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在国内上市面临着一系列复杂的法律和制度障碍。这些企业适用的法律与上市公司所遵循的法律存在显著差异。中外合资企业主要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运作,而上市公司则需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两者在公司组织形式、权力机构设置、董事产生方式、成立及登记程序等方面均有不同,导致中外合资企业在转型为上市公司时,需要解决诸多法律冲突和观念差异,这正是中外合资企业难以在国内上市的主要原因。

为什么中外合资企业不能在国内上市? (一)

为什么中外合资企业不能在国内上市?

优质回答中外合资企业上市面临法律冲突 在中外合资企业的上市过程中,由于中外合资企业所适用的法律不同,使得中外合资企业在从一个由主要股东控制的公司向一个公众持股的上市公司的转变过程中,需要解决一些法律冲突和观念差异。这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方面的冲突与差异 法律基础的差异 中外合资企业适用的法律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而上市公司适用的是《公司法》。尽管两个法律都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但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中外合资企业在法律适用上首先应遵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自1979年7月制定以来,分别在1990年和2001年进行了较大修正,《公司法》自1993年12月制定,1999年12月和2004、2005年进行了修正。两个法律在内容上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产生了一些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的组织形式。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的法定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而《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这一冲突通过《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得以解决,但在法律效力上仍存在问题。因此,需要通过法律形式确认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2、公司的权力机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外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公司法》则规定上市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会。因此,中外合资企业改组成股份公司后,需要根据《公司法》将权力机构确定为股东会,并建立相应的决策程序。 3、董事的产生方式不同。中外合资企业董事由股东委派产生,而上市公司董事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生。这种差异导致董事在工作中可能存在立场冲突。因此,在中外合资企业成为上市公司过程中,董事的立场转换是一个重要问题,需要相关机构协助解决。 4、权力机构的召集和决策程序不同。 中外合资企业的董事会作为权力机构,其决定内容和程序与上市公司董事会存在差异。此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没有规定设立监事会,而《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是必设机构。因此,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需要成立监事会。 公司成立的程序不一致。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需由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或其授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公司法》则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由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这导致中外合资企业上市时需要解决审批机构的问题。 工商登记机构有差异,中外合资企业的登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而上市公司的登记注册则是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会计核算的差异 在会计核算方面,中外合资企业适用的是《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上市公司适用的是《企业会计制度》。两者存在一些差异,主要包括: 1、企业发展基金及储备基金的提取。《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投资人权益包括储备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而《企业会计制度》则以盈余公积金来反映。 2、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中设有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并作为流动负债核算;《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类似的法定公益金应在股东权益中核算。 3、计提八项减值准备的差异。在2002年1月1日之前,中外合资企业未规定计提八项减值准备,因此在改制成股份公司后需要计提并追溯调整。2002年1月1日后,中外合资企业统一适用《企业会计制度》,与上市公司的会计制度基本一致。 4、长期投资的核算方面。《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可以采用权益法,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外方投资者的法律问题 中外合资企业有国外投资者的投资,其行为与中外合资企业上市密切相关,同时也涉及到外国投资者的本国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包括: 1、外方股东的法律资格。中外合资企业上市时需要披露外方股东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2、外方股东的投资限制。中外合资企业上市时需要披露外方股东所在国对其向中国投资是否有法律限制,如有限制,需介绍其内容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3、外方股东的投资决策程序。中外合资企业上市时需要披露外方股东批准向中国投资的程序及批准情况。 4、技术投资的限制。外方股东对中国企业进行投资或技术转让时,可能受到本国法律的限制。中外合资企业上市时需要披露外方股东是否拥有相关技术知识产权,以及是否可以根据中国法律进行投资或技术转让。 鉴于上述问题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建议在中外合资企业上市时,若外方股东对合资企业控股或具有实质性影响,应聘请外方股东所在地的法律专业机构出具专业法律意见。在招股说明书中,应考虑介绍主要外方股东所在国的与本次上市有关的法律知识。

外资企业可以在中国上市吗,有什么条件要求? (二)

优质回答外资企业意欲进入国内证券市场,现在就需要按照现有的法规进行,那么,外资企业可以在中国上市吗,有什么条件要求?

网友咨询:外资企业在国内上市有什么要求?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张晏维律师解答:

外资企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是可以在中国上市的。

需要满足的条件:

(一)股票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

(四)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五)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现有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申请上市发行A股或B股,应获得外经贸部书面同意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上市与上市后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2)申请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应为按规定和程序设立或改制的企业。

(3)上市后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非上市外资股比例应不低于总股本的25%。

(4)符合上市公司有关法规要求的其它条件。

张晏维律师解析:

可以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好为鼓励类高新技术产业;

(2)较早进入改制程序的公司;

(3)较早进入中国、投资大、期限长,并具有一定程度“本土化”的知名公司,“两头在外”在公司将有可能遇到障碍;

(4)盘资不是很大的公司,跨国公司大多资产很大,但整体上市将分流太多市场资金;

(5)没有偷逃税等违法行为的公司,深一步讲,没有明显利用“转移定价”等方式避税的公司;

(6)与外经贸部及中国证监会及早表示上市意向并联络的公司。

企业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市,必须经历综合评估、规范重组、正式启动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企业上市前的综合评估

企业上市是一项复杂的金融工程和系统化的工作,与传统的项目投资相比,也需要经过前期论证、组织实施和期后评价的过程;而且还要面临着是否在资本市场上市、在哪个市场上市、上市的路径选择。在不同的市场上市,企业应做的工作、渠道和风险都不同。只有经过企业的综合评估,才能确保拟上市企业在成本和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进行正确的操作。对于企业而言,要组织发动大量人员,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工作,也是要付出代价的。因此为了保证上市的成功,企业首先会全面分析上述问题,全面研究、审慎拿出意见,在得到清晰的答案后才会全面启动上市团队的工作。

第二阶段企业内部规范重组

企业首发上市涉及的关键问题多达数百个,尤其在中国目前这个特定的环境下民营企业普遍存在诸多财务、税收、法律、公司治理、历史沿革等历史遗留问题,并且很多问题在后期处理的难度是相当大的,因此,企业在完成前期评估的基础上、并在上市财务顾问的协助下有计划、有步骤地预先处理好一些问题是相当重要的,通过此项工作,也可以增强保荐人、策略股东、其它中介机构及监管层对公司的信心。

第三阶段正式上市

企业一旦确定上市目标,就开始进入上市外部工作的实务操作阶段,该阶段主要包括:选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股份制改造、审计及法律调查、券商辅导、发行申报、发行及上市等。张晏维系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级律师,独立董事,内核委员,讲师,并购交易师,科技创新创业导师,复旦大学法律硕士,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工程研究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西南财经大学会计本科。全国律协金融证券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律协互联网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持股行权专家委员会委员。在法律与财务会计、税务筹划、资产评估、企业管理、资本运作全面结合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完成上百家公司证券发行、并购重组、债券、私募、基金、信托、资产证券化等业务。

正在请求IPO的路线上,IPO上市请求的前提有甚么?(外商投资企业年检) (三)

优质回答正在请求IPO的路线上,IPO上市请求的前提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这是IPO上市的基本前提,所有申请上市的企业都必须满足中国证监会对于创业板发行的一系列严格规定。

股本总额要求: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得低于3000万元。这是为了确保企业有足够的资本基础来支持其上市后的运营和发展。

公开发行股份比例:公开发行的股份应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则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这一规定旨在保证企业的股权结构相对分散,增加市场的流动性。

市值及财务指标要求:

针对普通企业: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针对红筹企业:符合特定条件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上市。对于业务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内领先技术,并在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位置但尚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市值及财务指标也有相应的规定。针对非凡股权结构企业:发行人具备表决权差别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也有特定的要求,如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等。

综上所述,IPO上市请求的前提涉及多个方面,包括符合监管要求、股本总额、公开发行股份比例以及市值和财务指标等。这些条件共同构成了企业成功上市的基础。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上市的条件 (四)

优质回答1.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上市的条件包括:首先,外商投资企业应先进行股份制改造,将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其次,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引入的中国股东必须为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不得为自然人。此外,股份有限公司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均可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2. 外商投资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前,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批复文件,并遵守商务部门的规定。同时,申请挂牌前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应遵守商务部门的规定。

3. 外商投资企业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包括:发起人方面,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投资产业方面,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审批方面,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设立及其变更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4. 根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无须达到人民币3000万元,外国股东持股比例也无须达到注册资本的25%。此外,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不再要求有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

5. 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资股东的股票限售期,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办理,而不再适用《暂行规定》中三年的限制。

6. 境内自然人可以成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但需审慎引入。对于共同设立、举办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形,存在制度障碍。对于通过定向增发或者股权转让成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形,现行法律、法规并无禁止性规定。

中外合资公司可以在国内上市吗 (五)

优质回答1. 中外合资公司可以在中国的证券市场上市,这包括新三板、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

2. 目前,中国A股市场中有许多中外合资企业,甚至有的企业是由外资控股。

3. 外资合资企业改制为上市公司时,程序相较于一般企业更为复杂,需要额外的审批流程,如商务部的批准。

4. 外资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可以参考《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5. 涉及外商投资的公司在上市时的特别规定,可以参考《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

了解了上面的内容,相信你已经知道在面对外商投资企业上市时,你应该怎么做了。如果你还需要更深入的认识,可以看看奥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