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认定无效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认定无效的法律探讨与实践分析
在当今的商业环境中,仲裁作为一种高效、灵活的争议解决机制,被广泛应用于国内外经济交往中。然而,关于仲裁裁决的效力问题,尤其是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的认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热点与难点。本文将围绕“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认定无效”这一主题,从法律依据、实践案例、影响及应对策略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法律依据与原则
我国《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要件以及仲裁裁决的认定标准。对于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其有效性主要取决于仲裁协议的合法性和仲裁程序的正当性。若仲裁协议存在无效情形,如双方当事人未就仲裁达成真实合意、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等,或仲裁程序存在严重瑕疵,如未依法组成仲裁庭、违反法定程序等,均可能导致仲裁裁决被认定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进一步强调了人民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进行审查的权力。特别是在受理案件后,若另一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人民法院有权对此进行审查,并据此作出是否受理案件的裁定。这一规定为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的效力认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实践案例剖析
以“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与虹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为例,该案涉及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的效力认定。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基于合同争议应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在新加坡仲裁的条款。然而,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该仲裁条款因不具有涉外因素而无效,从而取得了对案件的管辖权。这一判决不仅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进行审查的权力,也反映了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认定无效的实践标准。在该案中,展讯公司提出多项异议,认为合同具有涉外因素,包括合同主体、合同履行地以及合同适用的法律等。然而,虹软公司辩称案涉协议具有独立性,且相关涉外因素并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无效性认定。最终,人民法院了虹软公司的意见,认定仲裁条款无效,并据此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影响与应对策略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认定无效对当事人及仲裁机构均产生深远影响。一方面,对于当事人而言,仲裁裁决的无效可能导致其不得不重新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增加了时间和金钱成本。另一方面,对于仲裁机构而言,裁决的无效可能损害其公信力和权威性,影响其在争议解决领域的应用和推广。为应对这一问题,当事人和仲裁机构应采取积极措施。首先,当事人在签订仲裁协议时,应确保仲裁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存在无效情形。其次,仲裁机构在受理案件时,应严格审查仲裁协议的效力,确保仲裁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此外,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时,也应依法行使审查权,确保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综上所述,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的认定无效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涉及法律、实践及策略等多个层面。通过深入剖析法律依据、实践案例及影响应对策略,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这一问题,并在实践中加以应对和解决。- 1、不服涉外仲裁规定是什么?
- 2、国内非涉外仲裁是什么意思
- 3、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什么意思
- 4、涉及港澳台的案件管辖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认定无效的相关问答
不服涉外仲裁规定是什么? (一)
优质回答不服涉外仲裁规定是可以申请撤销裁决。因为根据我们国家《仲裁法》第70条当中明确规定,如果当事人能够提出相关的证据证明涉外的仲裁裁决有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当中所规定的情况是可以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一、不服涉外仲裁规定是什么
不服涉外仲裁规定是可以申请撤销裁决。
1、申请撤销
根据《仲裁法》第七十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民诉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为: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涉外仲裁裁决除非出现仲裁程序的错误,否则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章专门罗列了仲裁程序的规则,具体包括第一节仲裁申请、答辩、反请求,第二节仲裁员及仲裁庭,第三节审理。这些规则从仲裁程序启动到仲裁员的选择,开庭通知,具体审理等做了严格的规定。有任何违反该程序规定的,其做出的裁决均有可能被法院撤销。这也正是西方法治所强调的程序正义,只有程序的正义得以实施,才有可能保证实体法律规定得到正确的实施。因此,如果仲裁程序出现违反仲裁规则的,不服裁决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申请。
2、申请不予执行
现行民诉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哪些情况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以排除的方式规定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如果被请求承认和执行的裁决具有公约规定的排除情形时,被请求执行国家有权拒绝承认和执行,即凡外国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请求承认和执行的机关可以依据仲裁裁决的执行义务人的请求和证明,拒绝予以承认和执行:
1、仲裁协议无效。
2、未给予适当通知或未能提出申辩。如果对作为裁决执行对象的当事人未曾给予有关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作为裁决执行对象的当事人由于其他情况未能提出申辩,则可拒绝承认和执行该项裁决。被申请人拒绝参加仲裁或者在仲裁中持不积极的态度,则认为被申请人是有意放弃其陈述案情的机会。在适当通知后,照常进行的缺席仲裁并不妨碍裁决的效力。至于当事人未能在仲裁过程中提出申辩,应该是指由于该当事人自身的过失以外的原因而使他未能提出申辩。
3、仲裁庭超越权限。
4、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不当。
5、裁决不具有约束力或已被撤销、停止执行。
在日常生活当中涉外的仲裁裁决也是比较常见的,对于这样的一种涉外仲裁裁决不满意的情况之下,完全是可以提交相关的证据,然后要求对此进行撤销或者是申请不予执行的,这都是属于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规定的一种具体的救济的途径,也是非常方便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
国内非涉外仲裁是什么意思 (二)
优质回答法律主观:
涉外仲裁是指根据当事人的有关约定,涉外仲裁机构会按照相关的法律,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居中决断的一种制度。经过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仲裁裁决书一经制定,即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法律客观:
《仲裁法》第六十五条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第六十六条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涉外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涉外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聘任。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什么意思 (三)
优质回答国内非涉外仲裁的意思是,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都是我国公民或者是法人,也可以是组织,非涉外仲裁是相对于涉外仲裁的一个概念,任何当事人并不涉及到外国的民事主体的仲裁案件,一般都属于国内非涉外仲裁。
涉外仲裁,也称国际仲裁,主要是指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即在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活动中,当涉外仲裁事人根据他们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确定的法律关系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各方都同意的仲裁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活动。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涉外仲裁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是争议的当事人具有不同的国籍,其主要营业地或住所地不在同一国家,或是依不同国家的法律组成的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二是争议的标的具有涉外因素,即争议的标的物所在地或合同的签订地或履行地在当事人一方或各方所在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
涉外仲裁主要特点
1、具有涉外性。涉外仲裁含有涉外因素,这是它同国内仲裁的主要区别所在。其涉外性决定了它比国内仲裁更加灵活,并受到国际公约、惯例及协议规范;
2、具有自治性。涉外仲裁是以当事人的自愿和协议为基础的。在涉外仲裁中,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事项、仲裁地点、仲裁的组织形式、仲裁员、仲裁程序和仲裁所适用的实体法;
3、具有民间性。涉外仲裁仲裁者,特别是仲裁机构,一般都是非国家机关或非官方机构。这种民间性对那些对官方机构不信任的当事人来说,非常具有吸引力;
4、具有中立性。在涉外仲裁中,尽管仲裁人或仲裁机构是当事人选定的,具有中立性;
5、具有专业性。涉外仲裁争议经常涉及一些专门性或技术性的问题,需要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去解决。在涉外仲裁中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有关争议问题的专家充当仲裁员,从而有利于仲裁案件准确和迅速的解决。
涉外仲裁的基本原则具体如下:
1、协议原则:所谓协议原则,是指仲裁机构仲裁权的取得须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协议基础之上。当事人可以事先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也可以在案发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没有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不能行使仲裁权;
2、公平原则:涉外仲裁公平原则建立在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之上。无论是中国当事人或外国当事人,也无论当事人所在国家的大、小、强、弱,他们在仲裁程序中都处于平等的地位,仲裁机构将公平相待、公正裁决;
3、独立裁决原则:独立裁决原则,首先是指仲裁机构在仲裁案件时,只能依据客观事实和法律,实事求是地裁决,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其次是指仲裁员个人独立,基于独立的意志作出裁决意见;
4、保密审理原则:保密审理即指不公开审理和当事人、仲裁员、证人、鉴定人等承担不向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进行情况的义务。对涉外案件不公开仲裁是出于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尊重和商业保密的考虑。如果双方当事人申请公开审理,必须征得仲裁庭的同意和认可。
综上所述,对于国内非涉外仲裁目前国家还没有具体的定义,它是和涉外仲裁相对应的一个概念,非涉外仲裁的民事主体是本国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涉及到外国的民事主体的仲裁案件就是涉外仲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五条
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第六十六条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涉外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涉外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聘任。
第五十四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五十五条
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涉及港澳台的案件管辖 (四)
优质回答涉及港澳台的案件适用普通的管辖,按照案情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我国法律没有直接规定涉及港澳台案件的管辖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第二条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办理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经审查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予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应当向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报核;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拟同意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待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办理非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经审查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报核;待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高级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对中国不承认仲裁庭非法裁决有所了解,并知道如何处理它了。如果之后再遇到类似的事情,不妨试试奥律网推荐的方法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