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工作的首要标准是什么 (一)

监狱工作的首要标准是什么

监狱工作的首要标准是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

2008年6月16日,在全国政法系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专题研讨班上提出:“对于必须收监关押的罪犯,监管场所要把改造人放在第一位,通过创新教育改造方法,强化心理矫治,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真正使他们痛改前非、重新做人。要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确保教育改造工作取得实效。”这是中央对监狱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需要我们认真研究、深刻领会、准确把握、积极落实。

刑释人员重新犯罪可能性评估的意义:

对刑释人员重新犯罪可能性进行评估是指监狱对即将刑满释放的罪犯、拟提请假释的或准备进入社区矫正的罪犯,根据其在监狱改造的实际效果和社会适应性等情况,对其回归社会后,在一定时间内是否重新犯罪进行预测评价的活动。近几年,由于社会环境越来越复杂,犯罪率居高不下,其中,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也呈上升趋势。导致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很多,也很复杂,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除好逸恶劳、贪图享乐、自暴自弃和逃避现实等主观原因,还包括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各部门衔接不紧密、帮教环节薄弱、安置难度大等客观原因。也就是说,刑释人员重新犯罪既有刑释人员个人原因,也有社会原因,对刑释人员重新犯罪可能性进行评估,对于降低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具有如下重要意义。

对刑释人员重新犯罪可能性进行评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服刑人员经过监狱教育改造,刑满释放回归社会后,成为守法公民,说明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得以实现,监狱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出了贡献。如果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又重新犯罪,就会给社会增加不和谐因素,影响社会的稳定。在服刑人员出监前,对其进行重新犯罪可能性评估,如果回归社会后有一定社会危险性,监狱就可以及时提醒地方有关部门加强对其教育、管理和监督,从而起到预防重新犯罪的作用。 对刑释人员重新犯罪可能性进行评估是监狱总结监管改造工作经验教训和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重要途径。服刑人员改造质量的好坏,体现了监狱监管改造水平的高低。影响服刑人员改造质量的因素很多,如:干警素质、监狱规章制度、监狱生产以及后勤保障等都对服刑人员改造质量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各种因素交互作用,相互协调,就会对服刑人员改造质量产生积极的影响。如果各种因素相互抵触,改造质量就会受到制约和影响。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其中一部分人由于种种原因,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这部分再犯罪人员的犯罪手段往往更残忍,性质更恶劣,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也更大。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很多,既有复杂的社会因素、罪犯个人因素,也有监狱方面的改造因素。在服刑人员出监前对其进行重新犯罪可能性评估,有利于监狱正确全面地分析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及时发现服刑人员改造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便于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进一步改进教育改造工作,不断创新教育改造方法,大力推进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努力把服刑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提高教育改造工作质量。

刑满释放人员几年内重新犯罪会重判 (二)

根据中国刑法,如果刑满释放人员在五年内再次犯罪且应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将被视为累犯,面临更严厉的处罚。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罪行属于过失犯罪,则不在累犯的范围内。

具体而言,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罪行,则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同时,《刑法》第六十六条还特别指出,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无论何时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都将被视为累犯。

举个实际案例,广西来宾市忻城县的“80”后男子蓝寒辉,曾经因盗窃罪被判刑,出狱后仍不思悔改,继续实施盗窃行为。最终,蓝寒辉因踹门入室盗窃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还需退赔被害人28元。

法院审理此案时指出,蓝寒辉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其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最终依据蓝寒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做出了上述判决。

此案例表明,对于累犯,法律会给予更加严厉的处罚,以起到震慑作用。同时,这也提醒那些曾经犯过罪的人,即使刑满释放,也应深刻反思自己的行为,遵守法律,以免重蹈覆辙。

江西高安一男子在农贸市场持刀伤人,是由什么引发的? (三)

2020年12月23日中午12时左右,江西宜春高安市南街东方大市场附近发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一名男子持刀行凶,造成一名女子当场死亡,另一名女子重伤。经查,犯罪嫌疑人陈某安,47岁,蓝坊长乐村人,去年刚从监狱释放,之前因违法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多年。陈某安逃离现场时,对另外一名女子实施伤害,造成这名女子重伤。警方于12月24日凌晨在石脑镇将犯罪嫌疑人陈某安抓获。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当中。

陈某安的行为属于报复社会性质,他的作案目标是随机的,并无特定目标,跟无差别杀人性质非常相似。他选择女性作为侵害目标,应该是认为女性相对比较容易得手。死者据说只有二十几岁,案发当日带着孩子来菜市场买菜,却不幸遭遇此等恶魔。另外一名重伤女子也很不幸,她是在陈某安杀死死者逃跑途中遇刺的,所幸没有伤到要害,被及时送医。

反社会型人格障碍又称无情型人格障碍或社会性病态,是对社会影响最为严重的类型。反社会型人格障碍的特征是高度攻击性,缺乏羞惭感,不培磨能从经历中取得经验教训,行为受偶然动机驱使,社会适应不良等。我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安比较符合反社会型人格障碍的特征,这从他仇视社会,几乎无差别选择伤害对象上就能看出。

刑满释放人员再次违法犯罪的几率相较于常人来说更高,这并非是刻意针对那些曾经走过错路之人,而是真实存在的现实。我认为首先一点就是劳教工作可能还有需要改善的地方,我们一般人的理解,劳教就是限制人身自由,在劳动中改造,充分认识自己所犯错误,争取早日重新做人。如果仅仅是这样的话,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如果这些违法人员没有从思想上改造好,仅仅是身体上接受了劳动改造,问题就没有从本质上得到解决。

12月23日,江西某农贸市场内,一名四十多岁左右的男子冲进菜市场捅伤两名女性,整个过程里男子没有任何口头的交流,杀完人就迅速逃离现场。嫌疑人的身份为蓝坊镇长乐村人,有工作人员称男子逃窜至山区内。当晚,男子电动车没电后弃车逃亡,但还是被警方抓住,男子本身就有案底,被判十年,去年出来后,也肯定是游手好闲,不然大白天溜达菜市场干什么。而且专门找一些女人下手,那说明好得手。其中一名女的当场死亡,这名女的二十来岁,是带孩子出来买菜,没想到遭到这样的变故。另外一个女的被砍伤,索性没有生命危险。

对于那些刑满释放人员,应该加强监控,不能因为他们在监狱里表现好就,就减刑释放,然后不管了。事实证明,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的概率要比普通人大的多。就像那些吸毒人员再次复吸一样。

这是一起典型的刑满释放人员再次犯案,而且是一死一伤的重大刑事案件。对于那些刑满释放人员,应该加强监控,不能因为他们在监狱里表现好就,就减刑释放,然后不管了。事实证明,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的概率要比普通人大的多。就像那些吸毒人员再次复吸一样。

刑满释放人员再次犯罪是否被取保候审 (四)

不可以。累犯一般很难取保候审,刑满释放再次犯案,如果构成累犯的,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而刑满释放前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的,就可构成一般累犯。

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别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包括两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累犯和普通累犯。对于前者,只要曾犯危害国家安全全罪和恐怖活动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任何时候再犯相同之罪的,都视为累犯。对于后者,必须同时满足:1、前后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犯罪2、前后都是故意犯罪

3、前罪实施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新罪。不能适用取保候审情况

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第八十二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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