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 电子证据的定义与特点
- 电子证据可接受性标准的制定原则
- 电子证据可接受性标准的具体内容
-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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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在法庭上的可接受性标准是如何制定的?

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日益广泛。电子证据以其便捷性、高效性和存储海量信息的能力,成为现代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电子证据的特殊性也对其在法庭上的可接受性提出了挑战。本文将深入探讨电子证据在法庭上的可接受性标准是如何制定的。
电子证据的定义与特点
电子证据定义
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电子数据交换、电子签名等。这些证据通常存储在计算机、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中。
电子证据特点
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易篡改性、依赖性等特点。无形性意味着电子证据不像传统证据那样具有物理形态;易篡改性表明电子证据容易被修改或删除;依赖性则指电子证据的存储和呈现依赖于特定的电子设备和技术。
电子证据可接受性标准的制定原则
法律原则
电子证据的可接受性标准首先必须遵循法律规定。我国法律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都是证据。”因此,电子证据只要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就可以作为诉讼证据。
证据三要素
电子证据作为证据的一种,必须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要素。客观性要求电子证据所反映的案件事实必须是真实的;关联性要求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联系;合法性则要求电子证据的收集、存储和呈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电子证据可接受性标准的具体内容
真实性标准
真实性是衡量电子证据是否具有可接受性的重要标准。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需要从生成、存储、传送和再现四个方面进行审查。例如,生成电子证据的系统是否可靠、存储电子证据的介质是否安全、传送电子证据的方法是否科学等。
关联性标准
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是其可接受性的基础。法官在审查电子证据时,需要判断电子证据所反映的事件和行为对解决案件中待证事实是否有实质性意义。
合法性标准
合法性要求电子证据的收集、存储和呈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这包括收集主体的合法性、收集程序的合法性以及电子证据形式的合法性等。例如,非法窃听、非法搜查等方式获得的电子证据将被排除在法庭之外。
结论
电子证据在法庭上的可接受性标准的制定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过程,它必须遵循法律规定,同时考虑电子证据的特殊性。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是制定电子证据可接受性标准的核心要素。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将更加广泛,制定科学、合理的电子证据可接受性标准对于维护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 1、什么是电子证据
- 2、电子数据证据与传统证据相比具有什么特点
- 3、电子证据有什么作用,收集电子证据时要注意什么
- 4、司法鉴定、检察院调查取证中证据收集和电子证据认定是怎样的?其用的是什么电子数据取证系统?
- 5、第三方电子存证及其证明力问题
电子证据在法庭上的可接受性标准是如何制定的?的相关问答
什么是电子证据 (一)
答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它既包括反映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电子信息正文本身,又包括反映电子信息生成、存储、传递、修改、增删等过程的电子记录,还包括电子信息所处的硬件和软件环境。本《规定》第29条将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均视为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的特点
1.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电子证据超越了以往所有的证据形式,不仅可以用文字、图像和声音等多种方式存储,还可以以多媒体形式存在。例如,某出版社出版的“大百科图书光盘”,通过计算机播放,不仅有文字,而且配有图像、动画甚至电影片段,还有优美的解说,这种将多种表现形式融为一体的特点是电子证据所特有的。
2.存储介质的电子性
电子证据依据计算机技术产生,化为一组组电子信息存储在特定的电子介质上。例如,计算机硬盘和光盘等,它的产生和重现必须依赖于这些特定的电子介质,而传统的证据(例如笔录)则无需依赖于其他介质就可以独立重现,这点也正是电子证据的弱点,直接削弱了它的证明力度。因为,如果有人在电子介质上做手脚,例如,运用黑客手段入侵电脑网络,就能改变电子证据的本来面目,给证据的认定带来困难。
3.准确性
电子信息严格按照运行于计算机上的各种软件和技术标准产生和运行,其结果完全是“铁面无私”的机器内部对一组组二进制编码的运行结果,丝毫不会受到感情、经验等多种主观因素的影响。因此,如果没有人为的蓄意修改或毁坏,电子证据能准确地反映整个事件的完整过程和每一细节,准确度非常高。
4.脆弱性
书面文件使用纸张为载体,不仅真实记录有签署人的笔迹和各种特征,而且可以长久保存,如有任何改动或添加,都会留下“蛛丝马迹”。但电子证据使用电磁介质,储存的数据修改简单而且不易留下痕迹,这导致了当有人利用非法手段入侵系统、操作人员误操作和网络故障等情况发生时,电子证据均有可能被轻易地盗取、修改甚至全盘毁灭而不留下任何证据。电子证据的这种特点,使得计算机罪犯的作案行为变得更轻易而事后追踪和复原变得更困难。
5.数据的挥发性
在计算机系统中,有些紧急事件的数据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获得才有效,这就是数据的“挥发性”,即经过一段时间后数据可能就无法得到或失效了,就像“挥发”了一样。因此,在收集电子证据时必须充分考虑到数据的挥发性,在数据的有效期内及时收集数据。
电子证据认证规则
(一)电子证据可靠性、关联性、完整性的认定
运营商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因此,对于运营商提供的证据如何进行认定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也就是说,运营商提供的证据具有多大的证明力。所谓证明力,是指证据在证明待证事实上体现其价值大小与强弱状态或程度;考察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就是指要认定电子证据本身或者电子证据与案件中其他证据一起能否证明待证事实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证明待证事实。通常认定证据证明力通过审查其可靠性、关联性以及完整性来判断,电子证据也不例外。
对于认定可靠性这点而言,由于电子证据的科技含量很高,而且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法官在认定电子证据的可靠性方面存在着很大的难度。很多电子证据,即使请来了电子专家,也难辨真伪。所以光用传统的认定方法是不够的,应该采用正面认定和侧面认定相结合的方法。电子证据正面认定涉及这样几个方面:首先法官要考虑电子证据是由谁收集的、收集的人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是否严格遵循了提取证据的规则等一系列问题;接下来需要考虑的是电子证据是自动生成还是人工录入,自动生成的是否可靠,人工录入又是否符合操作规程;电子证据存储的方法是否科学,存储的介质是否可靠,存储人员的公正性;电子证据的所用的技术手段或方法是否科学;电子证据在上述环节中是否被删改过。法官不能以感官来认定,应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1条规定:有关联性证据指具有下述倾向性的证据,即:任何一项对诉讼裁判结案有影响的事实存在,若有此证据将比缺乏此证据更有可能或更无可能。参照这一规定,不难得出关联性主要是指能否证明或否定待证事实,也就是判断所提出的电子证据和事实有什么样的关系。
完整性是考察电子证据证明力的一个特殊指标,具有两层含义:一是电子证据本身的完整性,二是电子证据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完整性。对电子证据完整性的认定主要是看该证据所载明的内容是否遭受了非必要的添加或删改。
(二)比较多份证据
比较多份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有这样一些原则:第一,电子证据原件的证明力,大于复印件的证明力。但是在电子证据中,电子证据有时无法以原件方式保存,如何才能达到与原件一样的证明力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颁行的《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条规定:用有形载体固定或者表现的电子证据交换、电子邮件、电子数据等电脑贮存资料的复印件,其制作应经公证或者经对方当事人确认后,才具有与原件同等的证明力。第二,经公证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大于非经公证的电子证据。从实践中看,对电子证据的收集过程进行公证的更有限的方式是开展网络公证。网络公证不仅需要公证员懂得计算机技术,而且要有一套适合对虚拟的计算机空间进行监控的公证软件。第三,由不利方保存的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最大,由中立的第三方保存的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次之,由有利方保存的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最小。由于主体的身份不同,他们同案件的利害关系也不同,这就导致他们对证据的处理可能大相径庭。从情理上讲,当事人往往会隐匿对自己不利的证据,而第三方则可能较为客观地保管证据。相比而言,凡是某一电子证据是有对其不利的那一方当事人所保管的,则其可靠性要大一些,甚至可以直接推定其真实性。反之,凡是某一电子证据是由对其有利的那一方当事人所保管的,则此人出于对计算机系统的熟悉及便利条件,更容易伪造或变造电子证据,故其可靠性最差。至于由第三方保管的电子证据,因为较为客观,所以其证明力居中。
常见电子设备中的电子证据
随着各类电子设备的广泛应用,电子证据几乎无所不在。如计算机中的内存、硬盘、光盘、移动存储介质、各类可移动的扩展存储卡、加密狗等;网卡、路由器交换机等连网设备;IDS、防火墙、系统审计记录等网络安全设备或软件;数码相机、摄像机、视频捕捉卡等,个人数字助手、手机等设备中可能包含有通信地址簿、电话号码簿、个人文档和书写笔迹等信息;还有打印机、扫描仪、复印机、传真机、全球定位仪和带有记忆存储功能的家用电器等。
在这些存储介质中应检查的应用数据包括:
(1)用户自建的文档,如地址簿、E-mail、视/音频文件、图片影像文件、日程表、hternet书签/收藏夹、数据库文件和文本文件等。
(2)用户保护文档,如压缩文件、改名文件、加密文件、密码保护文件和隐藏文件等。
(3)计算机创建的文档,如备份文档、日志文件、配置文件、cookies、交换文件、系统文件、隐藏文件、历史文件、各种软件聊天记录文件、临时文件等。
(4)其他数据区中的数据证据,如硬盘上的坏簇、其他分区、计算机系统时间和密码、被删除的文件、软件注册信息、自由空间、隐藏分区、系统数据区、丢失簇和未分配空间。
(5)ISP计算机系统创建的文档、FTP文件等。
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和法律地位
1.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
在目前实际受理案件的过程中,电子数据一般需要通过鉴定才能成为诉讼的直接证据,公安机关在办理涉及电子数据的案件时,需要对提取的电子数据进行检验分析,找出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的客观联系,从而确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可信性。
电子数据能否作为证据目前各个国家都持肯定态度。鉴于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我国法律也赋予电子数据证据地位,,目前,关于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主要有7种观点:视听资料说、书证说、物证说、鉴定结论说、独立证据说、混合证据说、证据形式说。
2.电子数据的认定和采信
电子数据的采信涉及到何种证据能够进入诉讼程序或者其他证明活动的问题。我国学界的主流意见是,电子数据必须经过关联性、合法性与真实性的检验,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电子数据的采信要求遵循非歧视原则和“先归类,后认定”原则。
(1)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
为保证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首先要将电子证据能够转换为法定证据形式。中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法定的证据方法分成七类,即物证与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与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报告和视听材料。在实际应用中,通常可以将电子证据转换为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报告和视听材料四种证据方法,建议在进行转换时可以依循以下原则进行转换:
①需要认定信息的存在性时应当以勘验报告的形式提供数字化证据。比如在存储媒介中存放淫秽电影,可以通过现场勘验、检查生成勘验报告,在勘验报告中指明通过勘验证实在存储媒介中存储有多少数量的电影。简单地说,勘验报告在电子数据取证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主要是证实嫌疑人的主机上存储有什么内容。
②需要通过分析才能形成结论时应当以鉴定结论的形式提供数字化证据。比如需要通过证据分析证明系统入侵案的攻击者是谁,或者需要通过证据分析证明嫌疑人编辑过某个文档,或者需要通过跟踪分析证实某个木马的功能或来源,这些都是需要通过分析才能够得到结论,因此,一般都需要以鉴定结论的形式提供数字化证据。这时候,电子数据本身可以作为鉴定结论的附件形式提交。
③需要展示电子数据表达的内容时应当将这些内容转换为书证和视昕材料。比如需要展示电子文档中的内容时可以将这些内容打印出来,由证人或者嫌疑人在这些内容上签字形成书证材料。再比如,以电子文件形式存储的视听材料也应当直接以视听材料的形式提供作为证据。再比如,用户在网站上的登录El志也可以转换为书证。
(2)电子数据的证据力
所谓证据力是指证据的合法性,这就要求证据提取、形成过程依循规定程序。取证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应依照规则实施调查取证,以保证数字化证据的证据力。为了保证电子数据的证据力,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保证:
①电子证据的原始性。原始性的证明可通过自认方式;证人具结方式;推定方式;鉴定方式。
②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完整性是考察电子数据证明力的一个特殊指标,完整性有两层含义:一是电子数据本身的完整性;二是电子数据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完整性。电子数据完整性是指在现场采集获得的数据没有被篡改,这可通过对数据计算完整性校验码或者对原始证物封存加以保证。
③技术手段的科学性。也就是要求在实施电子数据勘验、检查时使用的软硬件以及相应的勘验、检查流程符合科学原理。这就要求取证时使用的软硬件应当经过科学方法的检测,也要求勘验、检查流程能够经得起现实的考验。
④勘验、检查人员操作的可再现特性。为了保证数字化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这就要求勘验、检查人员对数字化证据实施的操作应当是可再现的,也就是应当对勘验、检查人员对数字化证据的提取、处理、存储、运输过程有详细的审计记录。
(3)电子数据的证明力
保证证明力就是要保证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也就是证据与结论之间是否符合逻辑。为了保证证据的证明力,这就要求保证:
①证据分析原理的科学性和逻辑性。也就是对电子证据事实分析所依赖的软硬件、技术原理符合科学原理,并且能够经受事实的考验。同时也要求从证据到结论这一过程符合逻辑,“任何科学都是应用逻辑”,“甚至形式逻辑也首先是探询新结果的方法,由已知进到未知的方法”,是否符合形式逻辑的一般准则,是推断证据运用是否科学的重要依据。
②分析过程的可再现特性。也就是指根据相同的分析原理、在相同的数字化证据集合上进行分析,不管任何人只要依循相同的分析规则都能够得到相同的结论。在实际操作中,这一方面要求数字化证据鉴定人员应当对直接的分析过程提供详细的审计记录,另一方面要求任何其他人根据其提供的审计记录实施相同的操作能够得到相同的分析结论。总之,科学的证据必须尊重事实,尊重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强调对事物本质特征的认识与发掘,强调对客观规律的解释与说明。强调证据的科学立场,首先应当重视证据的试验性。能够通过试验来检验证据,检验的结果是否具有稳定不变的特性,是证据科学的首要原则,因此,要求数字化证据分析过程的可再现特性本身也是分析原理科学性的一个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0 1.1 步山岳,张有东编著.计算机信息安全技术.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寿步编.网络游戏法律政策研究 2008.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
陈龙,麦永浩,黄传河主编,董振兴,史文明,宋秀丽副主编.计算机取证技术.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
电子数据证据与传统证据相比具有什么特点 (二)
答电子证据的出现大大丰富了证据的形式,它不仅方便了证据的固定,也使得证据的获取和传递变得更加高效。然而,电子证据的可修改性和复制性是其显著特点之一,这也为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带来了挑战。如果没有可资对照的副本或映像文件,一旦电子证据被人为篡改,就难以查证其真实性。这不仅增加了证据核实的难度,也使得判断案件事实变得更加复杂。
非故意的篡改行为主要包括误操作、病毒、硬件故障、突然断电等,这些因素都会对数据安全构成威胁,进而影响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误操作可能导致数据的丢失或错误修改,而病毒和恶意软件则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篡改数据。硬件故障和突然断电则可能导致数据的损坏或丢失,使得数据的真实性受到质疑。
面对这些挑战,相关法律问题亟需解决。在处理电子证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来保护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这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完善的证据保存机制,确保证据的可追溯性和真实性;采用先进的数据保护技术,如加密和备份,以防止数据被篡改;以及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以应对电子证据带来的新问题。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提高电子证据的可信度,为案件的公正审理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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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有什么作用,收集电子证据时要注意什么 (三)
答在收集电子证据时,有几点需要特别注意。首先,计算机电子证据的收集主体至关重要。鉴于电子证据容易被修改且隐蔽性较强的特点,其收集工作必须由国家司法机关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这意味着,一般办案人员或任何非专业人士不得擅自进行此类操作。专业技术人员通常是指那些具备相关电子知识和电子技术的专业人员,他们能够在具体的案件办理中胜任专业工作。
其次,电子证据的收集过程必须合法合规。收集电子证据的过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实际操作中,这可能涉及对设备的正确操作、数据的准确提取以及记录的详细保存等多方面内容。此外,收集电子证据时还应避免对证据的任何改动或破坏,以确保其原始性和完整性。
再者,电子证据的收集应当具有针对性。收集电子证据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因此,收集的内容应当与案件相关,有助于揭示案件真相。这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在收集过程中保持高度的专业性和客观性,避免因个人偏见或误解而导致证据的偏差。
最后,电子证据的保存和管理也至关重要。收集到的电子证据需要妥善保存,以防止数据丢失或被篡改。同时,还需要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确保电子证据的安全和保密,避免未经授权的访问和使用。
综上所述,电子证据的收集是一项复杂而严谨的工作,需要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参与和严格的操作规程。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为案件的公正处理提供有力支持。
司法鉴定、检察院调查取证中证据收集和电子证据认定是怎样的?其用的是什么电子数据取证系统? (四)
答在司法鉴定及检察院调查取证过程中,电子证据的收集具有特殊性。明确电子证据收集主体,是确保其合法性的关键。通常,电子证据收集主体应由具备国家司法机关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而非一般意义上的办案人员。
电子证据收集的司法取证权力亦不同于传统证据。由于电子证据容易伪造、篡改,且受环境和技术条件影响,容易出错,因此需要更严格的授权和许可规定。在司法取证过程中,电子证据更多起到辅助作用,主要用来获取相关线索。
目前,司法鉴定和检察院调查取证广泛使用的电子数据取证系统是“效率源”的“司法机关专用电子证据提取平台”。该系统具有强大的信息搜索和过滤技术,能够帮助侦查人员快速找到关键的电子证据。面对缺陷存储介质,该平台同样能够直接进行司法取证,且能够针对逻辑层、物理层以及固件层缺陷硬盘进行取证。
此外,针对数据被加密的情况,“司法机关专用电子证据提取平台”提供了密码分析和密码破解技术,可以解决加密数据的取证难题。在电子证据提取过程中,该平台还具备源盘保护及电子证据固化功能,确保只读不写,最大程度地保护了源盘。
综上所述,电子证据收集和认定在司法鉴定和检察院调查取证中具有重要意义。通过使用高效的电子数据取证系统,可以确保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从而提高司法取证的效率和质量。
第三方电子存证及其证明力问题 (五)
答第三方电子存证概述
一、第三方电子存证概述
第三方电子存证是互联网时代法律的一大变革,它通过运用哈希值校验、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区块链等技术手段,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电子证据存证方式。相较于传统存证方式,如自行存证或公证,第三方电子存证平台在保证电子证据的完整性与真实性方面具有明显优势。然而,其证明力问题仍需深入探讨。
二、第三方电子存证的证明力问题
(一)电子存证的证据性质
第三方电子存证形成的电子证据,虽然具有法律效力,但其性质需由法院在具体案件中根据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审查。电子证据的形成与存储涉及多种技术手段,且平台间存在差异,因此其证明力需在个案中具体分析。
(二)第三方电子存证的真实性审查
第三方电子存证的真实性和证明力关键在于其技术手段的可靠性。审查时需关注平台资质、取证环境的清洁性与安全性、网络环境的真实性以及存证阶段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验证性。平台的自动执行程序或云服务器端取证在确保取证过程的真实性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是否足以证明其有效性仍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评估。
三、结语
第三方电子存证平台在提高电子证据存证效率与成本效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其证明力问题需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通过技术与法律的结合,形成合理的认定逻辑与规则,以确保电子证据的有效性与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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