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职务侵占的占为己有

在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的运营过程中,职务侵占罪作为一种常见的经济犯罪,严重侵害了单位的财产权益。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如何认定职务侵占中的“占为己有”,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职务侵占罪的基本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一罪行不仅侵犯了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还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二、“占为己有”的认定标准
(一)主观故意的判定
在认定“占为己有”时,首要考虑的是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即行为人是否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这种故意体现在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目的,即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无论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都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二)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
“利用职务便利”是认定职务侵占罪的关键要素之一。这里的“职务便利”是指基于职务所产生的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行为人必须利用这些便利条件,才能将单位财物占为己有。例如,公司的出纳利用管理钱财的权利,将公司资金私自挪用或侵吞。
(三)财物占有的表现形式
“占为己有”在职务侵占罪中表现为行为人将单位财物非法占有,这种占有可以是直接或间接的。直接占有表现为行为人将单位财物直接转化为个人所有,如侵吞现金、将公司设备私自出售等。间接占有则表现为行为人通过虚假报销、虚列开支等手段,将单位财物的价值转化为个人利益。
(四)数额较大的要求
构成职务侵占罪,还要求非法占有的财物数额较大。这里的“数额较大”在司法实践中有相应标准,一般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来确定。例如,有的地区规定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的即视为数额较大。
三、认定“占为己有”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一:杨某、王某职务侵占案
杨某、王某分别担任某公司材料仓库保管员和材料仓库主管,他们利用公司管理系统存在漏洞,将公司的原材料私自处理给他人,非法获利100余万元。此案例中,杨某、王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财物直接转化为个人利益,且数额较大,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二)案例二:于某职务侵占案
于某在担任某公司金融中心项目负责人期间,利用主管合同签订、资金结算等职务便利,采取抬高采购单价、虚增工程总量等方式套取公司资金,共计270余万元。此案例中,于某通过虚假手段套取公司资金,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目的,同样构成职务侵占罪。
四、防范职务侵占的建议
为有效防范职务侵占罪的发生,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岗位职责制度,明确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同时,应加强对员工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此外,单位还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财务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综上所述,认定职务侵占中的“占为己有”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财物占有的表现形式以及数额较大的要求。通过深入分析和实践探索,我们可以更加准确地把握这一罪行的构成要件,为打击职务侵占犯罪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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