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法律小知识:无效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 2、旅游合同签订时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
- 3、合同格式条款的知识有哪些?
- 4、租赁合同的相关知识有怎样的
- 5、赠与合同相关知识
本文提供以下多个参考答案,希望解决了你的疑问:
法律小知识:无效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一)

优质回答无效合同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具有违法性:
无效合同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也可能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
具有不履行性:
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后,不得依据该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因不履行合同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自始无效:
无效合同一旦被确认,将具有溯及力,即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且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这类合同。
特征使得无效合同在法律上不具备任何效力,也无法产生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后果。在处理无效合同时,通常需要采取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或追缴财产等措施,以恢复当事人的财产关系或补偿其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旅游合同签订时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 (二)
优质回答签订旅游合同时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旅游合同主体的特定性:
旅行社:必须是依法经批准登记、专门从事旅游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包括旅游公司、旅游服务公司、旅游咨询公司等。只有国际旅行社才可以签订涉外旅游合同。旅游者:指离开常住地到异地进行观光、探亲、访友、度假等活动的个人,分为国内旅游者和国际旅游者。
旅游合同内容的复杂性:
旅游合同涉及面广,对象复杂,旅游服务缺乏统一的衡量标准。旅游合同关系虽然只存在于旅游者和旅行社之间,但旅游关系可能涉及多国、多地区、多部门的法律,因此相对简明的旅游合同只是对复杂旅游关系的一种替代。
旅游合同的性质:
双务、有偿合同: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提供适宜的旅游服务,旅游者则应向旅行社支付一定费用。诺成合同:旅游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以一方的实际交付或履行行为为成立要件。
旅游合同的格式化:
大多数旅游合同是旅行社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好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具有要约的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条款由旅行社单方事先决定且不易变更。格式化旅游合同可以节省时间,有利于事先分配风险,降低交易成本,但也可能包含损害旅游者利益的不公平条款,因此需要加强对旅游合同的法律规制。
加粗部分为重点内容,希望信息能帮助您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更加谨慎和明智。
合同格式条款的知识有哪些? (三)
优质回答合同格式条款的知识主要包括对格式条款首先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条款提供者作不利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等内容。 一、对格式条款首先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于格式条款,应当用可能订约者平均、合理的理解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具体规则包括:
1、格式条款的解释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以外,不应将各个具体的订约环境或者特别的意思表示作为解释合同的考虑因素,因为格式条款是为了不特定的人所制订的,格式条款应考虑多数人,而不是个别人的意志与利益。
2、对某些特殊的术语应当作出平常的、通常的、通俗的、日常的、一般意义的解释。如果某个条款所涉及的术语不能为某个可能订约的相对人所理解,则应依据可能订约者平均的、合理的理解为基础进行解释。同时,条款制定人在此种情况下不能主张该条款具有特殊含义。
3、如果格式条款经过长期使用以后,订约人人对其中某些用语的理解与条款制作人制订条款的理解有所不同,此时应以交易时订约人的理解为标准时行解释。
二、对条款提供者作不利的解释
《合同法》第41条作了相应的规定,这一规定有其合理性。因为,既然格式条款的由一方制订的而不是由双方商定的,那么各项条款可能是其制作人基于自己的意志所作的有利于自己的条款,尤其是条款制作人可能会故意使用或插入意义不明确的文字以损害订约人的利益,或者从维持甚至强化其某种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出发,将不合理的解释强加于订约人。
作对格式条款提供者不利的解释,并不是对所有格式条款进行解释时所适用的。只有在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并且按照一般的通常理解仍然不能解释的情况下,才能运用对提供者不利的原则进行解释。
三、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非格式条款是经个别磋商而约定的条款,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共同构成合同的一部分且想到不一致时,非格式条款优先。采此原则,充分尊重了合同双方的意思,有利于保护订约者的利益。
租赁合同的相关知识有怎样的 (四)
优质回答法律分析: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租赁期限六个月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赠与合同相关知识 (五)
优质回答赠与合同相关知识要点如下:
撤销权:
任意撤销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法定撤销权: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形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且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继承人或代理人的撤销权期间为六个月。
合同的解除:
若赠与人陷入经济困境,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不再履行赠与合同。
附义务赠与:
赠与可以附义务,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若赠与人附有义务且受赠人不履行该义务,赠与人可撤销合同。附条件赠与只会影响合同的效力,不产生其他效力。
赠与物的瑕疵责任: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一般不承担责任。但若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尤其是在附义务赠与的情况下,赠与人需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逃避法定义务的赠与无效:若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而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该赠与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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