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一)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如下:

1、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2、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3、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4、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网约车新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网约车新政内容解读 (二)

网约车新政政策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权益,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 国务院和省、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网约车管理,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指定部门具体实施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网约车经营,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包括企业法人资格、信息数据处理能力、网络安全措施、电子支付协议、经营管理制度等。

第六条 申请网约车经营,需提交企业法人资格证明、办公场所信息、服务能力证明材料等。

第七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出许可决定应在20日内作出,需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网约车经营申请后,应明确经营范围、区域及期限,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将被拒绝,并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网约车平台公司需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涉及电信业务还需符合相关规定。

暂停或终止运营需提前30日报告,并交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需7座及以下、安装定位及报警装置,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标准。

服务所在地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后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驾驶员需有3年驾驶经历,无犯罪记录等,并由相关部门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车辆和驾驶员合法合规。

平台应提供合法车辆,维护驾驶员权益,并报备车辆和驾驶员信息。

公布计价方式,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提供驾驶员和车辆信息。

合理确定运价,提供发票,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

平台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利益。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应在许可区域内经营,超出区域需一端在许可区内。

第二十三条 平台公司应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保险,保障权益。

第二十四条 平台公司应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保护数据安全,提高安全能力。

第二十五条 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得违规收费、甩客、绕道或报复乘客。

第二十六条 平台公司需告知并获得信息主体同意后使用个人信息,不得超出业务必需范围,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敏感信息,发生泄露应及时报告并处理。

第二十七条 采集的个人信息和业务数据应在中国内地存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不得外流。

第二十八条 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条 相关部门应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应依法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应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第三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相关规定的,由网信、公安、通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给予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违法使用或泄露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处以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拒不履行或不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网约车报废标准的具体规定,并报国务院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网约车新政内容解读

《办法》共分7章40条,涵盖总则、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经营行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及附则等内容。

《办法》明确网约车车辆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既体现其性质,又反映其特征。

除了性质认定,《办法》还明确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行驶里程和报废标准,以及司机无暴力犯罪记录等具体要求。

解读一

租汽车不得同时接入两个或两个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解读二

出租汽车管理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政策空间大。在北京等大城市,需统筹市民出行与打车需求,处理公共交通与出租汽车、出租车存量与网约车增量的关系,优化交通结构。

对于中小城市,由于公共交通服务能力较弱,出租汽车规模可能更大,以更好地满足居民出行需求。

解读三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申请网约车经营需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具备线上服务能力的企业由注册地省级部门认定,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需向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可获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提供合规网约车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也需取得相应许可。

武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实施细则 (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监督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统筹、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数量和运营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第四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本市网约车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网约车平台、车辆、驾驶员的行政许可。

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许可证发放以及网约车日常运营监管、违法行为的查处等工作,并接受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税务、工商、质监、网信、通信、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法人企业,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在本市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按照相关要求配备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投诉处理等管理人员,具有在本市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信息服务和管理能力;

(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六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车辆在本市登记注册,且车辆初次注册日期距申请时未满3年;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车辆尾气排放符合本市执行的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

(四)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营设备;

(五)燃油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mm,车辆购置的计税价格在12万元;使用新能源车辆的,轴距不小于2650mm,功率不小于90kw,其中纯电动汽车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不小于200km,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不小于50km;

(六)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七)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没有登记其他巡游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约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取得本市居住证;

(二)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C1及《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驾驶经历;

(三)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违法违规驾驶车辆记满12分记录;

(五)无暴力犯罪记录;

(六)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记录;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许可程序第八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投资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资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企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包括: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及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文本,与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协议文本;

(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七)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对网约车经营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发放有效期为6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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