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饮用水安全一直备受关注,为此,该省制定并不断完善了相关管理条例。早在2015年,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通过了《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并于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该条例旨在加强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保障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和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的新要求,2022年,甘肃省再次对条例进行了修订,进一步规范了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为农村居民提供了更加安全可靠的饮用水保障。
- 1、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
- 2、农村建房注意事项有那些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相关解答:
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 (一)

贡献者回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规划、建设运行、水源保护、水质监测及供水用水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是指为解决农村居民饮用水而兴建的各类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集中供水工程包括水源工程、取水设施、水厂、输配水管网、信息化监控系统、入户设施及其相关附属设施;分散供水工程包括水窖、小电井等设施。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用水供水事业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资金投入,保障农村饮用水供水安全。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和经营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延伸,解决农村饮水,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供水的监督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卫生计生、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饮用水供水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用水安全责任主体。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建设、运营、管护中的协调等相关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卫生计生、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发展城乡一体化和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第八条农村饮用水供水的水资源配置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合理开采地下水。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用地。第十条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选址与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施,应当符合有关质量标准和涉水产品卫生学评价要求。
从事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农村饮用水供水发展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建设。第十二条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穿越跨行政区域和铁路、公路、电力、通信等设施及林草地的,相关地区和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电力、通信等设施,对农村饮用水水源或者供水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予以补偿。第十三条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自来水入户部分,由建设单位或者供水单位组织建设,也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或者用水户按照规定的标准自行建设,建设费用由用水户承担。第十四条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三章水源与水质第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采取保护措施,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水源地保护相关工作。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农村饮用水供水卫生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测,保障农村饮用水供水水质安全。第十八条农村饮用水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农村饮用水供水水质监测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监管,对县域内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的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定期进行水质检测。水质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第四章管理与运行第十九条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建成后,其所有权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归国家所有;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政府给予补助的,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三)单位或者个人投资,政府给予补助的,归投资者所有;
(四)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共同投资的,按照合同约定确定;
(五)政府补助、用水户筹资投劳建设,由一个行政村或者村民小组使用的,归集体所有。
农村建房注意事项有那些 (二)
贡献者回答1、建房不能建在非宅基地上:
农村建房一般都是在原来老房的基础上拆掉重新修建!建房者现在如果在耕地或者其他用地上面建房,那么肯定是属于违建,就算是建好了也有可能被拆除,同理建房者的宅基地也不要用来修建非住宅,比如厂房之类的!
2、建房不能建在水源地附近:
现在农村基本上也都通上了自来水,那么国家现在对饮用水这块管理的是非常严格的,建房者如果在水源地修建了房子,会对水源地产生影响和污染,而且把房子建在水边对房子本身也不好,所以这方面是要注意的!
3、建房不要建在公路两边控制区内:
现在国家明文规定,除了公路养护,防护需求外,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就算是有特殊原因,必须要在控制区内修建建筑,也只有在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的公共设施之类,才可以修建。所以在国道、省道公路两边的控制区内,是禁止建房的,况且建房者现在也批不下来宅基地,建房子本身也是违规的!
4、建房不要超出规定面积:
现在有的人去申请建房后,发现批下来的面积比较小,就私自增加建筑面积,这种行为是明令禁止的,如果发现,轻则罚款重则直接拆除,得不偿失!
5、建房不要超出规定的范围:
前面不是说了不要超过规定面积吗?这里说不要超过规定范围,这两个有什么不一样么当然是不一样的,什么是规定范围,比如建房高度不超过三层,又比如不在规定的位置建造房屋等,这些就是超出了范围,全部属于违章建筑!现在建房建房者去住建部,基本上都会给建房者一张卫星图,上面标好建房者的建房允许范围的!
6、建房不能建在保护区内:
我们中国,地大物博,上下五千年。留下了很多的生态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在景区范围内建房者是别想建房的,如果建房者无视禁令强行修建房屋的话,可就不是罚款拆除这么简单了,建房者很有可能会被拘留的!
申请农村建房贷款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借款人申请贷款建造的房屋,需经地方村镇建设部门批准,符合地方发展规划。
2、借款人需提供村镇建设部门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
3、借款人要有不低于规定的自有资金比例,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且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人能提供具有足够代偿能力的个人或单位作为贷款保证,或能以有效资产作抵(质)押。
5、借款人应在贷款信用社(部)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奥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