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税率;耕地占用税税率2008年是多少

一、耕地占用税税率概述
耕地占用税定义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行为征收
- 1、重庆耕地占用税税率
- 2、耕地占用税
- 3、耕地占用税税率
- 4、云南省昆明市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税率;耕地占用税税率2008年是多少的相关问答
重庆耕地占用税税率 (一)
贡献者回答法律主观:
问题: 重庆 市的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是多少 回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做好有 关税 收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8]47号)的规定: (一) 大渡口区 、 江北区 、 沙坪坝区 、 九龙坡区 、 南岸区 、 北碚区 、 渝北区 、 巴南区 、 高新区 和经开区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35元。 (二) 万州区 、 涪陵区 、 长寿区 、 江津区 、 合川区 和 永川区 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25元。 (三) 黔江区 、万盛区、 南川区 、 双桥区 、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壁山县、 丰都县 、 垫江县 、 忠县 、开县、 云阳县 、 奉节县 、 巫山县 和 秀山县 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20元。 (四)梁平县、 城口县 、武隆县、 巫溪县 、 石柱县 、 酉阳县 和 彭水县 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15元。 凡2008年1月1日以后办理征占地手续的单位和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2007年12月31日前办理征占地手续的,缴纳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按原政策规定执行。对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通知》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0%.
耕地占用税 (二)
贡献者回答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是以新政策代替了旧政策,因为新政策中没有说新政策发布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新政策执行,因此在旧政策存续有效期间发生的纳税事项,应该按照旧政策执行,如果您在1997年未项国土管理部分缴纳耕地占用税,需要补交。
具体1987年调理如下: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文号:国发[1987]27号状态:失效发文日期:1987/1/1失效日期:2007/12/1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7)》(国务院令2007年第511号),本文自2007年12月1日起全文失效。】
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占用前3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
第三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法规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法规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五条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法规如下:(一)以县为单位(以下同),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含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2元至10元;(二)人均耕地在1亩至2亩(含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6元至8元;(三)人均耕地在2亩至3亩(含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3元至6.5元;(四)人均耕地在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元至5元。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法规税额减半征收。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法规税额的50%。
各地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法规税额范围内,根据本地区情况具体核定。
第六条纳税人必须在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按有关法规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退还耕地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
第七条下列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一)部队军事设施用地;(二)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三)炸药库用地;(四)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
第八条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法规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第九条耕地占用税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土地管理部门在批准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后,应及时通知所在地同级财政机关。获准征用或者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财政机关申报纳税。土地管理部门凭纳税收据或者征用批准文件划拨用地。
第十条对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在第六条第一款法规的期限内向财政机关申报纳税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纳税款5‰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对单位或者个人获准征用或者占用耕地超过两年不使用的,按法规税额加征两倍以下耕地占用税;对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限额、超过农民住宅建房法规标准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法规处理。
第十二条纳税人同财政机关在纳税或者违章处理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首先按照财政机关的决定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然后在10日内向上级财政机关申请复议。上级财政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申诉人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占用鱼塘、园地、菜地及其他农业用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按照本条例的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本条例的法规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第十五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的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耕地占用税税率 (三)
贡献者回答耕地占用税税率如下:
1、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50元;
2、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40元;
3、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6~30元;
4、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5~25元。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多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第六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五条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
云南省昆明市耕地占用税 (四)
贡献者回答根据《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08年第149号),云南省将耕地占用税分为两类地区进行管理。其中,一类地区包括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安宁、麒麟、红塔、个旧、大理等,税额设定为每平方米30元;二类地区则涵盖了东川、晋宁、富民、宜良、陆良、富源、江川、澄江、通海、古城、思茅、楚雄、禄丰、开远、景洪等地,税额为每平方米26元。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税务品种被称为耕地占用税,但在实际操作中,地方税务局依据的是新增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中的农用地面积来计算税额。这意味着,即使土地用途发生了变化,只要涉及新增农用地的占用,都需要按照相应的税率缴纳耕地占用税。
以一类地区为例,如果某项目新增用地面积为1000平方米,其中800平方米为农用地,那么需要缴纳的耕地占用税为800平方米乘以30元/平方米,共计24000元。而二类地区的情况类似,假设同样的项目在二类地区实施,那么税额则为800平方米乘以26元/平方米,共计20800元。
这一税收政策不仅有效遏制了过度占用耕地的现象,还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通过对不同地区设定不同的税率,使得地方政府在开发建设和土地管理上更加注重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此外,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还对地方政府的土地规划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实际操作中,地方税务局需要与土地管理部门紧密合作,确保税额的准确计算和及时征收。这也促使地方政府在项目审批过程中更加严格,确保项目的用地需求符合当地的土地利用规划。
总之,耕地占用税政策在促进土地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措施之一。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对耕地占用税税率有所了解,并知道如何处理它了。如果之后再遇到类似的事情,不妨试试奥律网推荐的方法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