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招投标罪立案案例 (一)

串通招投标罪立案案例

优质回答法律主观:

串通投标罪 ,指 投标 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 招标 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的; 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 行政处罚 二次,又串通投标的。

法律客观:

《 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案例解析:恶意串通竞拍,土地出让无效 (二)

优质回答案例:

2004年5月,某县国土资源局发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对位于开发区的9850.9平方米的国有土地进行挂牌出让。参加竞标的共三家公司:A公司、B公司、C公司,三家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私下达成协议,由B公司出价,其他两个公司参与但不出价,竞得土地后合作开发。6月,县国土资源局向B公司发出《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次年6月,经群众举报,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土地行政决定书》,决定挂牌出让竞拍结果无效。

疑惑:

1.A、B、C公司是否构成恶意串通行为?

2.对恶意串通行为如何处理?

解析:

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就必须加快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这就要求确保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和公正,采用招标拍卖等形式扩大市场形成土地价格的范围。这也是《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确立的土地市场交易的原则。

本案中,县国土资源局依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进行挂牌招标,而投标的A、B、C公司在竞标的过程中,通过私下签订协议的方式,让A公司、C公司不出价,B公司从表面上看是一个公司的作为,实际上他代表了另外两个公司在谋求共同的利益。通过不作为“竞标”压低土地价格,然后通过私下合作方式来追求自身利润。投标的三个公司相互串通,操纵标价,最终使土地价格超出了合理的低价范围,严重影响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可以认定A、B、C公司的行为系恶意串通竞标行为。

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25条的规定,“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中标人、竞得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竞得的;……”因此,某县国土资源局在处理本案中,决定竞得结果无效是合理合法的。由于本案中,招标人为某县国土资源局,损失的计算缺少依据,故处理结果并未要求A、B、C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两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据此,某县国土资源局可以对A、B、C三家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另外,《刑法》第213条规定,串标情形严重的,构成串通投标罪。“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未中标虚假投标怎么处罚? (三)

优质回答在招投标活动中,虚假投标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即便未中标也会面临法律制裁。根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刑法》相关规定,虚假投标的处罚措施可分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信用惩戒三类,具体规则如下:

无论你的行为是对是错,你都需要一个准则,一个你的行为应该遵循的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善你的行为举止。了解完串通招投标罪立案案例,奥律网相信你明白很多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