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什么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什么规定啊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司法解释
- 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内容
- 5、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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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什么 (一)

答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二、劳动仲裁有什么作用
1、劳动仲裁有保护当事人劳动权益,维护劳动秩序的作用。根据法律法规可以看出,劳动仲裁是劳动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关系的纠纷必须经过仲裁才可以提起诉讼;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辞退、离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方面发生争议时,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什么规定啊 (二)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如何规定的?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如何规定的?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延长期限届满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于哪些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没有劳动合同,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行吗?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纠纷,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执行。
举证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通常需要的证据材料包括如下:
1. 劳动者工作内容的证据,如电子文字、资料,公司相关的其他资料;
2. 劳动者工作的相关标识,如工作信签、员工牌、员工服装等与公司相关的任何证明;
3. 公司给劳动者的制度依据,最好是盖章或印刷整套、册的资料,比如员工手册、财务制度,员工名册等等;
4. 公司正式员工或领导与劳动者交流的资料,比如工作安排、书面通知、电子邮件的通知等等;
5. 劳动者可以尝试与公司主管领导对话,然后录音,并将领导的名字在录音材料里面体现,否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很难确认录音材料的真实性;
6. 劳动者可以通过人证,其他离开公司的员工的证言,证明劳动者在公司上班;
7. 其他能与公司有关的材料(工作署名的档案),均可作为证据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如何规定的?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如何规定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如何规定的?
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仲裁委员会组成成员有哪些?
根据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 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司法解释 (三)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司法解释
一、概述
为了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相关的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旨在解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内容
1. 调解程序的规定:司法解释详细阐述了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要求,包括调解组织的设立、调解员的资格条件、调解过程的公正性和保密性等方面的规定。其中强调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
2. 仲裁环节的解释:针对仲裁环节,司法解释明确了仲裁机构的管辖权、仲裁程序的启动和进行、证据的收集与审查等方面的问题。特别是关于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据规则的应用,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3. 法律效力与执行:司法解释明确了调解协议和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以及调解协议和仲裁裁决的执行方式。同时,对于调解协议和仲裁裁决的撤销或无效情形也作出了详细规定,保障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三、目的与意义
该司法解释的目的是为了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提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效率和公正性,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通过明确调解仲裁的具体操作规范,为当事人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减少劳动争议的解决成本,维护劳动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司法解释》是劳动争议处理的重要法律依据,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明确调解仲裁的程序、法律效力与执行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救济途径,维护了劳动市场的公平与正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内容 (四)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立法目的: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除名辞退辞职离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等发生的争议,适用本法。
二、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 协商: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组织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仲裁: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劳动争议调解 调解员要求: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 调解协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五、劳动争议仲裁 仲裁委员会组成: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组成人员为单数。 仲裁庭制度: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仲裁裁决: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六、仲裁裁决的效力与执行 终局裁决: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诉讼与撤销: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撤销裁决。 执行: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七、其他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的纠纷包括社会保险金发放、公有住房转让、劳动能力鉴定异议等。
八、施行日期 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解读 (五)
答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这一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晓或应当知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若当事人在此期间内向对方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寻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同意履行义务,仲裁时效将被中断,并从中断事由消除之日起重新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当事人无法在规定时效内申请仲裁的情况下,仲裁时效将中止。当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时效将继续计算。对于因拖欠劳动报酬而产生的争议,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的限制;然而,若劳动关系终止,劳动者需在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
第二十七条释义内容:本条是关于申请仲裁时效期间的规定。
(一) 仲裁时效的定义:仲裁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未行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从而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
1. 仲裁时效为一年:本条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是参照了民法通则中特殊民事权利诉讼时效的规定,从一年调整为一年,以适应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旨在尽快解决争议。
2. 仲裁时效的计算: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知道权利被侵害指主观上了解事实;应当知道指客观上有理由相信已知事实,而主观上无故意或过失。
(二) 仲裁时效的中断:中断是指在时效期间内,因特定法定事由导致已经过的时效期间无效,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期间。
1. 中断的法定事由:当事人主张权利、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同意履行义务。中断的证明责任在请求确认的一方,需提供相应证据。
2. 中断的法律后果: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三) 仲裁时效的中止:中止是指在时效期间内,因特定法定事由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时效,待阻碍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
1. 中止的事由: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如自然灾害、无行为能力等情况。
2. 中止的法律后果:中止原因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四) 劳动报酬争议仲裁的特别时效:对于劳动报酬争议,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不受一年时效限制;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劳动争议仲裁法。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奥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