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导语:在现代社会,合同作为法律的重要载体,规范着人与人之间的各种交易和行为。其中,《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作为赠与合同中的核心内容,对于理解赠与行为的法律约束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赠与合同的基础、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具体规定、适用情况与限制,以及相关案例分析等方面,对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进行全面介绍,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法律条款。

一、赠与合同的基础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合同。这是双方的法律行为,需有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赠与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 无偿性: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无偿地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取得赠与的财产,不需向赠与人偿付相应的代价。

2. 单务性:赠与合同仅由赠与人负有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负有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也非赠与人所负义务的对价。

3. 诺成性: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成立。

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具体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这一条款赋予了赠与人在一定条件下的撤销权。

三、适用情况与限制

1. 撤销权的行使条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这意味着,只要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给受赠人,赠与人就有权撤销赠与。

2. 不适用撤销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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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为了救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具有社会公益性质,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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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赠与合同如果涉及道德义务,赠与人同样不得任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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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合同订立后,如果交由公证部门公证,表明赠与人的赠与意愿表达十分慎重,因此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也不得任意撤销。

四、相关案例分析

1. 普通赠与的撤销:老张将一辆旧自行车赠与小王,但在自行车权利转移之前反悔。由于此赠与为普通赠与,没有救灾、扶贫等公益性质,也没有经过公证,老张可以撤销赠与。

2. 公益赠与的不可撤销:大明星公开承诺向贫困山区小学捐赠100台电脑,此赠与具有扶贫的公益性质,因此大明星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3. 经过公证的赠与不可撤销:小李将祖传的玉佩赠与小赵,并办理了公证手续。后小李反悔,但由于赠与合同已经公证,小李不得撤销赠与。

五、结语

通过对《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深入剖析,我们不难发现,法律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奥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