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教唆罪的成立一定要被教唆人实行教唆行为吗
- 2、什么是票据无因性
- 3、常识判断 典型例题(12)附参考答案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相关解答:
教唆罪的成立一定要被教唆人实行教唆行为吗 (一)

答编辑本段概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教唆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教唆他人实施什么犯罪,就以什么罪名论处,而胁从他人犯罪的,只能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不再以教唆的内容实行数罪并罚。教唆他人使其决意实行犯罪行为之罪也(刑二九Ⅰ)。故须被教唆者本无犯罪之意思,由教唆者之行为而后产生犯意的事实。若被教唆者先有犯意,则为开导指示之从犯矣。
编辑本段成立四大要件教唆罪之成立,应具备下列四要件:一、须有教唆之故意即被教唆者因教唆而生特定犯罪之意或至于实行,为教唆者所能预见,倘不能预见者,则非故意,对于其犯罪行为,自不成立教唆罪。是以基于自己过失之行为,致惹起他人犯罪之原因者,不得谓为教唆罪。例如:(1)某甲与某乙闲谈,无意中提及某丙家中藏有黄金,某乙因而前往丙宅行窃,某乙之行为,固由于某甲之谈话所引起,但某甲并无教唆之故意,自难令负教唆罪责;(2)母亲误解孩子(已满14岁)的情况下,孩子解释时,由于母亲不听解释,而造成孩子犯罪,法院也不能视为在“母亲的教唆下犯罪”,因为误解孩子即便是在孩子解释而不听的情况下也不属于故意。二、须有教唆之行为教唆罪在客观上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之行为,其方法如何,法律并无加以限制。在解释上,认为须能达到教唆之目的为已足。举凡以言语、文字或举动,为明示或默示,要皆不失为教唆,惟不得以强暴或胁迫之方法出之,因为以强暴或胁迫便被教唆人丧失自由意志,而为犯罪之行为者,则应绳以间接正犯之罪。三、须被教唆者为特定之人在煽惑罪所煽惑者,为多数之不特定人。例如以文字或演说发布其犯罪行为之煽惑,其受煽惑者当非特定之人,而教唆罪系以对特定人为之,故被教唆者必为特定之人;此乃与煽惑罪主要区别之点。四、须被教唆者为有责任能力盖被教唆者以有自行判断之能力为限,教唆者仅予以犯意令其自为采择而已,设被教唆者无责任能力,则必乏自由采择之权,不过等于机械作用,其教唆者不啻自为其行为,而成为间接正犯矣。我现行刑法关于教唆罪,系采主观主义,因其恶性重大,宜予独立处罚,此观乎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及第三项之规定,即足以显示教唆罪之独立性也。
法律上并没有教唆罪的定义,而只有教唆犯。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即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或者虽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的目的的人。 对于教唆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教唆他人犯罪,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所谓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指教唆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占的地位和它的实际危害,即教唆犯教唆的方法、手段、教唆的程度,对完成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及其在实施所教唆的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由于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其行为的危害程度也不同,在处罚上也应有所不同,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按照刑法关于主犯的处罚规定处罚。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这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的发育不够成熟,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差,易受坏人教唆而陷入犯罪的歧途,所以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为了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打击坏人对他们的腐蚀,法律作了特别规定。 3.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谓“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教唆犯的教唆没有起到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实施犯罪的作用,被教唆人既没有实施教唆犯教唆的犯罪,也没有实施其他犯罪,其教唆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危害结果。二是被教唆人没有犯所教唆的罪,而犯了其他罪。不论哪一种情况,都是教唆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由于被教唆人没有实施所教唆的罪,教唆犯的教唆行为尚未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或者虽造成危害结果,但与其教唆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而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编辑本段注意但是教唆犯并不必然是主犯,确定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应当注意以下三点:一般原则凡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对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因此,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从重原则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从轻减轻原则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编辑本段与教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区分教唆犯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如果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或者教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法律规定以外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由于这些被教唆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在这些情况下,教唆犯和被教唆的人之间不发生共犯关系,教唆犯应对其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所实施的犯罪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编辑本段教唆犯特点和责任1、特点唆使他人犯罪,本人无实行行为;2、责任(1)被教唆人犯被教唆罪的,按共犯处罚,主从视作用而定。
(2)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3)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从重处罚。教唆未达责任年龄人犯罪的,通常解释为间接正犯。3、罪名按照教唆内容定罪:盗窃、抢劫等。
(注:胁从他人犯罪的,只能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不再以教唆的内容实行数罪并罚。)4、分则特别规定的教唆性质犯罪策动、勾引军警人员叛乱暴乱、煽动颠覆政府、教唆吸毒、引诱卖淫、指使他人作伪证、监管人指使犯人虐待犯人等5、共犯形式1、必要共犯与任意共犯 。
2、承继的共犯:事先无通谋的共犯与事先通谋的共犯。其中承继的共犯。中途加入的。对加入前的加重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3、特种集团:恐怖组织、黑社会;与普通集团的区别: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
编辑本段教唆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罪之异同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有非常紧密的联系,二者之间确有许多相似之处,甚至两者常处于胶合状态。实践中,人们常常把教唆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罪混淆,给定案和罪名的确定以至于量刑都带来很大的麻烦,直接影响到对刑事犯罪的打击。因此分清它们的界限与区别,对于理论和实践都是十分必要的。
教唆罪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行为。而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各种方式把犯罪方法故意传授给他人的行为。二者相同和区别之处有以下几点:1、犯罪主体均为一般主体。即凡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教唆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主体。但是,对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二者有较大差别。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不能成为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主体,而在教唆罪中,如果其教唆的是抢劫、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则可以成为教唆罪的主体并承担刑事责任。2、犯罪主观方面的相同点与不同点。二者的相同点是都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不同是传授犯法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传授的是犯罪方法,并且希望被传授人学会和掌握其传授的这种犯罪方法。如果行为人采取放任的态度,即处于一种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下,不去关心传授对象是否在学、是否学会则不能构成该罪。至于是希望还是放任被传授人是否将该犯罪方法用于实施和完成犯罪,则不是本罪的故意内容。教唆罪则不同,教唆罪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故意的内容包括认识到他人尚无犯罪故意,遇见到自己的教唆行为将会引起被教唆对象产生犯罪决心和故意,并希望或放任教唆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因此,教唆罪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3、犯罪侵犯的客体有较大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确定的,无论传授的是何种犯罪方法,其侵犯的直接客体都是社会管理秩序。当然,传授犯罪方法罪也可能侵犯其他间接客体,但已经不是其行为直接所致,不应作为传犯罪方法罪侵犯的客体对待。而教唆犯侵犯的客体是不确定的,它随教唆内容的不同而变化。4、犯罪的客观方面也有相同与不同之处。相同的是二者在传授和教唆的形式上既可以是口头也可以书面。但具体就有较大差别。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实质是将犯罪经验与技巧传与他人,使被传授人学会犯罪方法以便完成犯罪行为,口头、书面和“身教”都可以,只要是能够将犯罪方法传与他人,采用什么方式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既可以秘密传授也可以公开传授;可以是向一个人也可以向多个人传授;而教唆犯罪的实质是把犯罪意念传与他人,使他人产生犯意,引起犯罪的决心。因此,前者注重行为,后者注重造意。5、犯罪形态有所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犯罪方法的传授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而教唆犯则基本属于结果犯,既遂的标准不同,被教唆人未接受教唆、未实施教唆犯教唆之罪的,以及被教唆人实施所教唆的犯罪处于未完成状态的,均属教唆犯罪的犯罪未遂,只有被教唆人实施并且完成了所教唆的犯罪的,才属教唆犯罪既遂。6、罪名及法定刑的规定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对于传授犯罪方法罪来说无论向他人传授一种犯罪还是多种犯罪,都只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单独一罪,有单独的法定刑;而教唆罪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更没有单独的法定刑,其罪名与法定刑取决于教唆他人犯罪的罪名与法定刑,具体刑罚则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来裁量,如是否共同犯罪中组织者、被教唆人犯罪的形态等。因此,教唆犯罪实际上是共同犯罪中的一种行为表现。如果行为人教唆的是多种不同的犯罪,则构成数罪。司法实践中,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罪并不能分得十分清楚,常常是教唆中有传授,传授中有教唆。对此,笔者建议按处理吸收犯或牵连犯的原则,择一重罪论处。
编辑本段关于教唆他人吸毒的教唆犯罪[1]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指通过向他人宣扬吸食、注射毒品后的感受等方法,诱使、唆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或者用隐瞒事实真相或者用制造假象等方法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而且还侵犯了他人的身心健康。吸食、注射毒品对人的健康所造成的危害众所周知,并引发诸多社会问题,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本罪的对象是未染上吸毒恶习或者虽染上吸毒恶习但已经戒除的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通过向他宣扬吸食、注射毒品后的感觉等方法,非法实施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所谓“引诱”,是指以金钱、物质及其他利益诱导、拉拢原本没有意愿吸毒的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所谓“教唆”,是指以劝说、授意、怂恿等手段,鼓动、唆使原本没有毒品意愿的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所谓“欺骗”,是指用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制造假象等方法,使原本没有吸毒意愿的人上当吸食、注射毒品。如暗地里在香烟中掺入毒品,或在药品中掺入毒品。供人吸食和使用,使他人在不知不觉中染上毒瘾。无论采用了什么手段,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就构成本罪,至于被引诱、教唆、欺骗者是否因此成瘾,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吸食、注射毒品,是指用口吸、鼻吸、吞服、饮用、皮下注射或静脉注射等方法使用毒品。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三种行为并不要求同时具备,只要行为人实施其中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目的和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贩卖推销毒品,有的是为了报复或者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诱使一些干部用子弟吸毒,有的出于控制他人的目的,如犯罪团伙中,吸毒者一旦上瘾,便心甘情愿地受人指使,成为违法犯罪的帮凶,有的是为了长期奸淫妇女,而使其吸毒,达到长期控制的目的,等等,不论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都可构成本罪。司法实践认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一)本罪与一般教唆犯罪的界限
二者有本质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又侵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而后者侵犯的客体,则取决于所教唆犯罪的客体,如教唆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2、罪名不同。前者是一个独立罪名,吸毒行为法律上没有规定为犯罪,而教唆他人吸毒的行为,法律上规定为独立犯罪。而后者则不是独立罪名,对于教唆犯,要按照他所教唆的罪来确定罪名,教唆犯属于共同犯罪。
(二)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理
实践中此类案件较多,对此定性认识不一,我们认为,如果具有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的故意,那么就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仅是杀人和伤害的手段而已。如果致人死亡、伤残的,能够查明没有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的心理,而对死亡和重伤仅有过失的,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罪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数罪,应择一重罪处罚。
四、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如何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相关法条链接
《刑法》
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 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4.12.20 法发〔1994〕30号)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根据《决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引诱、教唆他人吸毒,是指 通过向他人宣扬吸食、注射毒品后的感受等方法,诱使、唆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欺骗他人吸毒,是指用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制造 假象等方法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实施了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行为之一的,即以该行为确定罪名。实施了其中两种行为的,将所 实施行为并列为一个罪名。不实行并罚。 被引诱、教唆、欺骗的人吸食、注射毒品后是否成瘾,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编辑本段教唆未遂、未遂教唆、“犯罪”未遂教唆未遂:1.教唆没有传达到被教唆人;
2.教唆没有被接受或者没有被假装接受的;
3.他人接受了教唆但没有着手实行犯罪;
4.被教唆人所犯的罪与教唆的罪在性质上根本不同;
5.教唆犯对被教唆人进行教唆时,被教唆人已有实施该种犯罪的故意,即被教唆人实施犯罪不是教唆所引起的.未遂教唆:此处的"未遂",不是指教唆自身的失败,而是指欺骗被教唆人使其犯罪.未遂教唆中突出的情形是所谓"陷阱"教唆"(或陷害教唆),"一般是指想使他人成为犯人受到处罚而教唆他人实施一定犯罪".被教唆人"犯罪"未遂(简称被教唆人"实行未遂"):教唆他人犯罪,他人实行被教唆的罪犯罪未遂.这种情形已经成立共犯,是共同犯罪犯罪实行的未遂.对"实行未遂"实用第29条第一款对教唆犯按照其在共犯中起的作用 处罚.并对教唆犯和实行犯都实用<<刑法>>第23条犯罪未遂的差别十分明显,教唆未遂是教唆自身的失败(被教唆人犯没有犯被教唆的罪);而“实行未遂”的场合,教唆自身是成功的(被教唆人犯了被教唆的罪),只是被教唆人实行犯罪的未遂。间接正犯不以教唆犯论处间接正犯,又可称间接实行犯,是指把他人的行为当工具利用去实行犯罪的情况。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罪。间接正犯应包含一个前提,即利用人自己没有实施实行行为。因为如果利用人也实行了构成要件行为,那就是直接实行了。间接正犯主要包括两种情况:①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犯罪。②利用他人过失或不知情的行为人犯罪。
教唆他人实行犯罪他人实行过限的部分不成立犯罪
什么是票据无因性 (二)
答德国票据法理论从分析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之间关系的角度出发,认为票据行为无因性,是指票据上的权利并不依赖作为票据关系之基础关系的原因关系,原因关系即使无效或被撤销,对票据上的权利也不产生任何影响。
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票据法理论,虽然承袭了德国票据法理论的基本观点和原则,但对票据行为无因性理论的阐释较德国票据法更为详尽和清晰。日本著名商法学者龙田节认为,票据上的债务是基于票据行为自身而发生和存在的,和作为票据授受原因的法律行为(买卖、消费借贷等)存在或有效与否无任何关系。即使买卖契约无效或被解除,由此产生的票据债务也不受影响。台湾学者李钦贤进一步解释到,票据法律关系虽因基础法律关系而成立、发生,但票据行为本身决非将基础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表彰于票据上,而是依票据法的规定,为创设另一新的权利义务之法律关系,因此,基础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与票据行为所创设的权利义务,系个别独立存在的,相互间不发生影响。梁宇贤更把票据行为无因性的含义总结为:“无因证券者,乃票据执票人得不明示其原因所在而主张享有证券上之权利谓也。票据如已具备法定要件,其权利即行成立,至其法律行为发生之原因如何,在所不问”。
我国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票据制度作为市场经济的一大支柱,其作用主要体现在市场经济依靠票据的不断流通,可以实现商品经济的繁荣和效率化的资金活用。比如中央银行可以通过票据的流转,更多地活用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之类的间接金融调控手段,从而调节货币的供给量。现代票据交换制度为票据功能的发挥又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进而又扩展了票据对经济生活的作用,而这一切都是以票据的安全流通为前提的。如果以有因性代替或干扰无因性,票据流通和票据交易安全就没有保障。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的不断加深,确认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勿庸置疑的。
我国票据的无因性为相对无因性。票据无固性不及于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这种直接前后手之间的关系为有因性,间接前后手关系为无因性,或者说票据无因性规则存有例外情形确系我国特色,但我们不能自我陶醉于这种特色,不能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票据经济职能充分发挥和顺利实现,同时也才能有效地保护票据上最基本最直接权利人在票据关系及基础关系中所拥有的合法权利。”诚然,无因性规则的确立,旨在维护交易安全。一般而言在牵涉第三人时,交易安全规则才有适用之必要。物权即时取得制度便是一例。然而,票据无因性则不然。就其本质而言,票据的无因性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法律行为的无因性是基于鼓励交易、助长流通及交易安全需要高度抽象的结果。同一个行为,应具有同一属性。行为性质不能因人而异。就票据签发行为而言,该行为对其直接后手为有因行为,对其间接后手为无因行为,在逻辑层面有违同一律。行为属性的确定不能一贯到底,最终将致理论的混乱和实践的不统一。票据的签发人、背书人之后手有直接后手与间接后手之分。票据的承兑人、保证人之后手则无直接后手与间接后手之分。依据票据行为相对无因性的理论或规则,直接前后手之间的票据关系为有因关系,间接前后手之间的关系为无因关系,承兑人、保证人与持票人因非直接前后手关系而被认定为无因关系。那么,当出票人与承兑人同属一人时,受款人(收款人)与之关系究竟属于无因关系还是有因关系,持票人究竟享有票据权利还是不享有票据权利,不能自圆其说。
常识判断 典型例题(12)附参考答案 (三)
答1.以下各组名山中,全部是我国四大佛教名山的是 ( )
A.黄山、庐山、九华山、武夷山 B.五台山、峨眉山、普陀山、九华山
C.泰山、衡山、嵩山、华山 D.五台山、泰山、嵩山、武夷山
2.我国以“黑土”著称的平原是 ( )
A.华北平原 B.东北平原 C.成都平原 D.宁夏平原
3.英国是历最早实行议会君主制政体的典型国家,这种政体不同于议会共和制的特点是( )
A.政府对议会负责,受议会监督
B.国家元首的权力是世袭的、象征性的、礼仪性的
C.政府和政府首脑都是全体公民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
D.议会是国家的立法机关
4.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也称“清教徒运动”,这是革命的特点之一,主要原因是 ( )
A.清教徒反映资产阶级意识,起着动员人民群众的作用
B.清教徒要求清除英国国教中的天主教残余
C.清教徒提倡清静节俭,反对奢侈
D.清教徒限制王权的斗争要求,实质是反对封建斗争
5.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标志着一个新的资本主义历史时期的到来,主要在于 ( )
A.是人类历资本主义制度对封建制度的第一次胜利
B.确立了君主立宪制的统治,为资本主义的发展开辟了道路
C.反映了当时世界的要求,对欧洲及世界其他地区都有广泛的影响
D.促进了世界各地之间的联系,是人类历史的一次重大进步
6.紧急避险成立的合法性条件之一是 ( )
A.必须是合法利益受到危险的威胁
B.危险即将来临
C.危险行为必须经过慎重的考虑而实施
D.只要能避免危险不惜造成任何危害
7.刑法学是研究( )的科学。 ( )
A.刑事法律 B.刑法
C.犯罪 D.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和刑罚
8.光纤通信中传递光信号的光源是 ( )
A.激光光源 B.普通电光源 C.水银灯光源 D.什么光源都可以
9.某甲与某乙有仇,遂寻机报复。一天某甲得知某乙一人在家,便身带匕首向乙家去,途中突然腹痛,便返回家中。某甲的行为属于 ( )
A.犯罪中l卜 B.犯罪预备 C.犯意表示 D.不构成犯罪
10.决定我国现阶段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直接因素是( )
A.我国现阶段人口多、底子薄、生产力水平低
B.我国已确立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
C.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D.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
11.我国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 ( )
①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②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
③国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④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③④ D.①②④
12.我国农村自改革开放以来,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这一制度之所以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其主要的原因是 ( )
A.它既发挥了集体经营的优越性,又调动了农户经营的积极性
B.它实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使农民有了经营自主权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
B.它使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有偿服务壮大了经济实力,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D.它改革了农村集体经济的经营方式,使之同当前我国农业生产力状况相适应
13.下列哪一古代思想家的思想最能体现朴素辩证法 ( )
A.孔子 B.老子 C.墨子 D.孟子
14.孔子的活动或思想中不包括下列哪一项 ( )
A.创办私学 B.提出“仁”学 C.因材施教 D.认为“民贵君轻”
15.下列人物,有一位被秦始皇奉为自己的理论指导老师,他是 ( )
A.孔子 B.董仲舒 C.李斯 D.韩非子
16.秦始皇的历史活动中最不值得肯定的是 ( )
A.派兵夺取河套地区 B.修筑万里长城
C.焚书坑儒 D.把全国划分为36郡
17.春秋时期,齐桓公能够确立其在中原的霸主地位,主要是依靠 ( )
A.周王室的支持与认可 B.黄河中游各诸侯国的拥护
C.“尊王攘夷”的政治策略 D.较为强大的经济军事实力
18.秦末农民战争中,对*秦朝统治起决定性作用的战役是 ( )
A.长平之战 B.巨鹿之战 C.城濮之战 D.马陵之战
19.东汉南阳太守杜诗发明的水排,比欧洲早 ( )
A.300多年 B.500多年 C.1 000多年 D.1 500多年
20.欧洲国家同我国直接友好往来的开始是下列哪一事件 ( )
A.班超派甘英出使大秦 B.大秦安敦王朝的使臣来到东汉
C.班超出使西域 D.倭奴国王遣使来汉
21.被后世尊称为“医圣”,其著作奠定了我国中医治疗学基础的人物是 ( )
A.华佗 B.张仲景 C.扁鹊 D.秦越人
22.张衡制造的地动仪是一项伟大的发明,这主要是因为它 ( )
A.是世界上第一台地动仪 B.是构思巧妙的地动仪
C.能够测定地震方向 D.是世界上最早测出地震方向的仪器
23.佛教传人我国中原地区是在 ( )
A.西汉初年 B.西汉末年 C.东汉初年 D.东汉末年
24.企业经营成功就能在激烈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反之,就会遭淘汰。检验企业经营管理的试金石是 ( )
A.市场 B.竞争 C.上缴利税多少 D.企业规模
25.某企业属于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在全部资产中国家股份50%,集体股份25%,外资股份10%,其他股份15%。那么,这一企业的性质属于 ( )
A.国有企业 B.公有企业 C.混合所有制企业 D.私有制企业
26.“谁砸公司的牌子,就砸谁的饭碗。”这里强调的是 ( )
①企业的信誉和形象,对企业生存有至关重要的作用②企业有了产品就能立于不败之地③企业的生存取决于企业的“牌子”④保证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才能使企业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A.①② B.②③ C.③④ D.①④
27.人们常说,一个能人可以救活一个企业。一个成功的企业背后必然有一个成功的企业家,而一个蹩脚的厂长(经理),则会搞垮一个企业。这是因为 ( )
①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②厂长(经理)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居于中心地位③厂长(经理)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具有决策权④我国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A.①②③ B.①②③④ C.②③④ D.①③④
28.中国在世界服装行业拥有产量和出口量两项冠军。但至今我国还没有一个在世界上叫得响的品牌。我国服装出口大国的辉煌是靠“大路货”来支撑的。许多出口服装不得不缀上人家的牌子,赚点“来料加工”钱,而人家赚走的却是高附加值的超额利润。上述情况给我们的启示是( )
A.企业的形象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是关系企业经营成败的重要因素
B.我国服装业必须尽快创出我们自己的,以便在国际竞争中居于优势地位
C.只有产品,才会给企业经营带来丰厚的回报
D.只有创出我国自己的产品,企业才能得以生存和发展
29.法定刑期为五年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 ( )。
A.五年 B.十年 C.十五年 D.二十年
30.沿海台地生态圈,包括沿海平原、台地和低丘地区是我国人口密度、人类活动最为频繁的生态交错带。其保护和建设的主要方向是 ( )
A.合理利用土地,大力植树造林,治理水土流失和防治荒漠化
B.注意发展高效农业,可暂时不管对环境的影响
C.不需要封山育林,根据建设可以砍伐
D.听其自然发展
31.旅游业与环境的关系是 ( )
A.发展旅游业与环境没有关系
B.旅游业是对环境依存度很高的产业之一
C.以发展旅游业为主,可不考虑对环境的影响
D.以环境保护为主,可不考虑旅游业的发展
32.国务院印发《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则》的时间是 ( )
A.1998.1.8 B.2000.1.8 C.1999.1.6 D.1999.7.1
33.在1981年召开的国际宇航联合会第32届大会上,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环境的是( )
A.山脉、河流、湖泊、海洋 B.陆地、海洋、大气层、外层空间
C.森林、田地、河流、海滩 D.农村、城市、郊区与森林
34.喜马拉雅山形成的原因是 ( )
A.在地球开始形成时就是这样
B.是由于火山爆发造成的
C.是由于地震引起的
D.是0.7-0.6亿年前由于印度板块与欧亚板块相互碰撞“汇聚”而成的
35.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是 ( )
A.六个月,二十年以下 B.十五日,十五年以下
C.六个月,十五年以下 D.十2iii3,二十年以下
36.我国把“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作为基本国策的主要原因是( )
A.土地是不可再生的资源 B.我国土地生产力地区差异显著
C.我国土地资源分布不均 D.我国土地资源按人口平均数量有限
37.对犯罪分子在短时间内剥夺人身自由,就近予以监禁的一种刑罚,被称为 ( )
A.管制 B.拘役 C.有期徒刑 D.拘留
38.海南要重视对动植物资源的保护是因为 ( )
A.海南是开发 B.海南地理位置好
C.它们是海南独特的动植物品种 D.海南工业化发展快
39.科学的性质决定了科学有以下主要特点 ( )
A.实践性 B.阶级性 C.客观真理性 D.理论系统性
40.自然资源有( )资源之分。
A.可利用和不可利用 B.可燃和不可燃 C.可更新和不可更新 D.任意一项
41.自然资源的( )性是我们在资源开发利用中应首先明确的特性。
A.潜力的无限 B.可用 C.分布不均匀 D.有限
42.列在资源保护首位的是对( )的资源保护。
A.珍稀动植物 B.珍稀矿产 C.大型动植物 D.利用价值大的动植物和矿产
43.环境不仅是一个自然科学概念,而且还是一个 ( )
A.历史学概念 B.经济学概念 c.文学概念 D.生物学概念
44.下列属于可再生资源的是 ( )
A.波浪能 B.煤炭 C.石油 D.天然气
45.21世纪高新技术的核心是 ( )
A.信息技术 B.生物技术 C.新材料技术 D.海洋技术
46.电能是用途最广的能源之一,它属于 ( )
A.一次能源 B.二次能源 C.可再生能源 D.不可再生能源
47.下列哪种技术可能使人类进入“量子王国” ( )
A.纳米技术 B.细胞工程 C.基因工程 D.高分子材料工程
48.长江中上游防护林的营造是为了 ( )
A.减少黄河泥沙 B.保持黄土高原水土
C.防止长江中上游水土流失 D.减少华北平原旱涝灾害
49.在一定期限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从事劳动生产,并进行教育和矫正一种刑罚,被称为 ( )
A.管制 B.拘役 C.有期徒刑 D.拘留
50.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守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是 ( )
A.平等自愿原则 B.协商一致原则
C.等价交换原则 D.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
51.目前,我国酸雨污染严重的地区是 ( )
A.北方地 B.南方地 C.西北地D.青藏地区
52.下列条件中不属于香港工业迅速发展的有利条件是 ( )
A.地理位置优越 B.矿产资源丰富 C.交通便利 D.劳动力众多
53.我国下列地区太阳能资源最丰富的是 ( )
A.海南 B.四川盆地 C.塔里木盆地 D.青藏高原
54.太阳能转换为可利用能源的三种方式为热转换、( )和化学转换。 ( )
A.物理转换 B.电转换 C.能源转换 D.内能转化
55.电子计算机里的中央处理器,其功能是 ( )
A.输出数据 B.用以存放原始数据 C.解释和执行指令 D.记忆装置
56.以下计算机技术中的哪一个特点是当今社会已经成为信息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 ( )
A.电子计算机的巨型化 B.电子计算机的小型和微型化
C.网络化 D.智能化
57.我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 )行为做斗争。 ( )
A.*犯罪 B.流氓犯罪
C.其他刑事犯罪 D.一切*和其他刑事犯罪
58.“信息高速公路”是指 ( )
A.采用数据程控交换机的电话通信网 B.邮政信件高速传递网
C.传真通信网 D.采用多媒体技术的数字化、大容量光纤信息网
59.信息管理的核心是 ( )
A.增大信息量 B.信息收集 C.信息与人的交流 D.信息产生生产力
60.计算机的操作系统是( )的核心。 ( )
A.计算机 B.命令 C.程序 D.系统软件
61.能量资源经过开发或收集后,未经任何改变或转换而直接使用的能源叫 ( )
A.一次能源 B.二次能源 C.新生能源 D.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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