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申请公租房的条件及标准 (一)

贡献者回答深圳申请公租房的条件及标准如下:
年龄与户籍要求:
申请人需年满18周岁。申请人需具有深圳市户籍,但投靠子女取得深圳市户籍的居民不能作为申请人。
社会保险要求:
申请人需参加深圳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若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学历或者中级及职称,则参加深圳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即可。
住房要求:
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在深圳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领取购房补贴。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深圳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保障性住房要求:
申请人及其配偶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计划生育要求:
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行为。或者虽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但已依法接受处理并自处理之日起满五年。
请注意,条件及标准可能会根据深圳市政府的最新政策进行调整,建议在申请前详细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访问官方网站以获取最新信息。
深圳公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有谁了解? (二)
贡献者回答深圳公租房的申请条件主要分为两类: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新就业职工,具体条件如下:
一、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条件
户籍要求: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3年。住房情况:无自有住房或未租住公有住房。这意味着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深圳没有购买或拥有任何形式的住房,也没有租住政府或其他机构的公有住房。收入限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这一标准会根据深圳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单身人员特别要求:单身人员除应满足上述条件外,申请租赁公租房时还应年满法定结婚年龄。
二、新就业职工申请条件
户籍要求:具有深圳市常住户口。就业情况: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这证明了申请人在深圳有稳定的工作。收入限制:月工资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这一标准同样会根据深圳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住房情况:本人在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这确保了申请人没有其他住房来源。
条件为申请深圳公租房的基本要求,申请人需根据自身情况对照检查是否符合申请资格。同时,深圳公租房政策可能会根据时间、经济和社会情况的变化而调整,建议申请人在申请前仔细阅读并了解最新的政策文件。
深圳申请公租房需要什么条件?有人清楚吗? (三)
贡献者回答深圳申请公租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申请人年龄要求:
申请人需年满18周岁,提出轮候申请之日需满18周岁,含当日。
户籍要求:
申请人需具有深圳市户籍。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能作为申请人。
社会保险缴费时间要求:
一般情况下,申请人需参加深圳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这里的时间计算截止在提出轮候申请之前,且险种需为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等。特殊情况:若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学历或者中级及职称,则其参加深圳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时间要求可降低为1年。
此外,申请公租房时还需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人需确保所提交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申报或隐瞒情况,将取消申请资格或收回已分配的公租房。公租房的申请流程可能随时间有所调整,建议申请人在申请前详细阅读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的最新公告和指南,以确保申请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深圳申请公租房的条件主要包括年龄、户籍以及社会保险缴费时间等方面的要求。申请人需根据自身情况仔细核对是否符合条件,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申请。
深圳公租房父母不是深户可以申请吗 (四)
贡献者回答深圳公租房父母不是深户不可以申请。
深圳公租房申请基本条件如下:
1、拥有深圳户籍和3年的深圳社保;
2、拥有深圳户籍、一年的深圳社保、本科学历;
3、拥有深圳户籍、一年的深圳社保、中级职称;只要满足任一一个条件就可以申请深圳公租房。
深圳公租房申请流程如下:
1、网上申请:申请人登录深圳市住建局测评并填写资料和提交申请;
2、窗口提交材料:申请人在网上提交申请后,即可预约就近的区住房和建设局、新区城建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即可离去备案回执单;
3、轮候及认租阶段:申请人可凭借备案回执单上备案回执编号、身份证号、姓名查询自己的轮候排名,当住建局发布新的认租房源后,即可在网上提出认租申请;
4、选房及签订协议:政府部门会发布符合认租条件的名单,将按轮候排名安排入选名单的申请人前往选房并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综上所述,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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