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能否约定仲裁
-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能否约定仲裁
-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依据
本文提供了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能否约定仲裁 (一)

贡献者回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约定仲裁。
理由如下: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权益纠纷,符合这一规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这意味着,只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自愿约定了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了仲裁协议,那么该仲裁条款或协议就是有效的。不可仲裁的事项: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是不能仲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这些不可仲裁的事项范围。
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能否约定仲裁 (二)
贡献者回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可以约定仲裁。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一、法律依据
《民法典》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其中包括“解决争议的方法”。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可能出现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以及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这进一步确认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可以通过约定仲裁条款的方式来解决。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应当具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以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意味着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时,必须明确这三项内容,以确保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三、实践应用
在实际操作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仲裁条款,如选择某个具体的仲裁委员会作为争议解决机构,并明确仲裁事项和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这样,在出现纠纷时,双方可以依据仲裁条款向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避免诉讼程序的繁琐和不确定性。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可以约定仲裁的,且这种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三)
贡献者回答《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5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效力问题 无效合同情形:承包人未取得资质、超越资质等级、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转包或违法分包等情形下的施工合同无效。 中标合同优先: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与中标合同内容不一致时,按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 规划审批与合同效力:发包人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时,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应予支持,但起诉前取得审批手续的除外。 竣工前取得资质:承包人超资质范围签订合同,但在竣工前取得资质的,不支持按无效合同处理。 劳务分包合同有效性:具有劳务作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不予确认无效。 无效合同赔偿: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请求赔偿损失需证明对方过错、损失及因果关系。
二、工期问题 开工日期争议:依据开工通知、实际进场施工或其他文件及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争议:根据验收合格、提交验收报告、发包人擅自使用等情形认定竣工日期。 工期顺延争议:承包人虽未取得确认,但能证明在约定期限内申请且事由符合约定的,支持工期顺延。 工程质量争议与工期:竣工前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三、工程质量问题 承包人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且拒绝修理的,支持发包人减少支付工程价款。 发包人责任:发包人提供设计缺陷、指定不合格材料等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承担过错责任。 擅自使用与责任: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又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承包人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四、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问题 结算约定优先:对工程价款结算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因设计变更导致变化的,参照当地计价方法或标准结算。 工程量争议:按签证文件、证据或第三方证据确认实际工程量。 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请求按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工程质量保证金:请求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应予支持,不影响保修义务。
五、工程鉴定问题 固定价结算不鉴定:约定按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的,不支持鉴定请求。 诉前协议不鉴定:诉讼前已达成协议的,不支持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共同委托后的鉴定:共同委托咨询意见后一方不认可申请鉴定的,应予准许,但双方明确表示受该意见约束的除外。
六、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问题 优先受偿权: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装饰装修工程优先受偿:具备折价或拍卖条件时,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有权请求优先受偿。 质量合格与优先受偿: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时,承包人有权请求优先受偿。 未竣工工程优先受偿:未竣工但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部分,承包人有权请求优先受偿。 优先受偿范围:不包括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七、实际施工人及其他问题 实际施工人起诉:有权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法院应受理。 发包人责任: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时,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并判决发包人在欠付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代位权诉讼:实际施工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依据 (四)
贡献者回答法律主观:
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 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 施工合同 ,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 《 民法典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 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看完本文,小编觉得你已经对它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也相信你能很好的处理它。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未解决,可以看看奥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