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的相关知识与介绍
- 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
- 管辖与举证责任
- 审判理念与典型案例
- 最新劳动法规定与政策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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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的相关知识与介绍
劳动争议案件作为民事案件的一种,因其特殊性而在审理程序、管辖、时效、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与普通民事案件有所不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一套系统的审判理念。
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
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首先体现在其前置的仲裁程序上。与普通民事案件的两审终审制不同,劳动争议案件在法院正式审理之前,通常需要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只有在劳动者对仲裁裁决或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情况下,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如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事项达成调解协议后,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在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直接提起诉讼。
此外,劳动争议案件还存在一裁终局的情形。例如,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且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争议,或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其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但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一裁终局的案件,当事人仍享有司法救济渠道,劳动者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则可在特定条件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管辖与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当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与普通民事案件的管辖原则有所不同,体现了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和便利性。
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劳动争议案件同样具有特殊性。由于劳动关系双方力量的悬殊,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法律对用人单位分配了较重的举证责任。对于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如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如用人单位不提供,将承担不利后果。例如,在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责任。
审判理念与典型案例
上海高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注重贯彻一系列审判理念。这些理念包括倾斜保护劳动者权益,同时避免倾斜过度,以及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利益。在审理过程中,上海高院强调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普通民事审判理念的应用。
上海高院还发布了多个典型案例,以指导类似案件的审理。例如,在快递员、外卖员等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关系的认定上,上海高院强调应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法上的隶属关系进行考量,具体从企业是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是否对劳动者进行管理等方面进行认定。这些案例为处理新业态劳动争议提供了重要的裁判思路。
最新劳动法规定与政策研讨
近年来,上海高院针对劳动争议案件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挑战,积极开展政策研讨和规定更新。例如,在用工单位违法转包、分包或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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