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七十四条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七十四条

最佳答案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对破坏耕地种植条件和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行为的处罚规定。

一、适用本条规定的行为包括以下两类。

1.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这类行为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占用耕地的行为,包括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二是毁坏耕地的行为,包括在耕地上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这两类行为都会造成破坏耕地的种植条件的后果。例如,农村许多地方为局部的、眼前的一些利益所驱动,出现了大量小砖窑、小煤窑等,占用和破坏了大量良田。其中,有的以其占用的耕地的土壤直接作为原料大量挖取,用于烧砖、烧瓷。或者在耕地上大量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用来出售。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耕地,构成对宝贵的耕地资源的一大威胁。为了切实保护耕地,本法第三十六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根据这一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实施了在耕地上建窑、建坟的行为、即构成违法行为。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行为,客观上都会导致占用耕地或者毁坏耕地,破坏种植条件,但并不都是违法行为。例如,耕地经征用程序转为国有土地后,使用者依法占用土地建房的。再如,根据防洪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防汛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期内,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决定采取取土占地及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的。由于这一类活动对土地,尤其是耕地破坏较为严重,属于应当严格限制的行为。依据本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类活动必须依法经批准后才能进行;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擅自从事这类活动,使种植条件受到破坏的,即是本条规定的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违法行为。

2. 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为。我国人口众多,人均土地,尤其是人均耕地资源很少。同时,我国又有许多土地有待进一步开发,以满足农业生产或者其他各项建设的需要,因此,做好土地开发工作有着重要意义。根据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未利用的土地。但是,开发未利用的土地,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进行。根据本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因此,以下行为,也是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包括:开垦未利用地,未作科学论证、评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未在指定的可开垦区域内开垦;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开垦未利用地;毁林、毁草开垦;围湖造田,以及可能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其他行为。此外,根据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禁止在二十五度陡坡地开垦耕地种植农作物。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荒坡地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时,对修建铁路、公路等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企业;在山区、风沙区等从事上述工程或者开办有关企业的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由此可见,土地开发活动应当依法进行,并且坚持科学、合理的方法,反之,土地开发不仅达不到预期的目的,还有可能适得其反,造成资源和环境的严重破坏。国内外这种反面的例子很多,给人类的教训也是深刻的。因此,本法为了引导并保障土地开发的顺利进行,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开发未利用的土地而导致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也规定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包括以下两种:

1.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所谓限期改正,根据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特点,是指责令违法者在确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活动,包括清除砖窑等违法建筑物、停止取土等活动,也包括停止开发、开垦土地的活动。限期治理,是指在清除砖窑等违法建筑物、停止取土等的同时,对造成耕地破坏的,采取措施,恢复土地原状,达到耕地要求的种植条件等,或者对开发、开垦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责令负责、组织开发的单位和个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根据土地破坏的状态和自然条件,进行整治,恢复土地原来状态,总之,通过治理,应当使土地达到某一可以利用的条件,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

2.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的决定的同时,依据具体情节,可以作出并处罚款的决定。

三、刑事责任。根据本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对于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即,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刑法这一条的规定,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要具备以下两个要件:一是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二是占用耕地数量较大,并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因此,对于本条规定中,非为占用耕地的,以及占用耕地数量较小,对耕地未造成大量毁坏的,不构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犯罪。

关于本条规定的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开发、开垦的土地,多属未利用地,因此,这类行为不会构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非法毁坏耕地罪。虽然我国刑法对开发、开垦土地造成土地破坏行为未作刑事处罚的规定,但是,这不等于这类违法行为与有关犯罪无关。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在开发土地活动中,有关负责和组织开发的政府、部门,有关负责的工作人员在决定、组织工作过程中,因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不进行必要的科学论证或者评估,盲目开发等,直接造成土地严重破坏的,有关工作人员对其渎职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其读职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六十条 (二)

最佳答案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土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土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释义】 本条是关于乡镇企业用地审批的规定。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本集体所有土地办企业,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的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乡镇企业的用地标准。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企业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本法规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兴办企业的,只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以联营形式入股共同举办企业的,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村农民集体使用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村民组使用本村民组的土地,或村内联户或农户使用本村(或村民组)的土地,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内,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报人民政府批准。乡镇企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批准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即只能由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时,将对此作出规定。

三、乡镇企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具体的审批办法按照本法关于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规定办理。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制定乡镇企业用地的标准。从目前来看,乡镇企业使用土地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企业小,布局分散,用地面积大;土地利用率不高;浪费土地和占用耕地现象严重。因此,本法要求对乡镇企业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特别要控制乡镇企业占用耕地。因乡镇企业的门类多、规模和地区差异大,难以制定全国统一的用地标准。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本地区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规模制定用地标准,作为地方性标准执行。审批用地时要严格按照用地标准核定用地面积,防止浪费用地。过去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根据各地的情况制定了一些乡镇企业的用地标准,今后,应根据乡镇企业的发展情况和严格控制乡镇企业用地的要求加以修改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最高司法解释第六十三条规定 (三)

最佳答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是关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的规定。

一、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二、禁止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1.农民集体土地流入市场,影响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目前,暂时不能允许集体土地进入市场,否则将形成更多的闲置土地,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也将难以进行。

2.保护耕地的需要。现在乡(镇)村干部对将耕地变为建设用地,搞房地产的积极性很高,如不加以严格控制,将会又有大量耕地变为建设用地,保护耕地的目标将难以实现。

集体土地以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农业用途是允许的。但必须保护原土地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的利益,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土地使用合同或承包经营合同的规定执行。

三、破产、兼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实际上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行为。

但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企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已可以作为企业的资产,破产、兼并时对企业的资产处置应当包括土地使用权。但有两点要说明:

1.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企业破产后只能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

2.必须是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随厂房等一同转移的,如果是农用地,或土地上没有房屋等设施的将不得转让。

四、明确几个观点:

1、集体土地,私自改变用途从事非农业用地进行使用权流转显然是违法的,不允许的;

2、农村土地,包括农村建设用地和农业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无论是将农业用地的使用权和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进行流转(出让、转让、出租)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3、因企业破产、兼并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形,应该是合法登记的企业,在符合土地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的破产、被兼并时,其所合法使用的集体土地必须发生流转时的情形,而且,这种流转必须依法进行。何谓“依法进行”,是指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将该集体的土地首先征为国有后,方可进行企业因“破产、兼并”的土地流转。

土地管理法48条 (四)

最佳答案是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以外的集体土地上建设住宅的审批流程以及相应的限制。

一、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以外的集体土地上建设住宅的,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同时,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还需要经过一定的审批流程,确保用地的合规性。

二、宅基地以外的集体土地建设住宅的限制

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以外的集体土地上建设住宅的限制条件。首先,建设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这是为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村庄的整体布局。其次,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这是为了保护国家粮食安全和维护生态平衡。最后,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以减少对土地资源的浪费。

三、宅基地建房申请的审批流程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需要按照规定的审批流程进行。首先,村民需要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后,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然后,审查意见会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还会进行一定的核实和审查工作,确保申请的合规性。最后,经批准后,村民方可开始建设住宅。

四、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设立,对于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以及促进农村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规范了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以外的集体土地上建设住宅的行为,避免了土地的滥用和浪费。同时,该条款也保障了农民的住房权益,为他们提供了合法合规的建房途径。

综上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是关于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以外的集体土地上建设住宅的法律规定。它明确了建设住宅的限制条件和审批流程,旨在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以及促进农村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在实际操作中,村民应严格遵守该条款的规定,确保用地的合规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

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以外的集体土地上建设住宅的,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六十二条 (五)

最佳答案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释义】 本条是关于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规定。

一、农村村民实行一户一宅制。即每户农村村民只能在一个地方拥有一处宅基地。按照本法的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只能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因此,农村居民只能在户口所在村(村民组)内申请宅基地,不能到其他乡村(或村民组)内申请宅基地。这主要是对新申请宅基地而言,但因房产继承等合法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包括宅基地)原则上不作处理,农村村民可以出卖等方式处理,也可以维护原状,但房屋不得翻建,房屋损坏后,多余的宅基地应当退出。这里还需说明的是一处宅基地不等于一宗地,宅基地是可以分开的,但面积应当累计计算。已拥有一处宅基地并达到规定的面积标准,不得购买住宅,也不得到其他地区购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房屋作为住宅。

农村村民的宅基地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我国地域辽阔,人们的生活习惯和自然环境差异很大,各地对住宅的要求也各不相同,对宅基地的面积也相差较大,无法制定全国统一的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原《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已作出了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修改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时将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

二、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只能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的土地,这是本法确定的原则。由于目前农村居民点建设分散,农民宅基地超标较为普遍并且村内存在许多空闲地,形成“空心村”。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用地高达190多平方米,超过标准150平方米的27%。因此,今后农民建设住宅主要是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除实行迁村并点、土地整理和灾后重建外,原则上不得占用耕地建住宅。

三、农村村民建住宅,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要公开、公平和公正,要按农村村民自治的原则,发挥村民代表会议的作用,由村民会议讨论是否有申请宅基地的资格。审批前,应当听取农村村民的意见,批准后,应当予以公告,接受群众的监督。

四、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不得批准宅基地,这是为了防止农村村民以建住宅为名搞房地产而采取的措施。但是村(或村民组)内由于两户的宅基地都未达到标准,而进行宅基地调剂,由其中一户申请宅基地的,不属此列,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可以依法申请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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