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在我国有着特别的规定。为了保护女职工的健康与权益,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具体的劳动保护法规。这些规定旨在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用人单位需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并严禁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范围。同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特殊的保护,如孕期的适当减轻劳动量、产期的长假及生育津贴、哺乳期的哺乳时间等,这些都是为了让女职工能够在工作中得到充分的关怀与尊重。

女职工劳动保护有什么特别规定 (一)

女职工劳动保护有什么特别规定

最佳答案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禁止从事特定劳动:

禁止从事矿山井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禁忌劳动。

经期劳动保护:

不得参与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及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孕期劳动保护:

不应承担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劳动。怀孕七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夜班劳动。

产假规定:

女职工生育时可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以确保她们有足够时间恢复健康与照顾新生婴儿。

哺乳期劳动保护:

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不应参与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哺乳期禁忌劳动。同样不应被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这些特别规定旨在全面保障女性职工的身体健康与合法权益,促进性别平等与和谐工作环境的构建。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二)

最佳答案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如下:

1、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招收女职工;

2、各单位应积极改善劳动条件,为女职工创造安全、文明的劳动环境;

3、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4、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5、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补贴标准:

1、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属地管理,先缴后补”方式,补贴标准为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单位实际缴纳部分的50%,从女职工生育当月起补贴6个月。企业按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可在补缴后申请;

2、在女职工产假期间,企业招用女职工已享受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等补贴的,不同时享受本补贴。企业申请享受本补贴后,上述其他补贴享受期未满且仍符合申领条件的,可顺延至期满。

综上所述: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如上所述。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就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与工会开展集体协商,并订立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或者在集体合同中专章规定女职工特殊保护内容)。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有哪些内容 (三)

最佳答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的内容如下:

一、哺乳时间保障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的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延长此类女职工的劳动时间,也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哺乳女职工有足够的休息时间和适宜的劳动条件,以保障其身体健康和婴儿的哺乳需求。

二、每日哺乳时间安排

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至少1小时的哺乳时间。这一时间可用于女职工进行哺乳或进行与哺乳相关的准备工作,如清洁、整理等。

三、多胞胎哺乳时间增加

每多哺乳1个婴儿增加1小时:若女职工生育了多胞胎,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应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多胞胎家庭的实际需求,确保女职工能够为每个婴儿提供充足的哺乳时间。

总结: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主要围绕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展开,明确了用人单位在哺乳时间、夜班劳动和劳动时间延长等方面的限制,以及为哺乳期女职工提供的哺乳时间保障,充分体现了对女职工和婴儿健康的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四)

最佳答案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了第619号令,即《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该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对怀孕7个月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附录列示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矿山井下作业、体力劳动强度、经期、孕期、哺乳期等不同阶段的禁忌劳动范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有哪些内容 (五)

最佳答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禁止降低工资: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这意味着,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间,其工资待遇应当保持不变,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少其工资收入。

禁止辞退: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辞退她。这是为了保护女职工在特殊时期的劳动权益,避免因怀孕、生育或哺乳而失去工作。

禁止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这一规定确保了女职工在特殊时期内,其劳动关系的稳定性,避免因合同解除而带来的不利影响。

重点内容:这些规定旨在全面保护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因女职工的特殊生理状况而对其采取不公平的待遇。女职工在这一时期享有与平时相同的劳动权益,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就是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内容的详细解读,希望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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