买房用假离婚证办贷款是否构成骗贷款罪? (一)

买房用假离婚证办贷款是否构成骗贷款罪?

贡献者回答从表面上看,使用虚假 离婚证 明,骗取巨额(数百万) 银行贷款 用于 购房 ,极有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但是,笔者通过对大量实务判例的研究和个人经验总结发现,结论并非如此绝对。在此类骗贷案件中,辩护 律师 可选的辩护空间极大,若能充分把握相关有利辩护点,极有可能带来理想的辩护效果。笔者以使用假离婚证购买住房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这个话题为引,通过比对相关知名案例如打工皇帝唐骏涉嫌骗贷案(不起诉)、胡润百富之一谢根荣骗贷案(无期徒刑)等数个典型案例,梳理出骗取贷款罪的几个重要无罪辩护点。 近年来,由于各地住房限购措施的施行,居民通过假 离婚 ,甚至直接使用假离婚证的手段,获得银行 购房贷款 的现象并不少见。相关购房者被判骗取贷款罪的案例也时有耳闻,如发生在珠海的周某被判骗取贷款罪一案(2016)粤04刑终14号,周某因使用虚假离婚证明等购房最终被判骗取贷款罪成立。 公众和媒体不由得发出疑惑,使用假离婚证申请到数百万购房贷款,此种行为除了属于民事欺诈以外,是否一定构成 贷款诈骗罪 或骗取贷款罪 第一,此类行为很难构成(几乎不可能)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规定在 刑法 第193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 抵押 物价值重复担保和其他方法,骗取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最明显的特点就是行为人(申请购房贷款人)主观方面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是,在本文所述的情况中,购房者,向银行贷款的目的是取得贷款的资格,购房者并没有任何恶意占有贷款金额的非法目的,贷款者的主观方面,仅仅是想通过伪造相关证件达到获取贷款的目的,之后其依然会正常的还贷,并不会携带贷款逃跑,也不会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因此,日常生活中,使用假离婚证购房者,只要正常还贷,其他购房材料皆真实(如 购房合同 、收入证明等),一般不会构成贷款诈骗罪。 第二,此种行为是否会构成骗取贷款罪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从表面上看,使用假离婚证,获得银行巨额贷款的行为极有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行为人使用虚假的贷款资料,骗取了银行工作人员的信任,获取了数额不菲的购房贷款。而根据刑 法规 定,行为人的骗取行为必须造成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情节。这种重大损失和严重情节具体的标准,也有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5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 的 刑事案件立案 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一百万元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以及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应予 立案 追诉。 而购房贷款的数额,动辄上百万是极其正常的事,表面上看,使用虚假离婚证明申请巨额贷款似乎完全符合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数额在一百万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涉嫌诈骗罪,案件清楚,证据确凿,这种情况还有必要请律师进行辩护吗? (二)

贡献者回答根据你的描述,涉嫌诈骗罪,案件清楚,证据确凿,这种情况还有必要请律师进行辩护吗?作为旁观者来看,涉嫌诈骗犯罪,案件清楚证据确凿,这种情况下还是有必要聘请专业律师为其进行辩护。因为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在审理判决刑事案件时,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可以聘请律师进行辩护,也可以由审判机关委派律师为其进行辩护。律师进行辩护不只是做无罪辩护,也可以做有罪辩护,其目的是在量刑时以减轻或者从轻判决。因此上说虽然说是案件清楚证据充分确凿,这种情况下还是有必要聘请专业律师为其进行辩护。同时这样也能够显示法律的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自己斟酌考虑吧!

只是个人观点仅供参考罢了

没有按照贷款用途使用贷款,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 (三)

贡献者回答金翰明: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关于这个问题,需要区分前提进行讨论:

一、合法取得 贷款 后,改变贷款用途必然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二、使用欺骗手段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改变贷款用途可能会成为构成贷款诈骗罪的事由,但仍应区分改变用途的原因,以及实际用于何种目的。

第一,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改变贷款用途的的定性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指出:“要严格区分贷款诈骗罪与贷款纠纷的界限,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合法取得贷款后,改变贷款用途的为何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一方面,行为人是通过合法手段取得贷款,客观上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骗取贷款的行为。即使事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也不能将事后的非法占有目的归责于前行为,行为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另一方面,在实务案例中,很多企业以及当事人在申请贷款时的确是为了某项业务的经营,但由于现实情况发生变化项目无法继续开展,或由于其他客观原因导致不得不改变贷款用途,此时当事人仍将贷款用于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的,不能证明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第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贷款后,改变贷款用途也不必然构成贷款诈骗罪

构成贷款诈骗罪,首先要求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在此基础上,讨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改变贷款用途,可能是办案机关认定行为而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因素,但不能当然得出非法占有目的的结论。

同样是《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其提出对于涉嫌贷款诈骗罪的案件,可根据下列情形推定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结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相关规范并没有将“改变贷款用途”认定为推定行为人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的法定情形之一。

客观来说,若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取得贷款后,又改变贷款用途,对被控贷款诈骗罪的辩护是不利的。若当事人虽然存在改变贷款用途行为,但仍用于实际的经营活动,且能证明是受客观原因所致不得不为之的行为,或者能够证明当事人是为了创造履行能力、主观上具有还款意愿,严格依据贷款诈骗罪构成要件之规定,其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相反的,行为人取得款项的行为本身就不合法,同时取得贷款后又改变贷款用途,用作个人消费甚至是挥霍,往往会被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第三,以法院作出的无罪案例作为无罪辩护的参考

无罪案例一:陈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 信用卡 诈骗一案

无罪理由:上诉人陈某某与中行湛江分行签订家居装修 分期付款 业务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非法套现用于其他开支,存在欺骗行为。在贷款类犯罪中,贷款人通过欺骗手段取得贷款可能涉嫌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一定损失或者有其他犯罪情节的行为。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一定数额贷款的行为。两罪的界限在于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认定行为人在金融诈骗犯罪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本案中,上诉人陈某某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20万元,但向中行湛江分行申请家居装修分期付款业务20万元的信用贷款时提交了真实的身份资料及自己的不动产证明资料,证实了陈某某归还欠款的能力,且案发前已偿还了大部分贷款,案发后有能力履行尚未偿还的小部分贷款的还贷义务,故不能认定陈某某对该款项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无罪案例二:张某某被控贷款诈骗罪一案

无罪理由: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以欺诈手段获取银行贷款,亦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但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将贷款用于购买固定资产和期货投资,并能积极寻找偿还贷款途径,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的目的证据不足,因此对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论处。

违法放贷如无损失 (四)

贡献者回答如若未造成损失根据现行法律政策,违法发放贷款已经逐渐转变为违规发放贷款罪行范畴。

这意味着即使尚未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带来直接财产损失,但由于违法发放贷款金额数目庞大,仍然有可能沦为刑事指控的目标。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违法发放贷款行为并不必然被归类于违法发放贷款罪条之中,还存在犯罪可能性。

考虑到当前司法实践的现状,在进行辩护时应重点关注以合法合规的行为策略来应对违法发放贷款罪行,深度挖掘骗取贷款罪法律法规变动所产生的积极影响;对于数额特别严重的违法发放贷款,应当寻求无罪或者缓刑的辩护结果,同时不宜忽视罪名之间的阶梯转化辩护理由。

对于骗取贷款罪无罪辩护,看完本文,小编觉得你已经对它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也相信你能很好的处理它。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未解决,可以看看奥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