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你不得不了解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相关法律法规
- 2、比特币在中国合法吗?
- 3、我国现在虚拟货币还能交易吗?近些年出台了哪些法规对虚拟货币进行监管
- 4、买卖虚拟货币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本文提供以下多个参考答案,希望解决了你的疑问:
你不得不了解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相关法律法规 (一)

贡献者回答从事虚拟货币或者想要从事虚拟货币相关活动的,不得不了解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定性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03
生效日期:2013.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银发〔2013〕289 号
通知明确比特币的四个主要特点:
1、没有集中发行方
2、总量有限
3、使用不受地域限制
4、匿名性
从而进一步指出,比特币尽管被称为“币”,但是由于其不是由 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因而不能被视 为真正意义上的货币。 从性质上看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是一种特 定的虚拟商品,比特币等的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 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
案例: r=spider&for=pc
2019 年 7 月 18 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涉及比特币的网络财产侵 权纠纷案件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法院审理认为,比特币具有财产
作为权利客体需具备的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应认定其虚拟 财产地位,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给予了肯定。
二、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发布日期:2017.03.15
生效日期:2017.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主席令第六十六号
民法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 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是我国民法第一次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做出规定,尽管此次规 定并未在法条中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及特性做出明确规定,但是 仍需肯定此次立法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民事权利,归入民法保护范 围的重要意义。
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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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版权属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所有)
2018 年,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股权转让合同纠 纷的真实仲裁案件,本案系股权转让争议,因涉及 BTC(比特币)、 BCH(比特币现金)和 BCD(比特币钻石) 此类特殊类型的物,属于新 类型案件。
目前中国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尚未对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比特币的 概念、法律属性、交付流转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仲裁庭在现行法 律体系下,依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案涉合 同的约定,结合诚信原则以及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仲裁理念,肯 定了比特币的财产属性,依法予以保护,妥善处理了私人间比特币 契约纠纷。
三、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发布日期:2006.10.31
生效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主席令第五十六号
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洗钱行为指的是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 瞒毒品犯罪、黑 社会 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 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由于比特币及类似网络虚拟货币、虚拟财产具有的匿名性、便利性 等特点,使其很容易成为洗钱犯罪的犯罪工具,因此在对网络虚拟 财产予以合理的法律保护的同时,还应当在实践活动中谨防借助其 进行的洗钱犯罪。对于这样的犯罪手法,司法实践中已有判决案 例,应当引起重视。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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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例中,犯罪分子利用虚拟货币的隐蔽性、以及可以支持境外交 易等特点,将诈骗款项成功转移到境外的银行账户中,从而使警方 难以追查。根据嫌疑人所述,警方调查核实发现,他们通过数字货 币为诈骗团伙“洗钱”不到半年时间,就获利人民币 30 余万。
《刑法》
发布日期:2017.11.04
生效日期:2017.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历史 修订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07.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 修订)[1997.03.14]
类似违法犯罪活动一度高发,在 社会 中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对于虚拟货币等虚拟财产可能涉嫌的传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 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等行为,我国刑法分别以第一百七十 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 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规定 予以规制,保护 社会 关系不被侵犯,保证 社会 秩序正常运行。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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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描述:269 万余人参与、最大层级 3293 层、收取比特币(BTC) 314211 个、比特现金(BCH)117450 个价值人民币超 148 亿。 由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局破获的PlusToken传销案11月19日由江苏省盐 城市中级法院终审宣判。
四、禁止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7.09.04
生效日期:2017.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由于国内通过发行代币形式包括首次代币发行(ICO)进行融资的活动 大量涌现,投机炒作盛行,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 济金融秩序。
因此,包括“一行三会”在内的七部委联合发文,再次重申代币发行 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的性质: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 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 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与此同时,对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予以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 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并且要求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不停止的的代 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已经完成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 为。
七部委的此次发文主要是由于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 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很容易引发 群体性金融事件,危害金融市场稳定,因而予以禁止。
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的失效,就虚拟货币作为 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而言,还是要依照民法总则的规定,即“法律对 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一(对代币发行的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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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11 月至 2018 年 3 月期间,被告人郝铃声、杨放伙(二人 均系二审上诉人)同崔某 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天易家 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家禾公司)的 名义,通过会议、 培训和发展下线等方式向 社会 公众公开销售 LCC 影视区块链虚拟 货币(以 下简称 LCC 币),并宣传该币只涨不跌,以高额回报为诱 饵,吸引公众投资。
期间,被告人郝铃声以香港三道集团执行董事等身份参与 LCC 币 宣传推广会议的讲课,被 告人杨放以天易家禾公司执行总裁“杨舜 琂”、“杨明心”等名义参与 LCC 币的招商会,向 社会 公众进行推广 宣传,并向部分投资者提供收款银行账户以及代为收款购买 LCC 币。
2018 年 3 月,多名投资人发现 LCC 币交易网站无法登陆交易后 进行报案,经统计,报案的 700 余名集资参与人中提供转账记录的 85 人(部分为集体报案人),所涉投资数额总计人民 币 22842621.25 元。同时,该团伙将 LCC 币转换为柏拉图 PTO 珠宝区块链虚拟 货币,以期继续吸引投资。
案例二(对于虚拟货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仍给予肯定):
2018 年 8 月 24 日,原告葛伟鹏与被告王志兵签订的《协议书》 中约定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在某交易所交易所平台购买数字货币进行 投资被告,该投资协议于 2018 年 9 月 28 日到期,到期日被告兑 付原告本金和收益。原告应于 2018 年 9 月 8 日前,将人民币购 买的数字货币汇至被告平台账户,被告也提供了内部转账地址。
2018 年 9 月 7 日,原告葛伟鹏向协议中提供的账户转入 6000 个 USDT。2018 年 9 月 8 日 原告葛伟鹏向协议中提供的钱包地址转 入 1 个 BTC。到期日截止后,被告并没有及时兑付原 告的 1 个 BTC 与 6000 个 USDT 及相关收益。被告便在 2018 年 10 月 8 日向原告葛伟鹏出具 《欠据》,并载明欠葛伟鹏人民币壹拾叁万元 整(130000.00),保证所欠全款于 2018 年 11 月 23 日之前还清, 超期未还款项,违约金按照超期未还金额的每日 0.08%执行。
此后,被告王志兵陆续向原告支付宝转账 9 笔人民币,共计 4150 元,剩余款项并未偿还。
比特币在中国合法吗? (二)
贡献者回答目前国家层面关于比特币的监管文件主要有两个:
1、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
2、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商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这两个文件总的指导思想就是:各金 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那对于普通人,能不能买卖比特币呢?文件里面其实也有说明:
我们来看看公告第五条的第一句话: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希望广大投资者谨防上当受骗。
从这句话中可以得出:国家也只是提示了风险,并没有说普通老百姓不能投资,法无禁止即可为,没有禁止就是可以。那如何认识比特币呢?我一般去币查查app查关于比特币的信息,用起来还不错。
我国现在虚拟货币还能交易吗?近些年出台了哪些法规对虚拟货币进行监管 (三)
贡献者回答在当前的金融市场中,我国的股票交易和期货交易等,实际都是以虚拟货币的形式来进行的。这并非单一现象,而是广泛存在于各类金融交易之中。具体而言,股票交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以电子货币的形式进行买卖。期货交易则是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以虚拟货币形式进行买卖,确保交易双方的权益。此外,虚拟货币的广泛应用,还体现在电子支付、跨境支付等领域。
近年来,我国政府对于虚拟货币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大。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而非货币。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任何代币发行融资活动都是非法金融活动,必须立即停止。同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必须予以取缔。这些政策的出台,对于我国虚拟货币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
目前,我国虚拟货币交易市场已经得到有效规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虚拟货币交易及相关的金融活动。同时,各类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也不得为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此外,对于任何组织和个人,一旦发现虚拟货币交易活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总的来说,我国对于虚拟货币的监管越来越严格,虚拟货币交易必须在合规的框架下进行。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应当充分认识到虚拟货币投资的风险,谨慎参与。而对于各类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而言,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为虚拟货币提供任何服务。只有这样,我国的虚拟货币市场才能实现长期稳定的发展。
买卖虚拟货币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四)
贡献者回答导言:当前司法实践中,部分侦查机关在处理虚拟币交易案件时,存在对法律的错误理解。他们往往认为,炒币不违法,但当问及法律依据时,他们通常会提到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924”文件,认为该文件禁止了虚拟币交易。这一错误理解导致了对单纯个人买卖虚拟货币行为的不当定性,引致了不必要的法律困扰。本文旨在系统性地解析这一问题。
一、法律文件概览
1. 2013年12月3日,央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比特币为特定虚拟商品,具有财产价值。USDT作为稳定币,应与主流虚拟货币一样,受到法律保护;
2. 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并未禁止个人持有、买卖虚拟货币,包括USDT;
3. 2021年9月24日,央行等十部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虽然强调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行为的潜在风险,但并未否定个人持有、买卖虚拟货币的合法性,而是明确了虚拟货币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
二、交易性质与犯罪界限
虚拟币交易可能引发其他犯罪,如非法集资、非法经营、传销犯罪等,但单纯交易行为本身并非刑事犯罪。判断是否构成犯罪需明确行为是否违反相应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除非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否则不得定罪处刑。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买卖虚拟货币构成刑事犯罪。
三、法律后果与保护
个人进行虚拟币交易,只要不涉及系统性的商业行为或与相关违法犯罪行为无关,通常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从法律层面,虚拟币交易本身违法的后果顶多是合同无效,投资失败,不受法律保护。法院在处理相关纠纷时,会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认定合同无效,但同时会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结:个人持有、买卖虚拟货币行为的本身并不触犯刑事犯罪。但在实际操作中,个人应当注意交易的安全性和合法性,避免涉及非法活动。法律界对虚拟币交易的界定和处理正逐步明确,以保护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信息了解不少了,奥律网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