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版)全文附学习资料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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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版)全文附学习资料 (一)

最佳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和长远发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的繁荣与和谐,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鼓励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农业发展。
第四条 土地承包后,土地所有权不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买卖承包地。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或非法限制。
第六条 妇女与男性在土地承包中享有平等的权利,保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第七条 土地承包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九条 承包人可以自主经营或转让承包地的经营权。
第十条 保护承包人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十一条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合理使用和保护土地资源。
第十二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及合同管理。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
第十四条 发包方享有权利包括发包土地、监督承包、制止损害等。
第十五条 发包方应履行义务,如保护承包权、不干涉经营等。
第十六条 家庭承包的主体为农户。
农户成员平等享有承包土地权益。
第十七条 承包方有权使用、收益土地,自主经营或转让经营权。
第十八条 承包方需保护土地,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遵循公平、民主、合法原则。
第二十条 土地承包通过选举产生小组、公布方案、村民会议通过、公开实施、签订合同等程序进行。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一条 耕地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林地相应延长。
第二十二条 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应包括发包方、承包方信息、土地面积、用途、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三条 合同自生效时承包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土地实行统一登记,发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第二十五条 土地承包合同在承包人变动时不变更。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二十八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地调整需经三分之二村民同意。
第二十九条 土地用于调整、新增人口或开垦。
第三十条 承包人可自愿交回土地,获得合理补偿。
第三十一条 妇女结婚或离婚,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三十二条 承包收益按继承法继承。
林地承包人死亡,继承人在承包期内可继续承包。
第三十三条 承包方间可互换土地经营权。
第三十四条 承包方可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农户,双方确立新关系。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第三十六条 承包人可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流转。
第三十七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占有土地,自主经营并取得收益。
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遵循自愿、有偿、合法原则。
第三十九条 流转价款由双方协商确定,收益归承包方所有。
第四十条 流转合同应包括双方信息、土地信息、流转期限、用途、权利义务、流转价款等。
承包地转包不超过一年可不签合同。
第四十一条 流转合同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十二条 承包人不得单方面解除流转合同。
第四十三条 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可投资改良土地。
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不变。
第四十四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应建立资格审查、风险防范制度。
第四十五条 县级政府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
第四十六条 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可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四十七条 承包方可用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第五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十八条 不宜家庭承包的荒地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十九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的,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期限等。
第五十条 荒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五十一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成员优先。
第五十二条 发包给集体外单位或个人需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同意,并报乡政府批准。
第五十三条 通过流转取得经营权的,可采取多种方式流转。
第五十四条 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继承承包收益,继续承包。
第六章 争议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土地承包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
第五十六条 侵害土地承包权、经营权的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发包方干涉承包权、违规收回或调整承包地等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承包合同无效或违约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强迫土地流转无效。
第六十一条 擅自截留流转收益的,应退还。
第六十二条 土地流转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赔偿损失。
第六十三条 违法使用承包地进行非农建设,由政府依法处罚。
第六十四条 违反土地用途、弃耕抛荒、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终止流转合同,赔偿损失。
第六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侵害土地承包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实施前的承包关系继续有效,未发证的补发证书。
第六十七条 机动地面积不超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
第六十八条 地方政府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九条 确定成员身份的原则、程序等由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 (二)
最佳答案法律主观:
第五章流转管理第二十五条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农村土地承包 管理部门。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 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情况。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变更等手续。第二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第二十九条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第三十条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第三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第三十二条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正确履行职责。第三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 村民委员会 、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 (三)
最佳答案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第八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九条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第十二条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第十四条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六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第十七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二十三条 (四)
最佳答案第二十三条 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其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以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时,仅可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释义】 本条明确了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造册的责任,以及相关费用的收取标准。
一、根据法律规定,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有义务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等证书,并对其进行登记造册,以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性。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等证书是承包方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正式法律文件。为了保障承包方的权益,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法律规定,在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政府应向承包方颁发这些证书并进行登记造册。
三、尽管存在不同的物权登记效力观点,但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的实际情况,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并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然而,为了确认和巩固已有的土地承包关系,法律规定政府应当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等证书,并进行登记造册。
四、考虑到一些地方尚未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发放工作,法律规定对于尚未颁发证书的地区,政府有责任补发证书,确保所有承包方都能获得相应的法律凭证。
五、为了防止在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等证书过程中出现乱收费现象,法律规定除了可以收取规定的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
虽然我们无法避免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但是我们可以用乐观的心态去面对这些难题,积极寻找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奥律网希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能给你带来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