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概览
- 二、上海劳动合同范本2020解析
- 三、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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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__上海劳动合同范本2020

一、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概览
条例制定背景与目的
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合同制度,上海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该条例旨在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劳动合同订立要求
在上海市,劳动合同的订立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以书面形式进行。劳动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等条款。同时,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拟订,但应确保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上海劳动合同范本2020解析
合同基本结构
2020年的上海劳动合同范本通常包括甲方(用人单位)和乙方(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这些条款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也是双方权益保障的基础。
试用期约定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范本中应明确试用期的具体时间和试用期内的工资待遇等事项。
保密与竞业限制
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岗位,劳动合同范本中通常会约定保密条款或单独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劳动者在离职后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双方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同时,用人单位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三、总结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及上海劳动合同范本2020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导和操作规范。通过遵循条例要求和范本指引,双方可以更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同时,这也为上海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在实际操作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确保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平等协商、自愿签署,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和文件,以备不时之需。
- 1、上海《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 2、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 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哪些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__上海劳动合同范本2020的相关问答
上海《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一)
答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第五章 法津责任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二)
答《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是为了规范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规。其主要内容概览如下:
条例概述:该条例详细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及终止等方面的内容。
劳动合同签订:
强调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合同内容需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如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资待遇、保险福利、违约责任等。合同文本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企业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的履行:
企业应严格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按时支付劳动报酬,提供法定的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劳动者应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规定了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如调整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议解除和单方解除,协议解除需双方同意;单方解除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劳动合同终止:
明确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如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等。合同终止时,企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办理相关手续。
法律责任:
规定了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法律责任,如企业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支付劳动报酬、不遵守劳动时间规定等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为上海市的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提供了法律支撑,企业和劳动者都应深入了解并严格遵守该条例的各项规定。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哪些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三)
答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章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情况:
第二十九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双方需书面确认。
第三十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雇主,以确保平稳过渡。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或遇到暴力、威胁、非法拘禁等情况,可随时通知解除合同。
(详细列举了试用期、强迫劳动、未付薪酬或提供条件等解除条件)
第三十二条:雇主在特定情况下可解除合同,如员工医疗期满后不能工作、不能胜任工作或合同条件重大变化等,需提前三十日通知。
(详细列出患病、不能胜任工作、合同变更未达成协议等解除条件)
第三十三条:对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失职损害公司利益或触犯法律者,雇主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列出具体情形,如犯罪行为)
第三十四条规定,特定情况下雇主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如职业病、孕期、哺乳期等。
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劳动合同在合同期满、破产、劳动者退休或特定情形下终止,双方需遵守相应通知和补偿规定。
(详细阐述了终止条件和程序)
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规定了经济补偿标准,根据工作年限、解除原因和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扩展资料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是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的条例。于2001年11月1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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