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护制度有哪些法律规定? (一)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耕地保护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该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2. 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4.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5.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以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主要内容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每年进行考核。
6.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包括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等。
7.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山、水、田、林、路、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第四十二条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8. 土地税费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占用耕地,如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应缴纳耕地开垦费,用于开垦新耕地;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闲置、荒芜耕地要缴纳闲置费;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城市郊区菜地,要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要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要缴纳耕地占用税。法律规定的税费制度,是以经济手段保护耕地的重要措施。
9. 耕地保护法律责任制度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法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耕地保护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违法占用耕地建厂房怎么处理 (二)
答违法占用耕地建厂房的处理方式如下:
1. 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耕地;
2. 限期拆除在耕地上新建的厂房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 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或其他耕地10亩,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耕地保护的法律法规:
1、《土地管理法》:规定了耕地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耕地占用的限制;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耕地保护和违法用地的处罚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3、《农业法》:强调了农业可持续发展和耕地保护的重要性;
4、《环境保护法》:涉及到土地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对违法用地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有所规定;
5、《城乡规划法》:对土地的规划使用提出要求,违反规划使用土地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6、《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明确了耕地保护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综上所述,处理违法占用耕地建厂房的方式包括: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耕地,限期拆除非法建筑并恢复土地原状,对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或其他耕地10亩的,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面临刑事追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家基本农田保护法 (三)
答国家基本农田保护法主要通过《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来实施。以下是关于国家基本农田保护法的核心要点:
目的与意义:
根本目的: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以满足我国未来人口和国民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保障作用:为农业生产乃至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起到保障作用。
保护制度:
严格保护:我国实行严格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用途限制:基本农田属于农业用途,严禁用于非农业建设,如办厂等工业类用途。
法律责任:
非法占用:对于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特别是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刑事责任:法律规定,耕地非法占用超过10亩、基本农田非法占用超过5亩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国家基本农田保护法旨在通过一系列制度和规定,确保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满足国家粮食安全和经济发展的需求,并对非法占用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土地管理法对耕地保护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四)
答1. 《土地管理法》首次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目标写入法律,并明确了省级人民政府保护耕地的责任。第三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如耕地总量减少,需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接受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个别省、直辖市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2. 《土地管理法》确立了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占用耕地的单位需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制定开垦耕地计划,并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依照计划开垦耕地或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3. 《土地管理法》将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上升为法律。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必须严格管理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
4. 《土地管理法》突出了土地整理作为补充耕地的重要手段。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接受生活中的风雨,时光匆匆流去,留下的是风雨过后的经历,那时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心灵得到另一种安慰。所以遇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时刻告诉自己没有什么难过的坎。奥律网关于耕地保护法就整理到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