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串通招投标罪的定义
- 串通招投标罪的量刑标准
- 司法实践中的考量因素
- 串通招投标罪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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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招投标罪量刑标准

串通招投标行为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市场秩序,还严重损害了招标人、其他投标人以及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了有效遏制此类违法行为,我国法律对串通招投标罪制定了明确的量刑标准。以下是对串通招投标罪量刑标准的详细探讨。
串通招投标罪的定义
串通招投标罪是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种行为违背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
串通招投标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里的“情节严重”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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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的; t
- 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的(也有法律规定为二十万元); t
- 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的(也有法律规定为四百万元); t
- 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t
-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 t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于单位犯罪,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这意味着,不仅参与串通投标的个人会受到法律制裁,相关单位也需承担法律责任。
司法实践中的考量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判决串通招投标罪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除了上述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外,法院还会关注串通投标的手段、次数、持续时间以及对市场竞争秩序的影响程度等。此外,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悔罪表现以及是否积极赔偿损失等,也会影响量刑结果。
串通招投标罪的行政处罚
除了刑事责任外,串通招投标行为还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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