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漏税罪怎么判刑 (一)

答偷税漏税罪的判刑标准主要分为对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两大类:
对自然人犯罪的处罚: 一般情况: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通过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罚金。 数额巨大情况:如数额巨大并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则将处以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多次实施及补缴情况:对于多次实施此类行为且未经处理的,将累计数额计算。但如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能及时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已受过行政处罚,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犯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实施相关偷税漏税罪行,将对单位判处罚金。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偷税漏税多少钱判刑 (二)
答偷税漏税达到以下金额可能会被判刑:
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10%: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若采用欺骗或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申报或不申报,以逃避缴纳税款,且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10%,可能会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罚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30%:若逃避缴纳的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30%,则可能会被判处3年至7年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注意事项: 若多次实施偷税漏税行为且未经处理,累计数额将被计算在内。 若纳税人已补缴税款、滞纳金并受过税务机关处罚,则一般不会追究刑事责任。但若在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到刑事处罚或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则不受此限。
恶意偷税漏税怎么判刑 (三)
答恶意偷税漏税的判刑标准如下:
基本刑罚: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加重刑罚:
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的,将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特殊规定:
对于多次实施逃税行为未受处理的,累计数额计算。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且受过行政处罚的,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的除外。
重点内容:逃税罪是指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用欺骗、隐瞒等手段逃避纳税的行为。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伪造账簿、记账凭证,变造账簿、记账凭证,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多列支出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不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以及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等。
如果偷税漏税判刑8年吗? (四)
答不会判处8年。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五倍以下罚金。
一、如果偷税漏税判刑8年吗
《刑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五倍以下罚金。
(一)行政处罚
偷税漏税行为情节较轻的,可行政处罚。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行为的处罚如下:
1、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可以处2000元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刑事处罚
偷税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处罚的情形有如下两种: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也给予同样的处罚。
二、偷税漏税罪的行为表现是什么
偷税漏税罪表现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的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下述三种行为方式是对偷税犯罪行为手法的总的概括。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
所谓伪造账簿、记账凭证,是指行为人为了偷税,平时没有按照税法设置账簿,为了应付税务检查而编造出假凭证、假账簿、无中生有、欺骗他人;所谓“变造”账簿和记账凭证,即把已有的真实账簿和凭证进行篡改、合并或删除,以此充彼,以少充多或以多充少,或者账外设账、账外经营、真假并存,从而使人对其经营数额和应税项目产生误解,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这种方式多为个体经营者所采用,以此使税务人员无法得知其经营收支情况。
(二)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行为人通过此举以图减少应税数额,达到偷税目的。主要方法有,(1)明销暗记;(2)将产品直接作价抵债款后不记销售;(3)已经销售而不开发票或以白条抵库不记销售;(4)用罚款、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冲减销售收入;(5)将展品或样品作价处理后不按销售记账,等等。此外,多行开户,同时使用,而只向税务工作人员提供其中的一个,也是行为人隐瞒收入的常用方法。
如果企业和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没有履行缴纳税金的义务时,也是属于违法行为,那么税务机关也是一定会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处罚,那么在进行量刑时也会根据涉案的具体金额以及情节来确定,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偷税漏税行为情节较轻的,可行政处罚同时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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