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是我国司法体系中一项极为重要的法规解释。这一解释经过多次审议与修正,旨在更精确地指导和规范民事诉讼的实践应用。2022年的修正版本,不仅在内容上进行了诸多更新和完善,更适应了新时代下民事诉讼的新情况和新需求。它对于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民事案件得到公正、高效的处理,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 2、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66条规定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
-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相关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一)

答一、管辖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七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九条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条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一条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三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四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五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十六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七条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九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一条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确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66条规定 (二)
答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6条主要是关于解除保全裁定的几种情形。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 (三)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的内容是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2、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3、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四)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该解释主要围绕管辖、回避、诉讼参加人、证据、期间和送达、调解、保全和先予执行、诉讼费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的程序、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等内容展开。它进一步明确了民事诉讼中各类程序的具体操作规范,例如在管辖方面,对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概念进行了更详细的界定,以解决实践中管辖争议问题;在证据规则上,细化了举证责任分配、证据的审查与认定等规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此外,解释还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为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提供了具体的指引,有利于提高民事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维护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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