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一)

最新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贡献者回答最新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目的与适用范围:

目的: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生育保险的组织与费用筹集:

组织原则: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费用筹集: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待遇:

产假与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

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管理机构:生育保险基金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支付和管理。基金存储与利息:生育保险基金应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监督与审计: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监督。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定期监督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工作。

法律责任:

企业责任:企业必须按期缴纳生育保险费,逾期不缴纳的将按日加收滞纳金。企业虚报、冒领生育津贴或生育医疗费的,将受到处罚。欠付或拒付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的,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工作人员责任:劳动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生育保险基金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行政处分。

实施与调整:实施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试行日期: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试行。

四川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四川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二)

贡献者回答四川省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针对四川省内各类企业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制定,适用于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等。生育保险遵循属地原则,由各级劳动部门的社会保险机构经办和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由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一般不超过1%,企业管理费中包含这部分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专款专用,利息按城乡居民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社会保险机构在管理费用上需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并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可享受包括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在内的多项待遇,具体支付标准根据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确定。超出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男职工配偶若符合条件,可享受生育保险费用的一半作为一次性生育补助。 企业需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否则需补缴并支付滞纳金。租赁、承包或企业变更时,继续经营者需承担生育保险义务。企业破产时,破产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将按法规定支付。

女职工的生育权益如被侵犯,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各地将根据此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措施,并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该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起实施。 扩展资料

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待遇,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流产社保有补贴吗? (三)

贡献者回答流产社保有补贴吗?

有,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七条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拓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 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第四条 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 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条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支付和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应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银行应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用于本机构经办生育保险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办公费及其它业务经费。管理费标准,各地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设置情况,由劳动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核定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管理费提取比例最高不得超过生育保险基金的百分之二。

生育保险基金及管理费不征税、费。

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年度报告,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市(县)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定期监督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企业必须按期缴纳生育保险费。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转入生育保险基金。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纳税时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企业虚报、冒领生育津贴或生育医疗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追回全部虚报、冒领金额,并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企业欠付或拒付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支付;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生育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试行。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四)

贡献者回答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是为了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权益而制定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其核心内容和意义包括以下几点:

核心目标:为企业女职工提供生育期间的物质帮助,确保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有基本工资和福利待遇,从而消除因生育而产生的经济压力。

促进性别平等:该试行办法的实施有助于促进性别平等,保障女性职工在工作和家庭之间的平衡,使女性职工能够更好地兼顾生育和职业发展。

控制人口增长与提高人口素质:生育保险还鼓励晚婚晚育,这一措施有利于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具体操作:企业需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在生育后,可凭相关证明申请生育津贴和医疗补助。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通常与女职工的缴费基数和产假天数挂钩,医疗补助则涵盖了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

权益保障:试行办法还规定了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权益保障措施,如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不得降低工资等,以确保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总之,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实施,体现了国家对女职工权益的关注和保护,也为企业创造了更加公平、和谐的用工环境。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信息了解不少了,奥律网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