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共犯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共犯认定

###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共犯认定的深入探讨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严厉打击贪污腐败,维护公平正义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任务。其中,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共犯的认定问题,因其复杂性和敏感性,历来是法律界和社会关注的焦点。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共犯的认定标准、法律依据及实践中的特殊情形,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受贿罪共犯认定的基本要素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共犯的认定,首先需要明确其构成的基本要素。这主要包括主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三个方面:1. 主体方面:共犯中至少有一人需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非国家工作人员,如家属、亲友等,在特定条件下也可构成受贿罪的共犯。这一要求体现了受贿罪作为身份犯的特性。2. 主观方面:各共犯人需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即对实施贪污受贿行为及危害结果有共同的认识和追求。这意味着,不仅国家工作人员需有受贿的故意,非国家工作人员也需明知并参与这一行为。3. 客观方面:各共犯人需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如相互配合、协作完成犯罪。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国家工作人员则可能出谋划策、协助转移赃款等。若一方不知情,则不构成共犯。####

二、法律依据及司法解释

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受贿罪共犯的认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了受贿罪的基本形态,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系列司法解释则进一步细化了共犯认定的具体标准。例如,《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在受贿罪共犯中的地位和责任。####

三、实践中的特殊情形及案例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受贿罪共犯的认定往往涉及多种复杂情形。例如,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如家属、情人等)共同受贿的情况就较为常见。在此类案件中,如何准确认定共犯关系,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以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案例为例,国家工作人员和特定关系人在事先未通谋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在知道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请托人财物后虽有退还的意思表示,但发现特定关系人未退还予以默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构成受贿罪。这一案例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受贿罪共犯认定的灵活性和严谨性。此外,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收受或者索取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也是一个复杂问题。在此类案件中,若非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上述行为,则可能构成诈骗罪。这一认定体现了刑法对不同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

四、结论与建议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共犯的认定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遵循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把握共犯认定的基本要素和特殊情形。同时,也应加强对受贿罪共犯案件的监督和审查,确保司法公正和廉洁。未来,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明确受贿罪共犯认定的具体标准和程序。同时,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素养和办案能力

受贿罪的共犯认定条件有哪些,是怎样的? (一)

最佳答案受贿罪的共犯认定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主体条件:

特殊主体:受贿罪的共犯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这意味着,参与受贿的人员中至少有一人需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主观方面:

故意行为:受贿罪的共犯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受贿而为之。这包括故意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

客体条件:

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受贿罪的共犯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这是受贿罪所保护的法益。

客观方面: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罪的共犯在客观上必须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这包括直接利用职权或利用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则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以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受贿罪的共犯认定,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

如何认定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二)

最佳答案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共犯,取决于双方有无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照近亲属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受贿罪,其近亲属以受贿罪共犯论处。

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构成受贿罪共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他人将财物送给其他人,构成犯罪的,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三条

如何认定共同受贿犯罪 (三)

最佳答案共同受贿罪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几点:

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勾结:

主观故意:非国家工作人员需具备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受贿行为的主观故意。行为表现:双方需有共同受贿的行为表现,如共同策划、实施受贿行为等。

国家工作人员亲属的受贿行为:

收受财物并转达请托事项: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若收受他人财物并转达请托事项给国家工作人员,且国家工作人员按照请托事项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则亲属及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成受贿罪共犯。明知亲属收受财物并利用职权: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亲属收受他人财物,且按照亲属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样构成受贿罪,其亲属作为共犯也应受法律追究。

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的通谋:

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利益:除亲属外,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若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共同占有财物,则双方均构成受贿罪共犯。

国家工作人员指定他人接收财物:

构成犯罪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后,若指定他人接收财物,且该行为构成犯罪,则国家工作人员将以受贿罪定罪处罚,指定接收财物的人也可能构成受贿罪共犯,具体需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来判断。

综上所述,共同受贿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表现以及是否存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勾结等因素。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共同受贿罪判决书由哪个机关做出? (四)

最佳答案共同受贿罪判决书由法院做出,这主要还是因为在我们国家法院是审判机关,一般情况下对于一些刑事犯罪行为都是由法院来进行判决的。并且共同受贿罪是属于一种共同犯罪行为,一般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决。

一、共同受贿罪判决书由哪个机关做出

共同受贿罪判决书由法院做出,法院是审判机关。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同时,参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得出:

(一)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受贿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

二、如何认定共同受贿犯罪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共犯,取决于双方有无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

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照近亲属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受贿罪,其近亲属以受贿罪共犯论处: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构成受贿罪共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他人将财物送给其他人。构成犯罪的,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如果存在共同受贿行为,那么是需要对此进行一定的处罚的。当然了,共同犯罪,应当是根据各个犯罪人参与的程度来进行不同的判决,如果起到了较大的作用,那么判决是比较重的。

相信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知识,你都汲取了不少,也知道在面临类似问题时,应该怎么做。如果还想了解其他信息,欢迎点击奥律网的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