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法实施于哪一年 (一)

中国劳动法实施于哪一年

贡献者回答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正式实施。这部法律旨在保障劳动者权益,规范劳动关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劳动法根据宪法制定,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条件、劳动报酬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在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方面,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工时制度,即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对于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同时,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天休息。

针对特殊情况,劳动法允许企业申请其他工作和休息方式。在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应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如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和国庆节等。若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需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并遵循一定的限制条件。

对于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法设定了严格的限制,以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在特殊情况下,如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设备故障等,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但无论如何,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并需按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劳动法还强调了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重要性,规定连续工作一年的劳动者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休假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通过这些规定,劳动法旨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劳动法从哪年开始实施 (二)

贡献者回答劳动法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

劳动合同法签订时间规定: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3、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5、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

6、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综上所述,劳动法的实施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而制定颁布的法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我国劳动法的立法结构具体颁布时间 (三)

贡献者回答你好!深圳市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李浩律师为您解答:劳动法律的立法结构如下:

一、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行政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于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

三、地方法规:

四、部门规章:

五、与劳动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1.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制订的与劳动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2.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制订的与劳动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3. 县级人民政府制订的与劳动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4. 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订的与劳动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5. 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制订的与劳动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中国第一部劳动法哪一年通过 (四)

贡献者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的,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1.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中睁劳动者,适用本法。

3.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4.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5.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6.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卖好岁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7.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8.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9.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10.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二章 促进就业

11.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12.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13.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14.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15.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16.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17.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18.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19.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20.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1.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22.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3.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24.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 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25.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1) 劳动合同期限;

2) 工作内容;

3)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 劳动报酬;

5) 劳动纪律;

6)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26.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27.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8.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29.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30.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31.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3.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34.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35.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36.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7.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38.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3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内的;

2)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0.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41.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42.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43.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44.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45.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46.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47.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48.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1) 元旦;

2) 春节;

3) 国际劳动节;

4) 国庆节;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49.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5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1)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1.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5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53.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 工 资

54.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55.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56.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对劳动法颁布时间有所了解,并知道如何处理它了。如果之后再遇到类似的事情,不妨试试奥律网推荐的方法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