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36条和237条是什么? (一)

答一、刑法第236条规定了强奸罪,强奸罪是侵犯人身权利的严重犯罪,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国家对强奸罪也是严厉打击,强奸妇女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于上述(五)的此种加重情节,是《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3.1生效)新增加了从重情节。
二、刑法第237条规定了两个罪名,第一、二款规定了强制猥亵、侮辱罪,第三款规定了猥亵儿童罪;
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有期徒刑。此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猥亵儿童罪的定罪处罚,依照强制猥亵、侮辱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刑法236条和237条是什么 (二)
答刑法236条和237条是中国刑法中关于性犯罪的条款,其中刑法236条涉及强奸罪,237条涉及强制猥亵、侮辱罪和猥亵儿童罪。
刑法第236条:强奸罪
该条规定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以及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都构成强奸罪。强奸罪是对他人性自主权的严重侵犯,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权,更侵犯了其人格尊严。在中国刑法中,强奸罪被视为重罪,犯罪者将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
例如,如果甲以暴力手段强迫乙与其发生性行为,那么甲就构成了强奸罪。同样,如果甲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无论幼女是否同意,甲都构成了强奸罪。
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侮辱罪和猥亵儿童罪
该条规定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以及猥亵儿童的行为,都构成犯罪。这些行为同样侵犯了他人的性自主权和人格尊严,尤其是对儿童的猥亵行为,更是严重损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
例如,如果甲在公共场合以暴力手段强制乙进行猥亵行为,那么甲就构成了强制猥亵罪。如果甲在公共场合侮辱妇女,使其人格受到侮辱,那么甲就构成了侮辱妇女罪。而如果甲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进行猥亵行为,那么甲就构成了猥亵儿童罪。
总的来说,刑法236条和237条是保护公民性自主权和人格尊严的重要法律条款。这些条款的存在,使得那些侵犯他人性自主权的行为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从而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同时,这些条款也提醒人们要尊重他人的性自主权,不得侵犯他人的性权益。
刑法第236条和237条分别是什么 (三)
答刑法第236条: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蹂躏归女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好淫不满十四岁的幼女的,以蹂躏论,从重处罚。蹂躏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蹂躏妇女、好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蹂躏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蹂躏妇女的;(四)二人轮奸的;(五)招致被害人重伤、丧命或者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条是关于强奸罪、奸淫幼女罪的处刑规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是男子,教唆、帮助男子强奸妇女的女子,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实施猥亵儿童犯罪,造成儿童轻伤后果,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男性实施猥亵,造成被害人轻伤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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