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个案件当中有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应该先起诉哪一个

同一个案件中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起诉顺序探讨
在法律实践中,一个案件往往可能同时涉及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这种复杂的情况不仅要求法律从业者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还需对案件的实际情况有精准的把握。那么,当同一个案件中包含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时,究竟应该先起诉哪一个呢?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基本区分
要理解起诉顺序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基本概念及区别。民事责任主要处理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如合同违约、侵权损害等。当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或约定的义务时,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这些责任的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使被侵害的权利恢复原状。
相比之下,刑事责任则针对犯罪行为,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的重点在于惩罚犯罪者,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刑事责任的承担形式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主刑,以及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附加刑。
二、起诉顺序的一般原则
在涉及民事与刑事责任的案件中,通常遵循“先刑后民”的原则。也就是说,当同一行为既触犯刑法又涉及民事赔偿时,一般会优先进行刑事诉讼。这是因为刑事案件往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秩序,且刑事侦查手段更为强大,先进行刑事诉讼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为后续民事诉讼提供坚实的基础。
例如,在诈骗案件中,先通过刑事诉讼确定犯罪事实和责任,再基于刑事认定的事实来处理财产返还、赔偿等问题会更准确高效。此外,刑事诉讼的证据收集、事实查明等程序更为严格和专业,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对后续民事诉讼具有重要影响。
三、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有权
- 1、急求2007年来刑事.民事.案例.
-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因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定损为5000元整),现案子交到检察院,我们是取保侯审了,要做什么
- 3、先刑后民的法律规定适用在哪些案件上?什么样的案件既是刑事案件又是民事案件?
- 4、刑民交叉案件最新解释
- 5、刑事案件跟民事案件可以一起判刑吗
同一个案件当中有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应该先起诉哪一个的相关问答
急求2007年来刑事.民事.案例. (一)
优质回答中新网茂名11月8日电(记者 叶裕辉)记者今日从广东茂名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今年二月十八日,化州市杨梅镇水埠村委会发生一起多名村民预谋殴打另五名村民的恶性案件,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酿成震惊粤西的“春节血案”。血案发生后,当地警方将打人凶手缉拿归案,茂名中级法院今年九月七日公开开庭审理,并于11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一人被判处死刑,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人被判无罪,相关附带民事责任也作出判决。
二00七年二月十八日凌晨一时许,杨梅镇水埠村委会下水埠村村民梁土养、梁康贵等五人驾驶摩托车路过水埠村委会利甲村篮球场时,梁土养因与利甲村村民李康庆过去有些小矛盾而被拦住,李康庆动手打梁土养,在场的多名利甲村民也上前参与殴打,梁土养被打后慌忙逃回了水埠村中,与梁土养一起路过的梁康贵则来不及逃走,被刚喝完酒的利甲村民李亚东、李亚旺等人连同一辆摩托车扣在球场,声称要梁土养回来解决否则不放人。埋下了“春节血案”伏笔。
梁土养逃回水埠村后,将有关情况反映给上水埠村村长梁家伟及村民梁超文、梁上明、梁亚勇、梁亚土等,梁家伟听后便带他们前往利甲村交涉,但李亚旺、李亚东、李康庆等利甲村民见梁土养不来,不肯放人。梁家伟见形势不妙即打电话给村委会书记梁益聪前来协调,但因双方意见不合无法调停,之后双方越吵越烈。
凌晨二时许,骇人听闻一幕终于出现了。利甲村村民李亚旺、李亚东、李康庆、李土柳、李平、李浩文等经密谋分工后,关掉球场上的灯光,由李亚旺、李亚东各持一把几十厘米的“阳江刀”,李康庆、李土柳、李平、李浩文等人则持水管等凶器,围攻追打梁益聪、梁家伟、梁亚勇、梁超文等人,致梁家伟死亡,梁益聪重伤,梁超文、梁土养轻伤,梁亚勇轻微伤的“血案”。
茂名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李亚东手持利刀砍中被害人梁家伟的头部,对其死亡起到主要作用,判处李亚东死刑,另一持刀行凶者李亚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李康庆被判处无期徒刑,李土柳、李浩文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和十年,李平被判无罪,并各被判处负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李亚东、李亚旺、李康庆、李土柳、李浩文等均不服一审判决,当庭提出上诉。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穗中法民三初字第35号
原告:深圳市和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河东第二工业区第一栋C座2楼。
法定代表人:黄子力。
诉讼代理人:罗娟,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蒲麒舟,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子力,男,仡佬族,1968年8月16日出生,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翠竹北路32号鹿鸣园紫桑庭A座1。
诉讼代理人:罗娟,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蒲麒舟,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利远汽配城车乐汽车用品经营部,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永福路45号大院自编A33号利远汽配城五层E006、E007号。
投资人:林孟家。
诉讼代理人:陈卓豪,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和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告黄子力诉被告广州市利远汽配城车乐汽车用品经营部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诉讼代理人蒲麒舟,被告诉讼代理人陈卓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原告诉称:2005年3月25日,原告黄子力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香水瓶(梦幻巴黎)”的外观设计专利。2006年2月15日,该设计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权人是原告黄子力。2006年3月10日,原告黄子力和原告深圳市和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就上述外观设计专利签订了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原告深圳市和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将此外观设计应用于产品生产并投放市场。该专利在法律规定的有效保护期内,专利权人按期交纳了维持专利年费,法律状态稳定。2006年以来,原告发现被告在广州销售广州市小鲨鱼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梦巴黎香座”香水。将该“梦巴黎香座”的外观与上述外观设计专利图片进行对比,两者相同。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销售原告专利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而且,广州市工商企业登记数据库中没有“广州市小鲨鱼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的记录。被告销售的“梦巴黎香座”无生产厂商,来源明显不合法。由于被告不能证明其销售的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其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在《南方都市报》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被告赔偿原告深圳市和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人民币。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两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名称为“香水瓶(梦幻巴黎)”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2.该专利授权公告图片。
3.两原告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4.原告黄子力交纳该专利2005年年费的凭证。
5.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2006)南公证内字第21652号《公证书》。
6.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的《发货清单》。
7.广东省南方公证处封存的侵权产品实物及拍摄的照片。
8.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6年4月28日出具的《证明》。
两原告认为,上述证据1-4证明原告黄子力是“香水瓶(梦幻巴黎)”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证据5-8证明被告未经许可销售原告专利产品。
被告辩称:1、答辩人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控侵权产品是答辩人向汕头市科宏实业有限公司进货的,该公司开具有正式发票给答辩人,答辩人并不知道该产品已被申请专利。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在此情况下,答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答辩人在接到本案诉状后已经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2、原告要求答辩人赔偿20000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在原告起诉答辩人的四案中,答辩人总共进货(被控侵权产品)只有260元,对原告根本不造成损失,如果按获利确定赔偿数额不可能是20000元。另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两原告之间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已经履行,不能按该合同约定的专利许可使用费确定赔偿数额。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汕头市科宏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给被告的销售发票。
2.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宁民三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认为,上述证据1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证据2是一参考判例,证明销售商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对两原告证据1、2、4没有异议,本院予以。据此,本院查明:原告黄子力是名称为“香水瓶(梦幻巴黎)”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的申请日是2005年3月25日,授权公告日是2006年2月15日。该香水瓶专利由瓶身和瓶盖两部份组成,瓶身呈扁圆柱形,瓶盖呈圆锥形,瓶盖靠近底部的位置围绕一圈镂空的形状相同的三角形。表示在授权公告上的该外观设计图片有两张,分别是立体图、主视图,相应显示了该香水瓶的立体及正面状态。该专利现处于有效状态。
两原告提交其证据3是为了证明之间的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关系。该证据是一份两原告于2006年3月10日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其内容是:原告黄子力许可原告深圳市和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实施其“香水瓶(梦幻巴黎)”专利,许可方式是独占许可,许可期限是专利有效期内。原告深圳市和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在合同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原告黄子力许可使用费人民币50000元。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两原告未能提交原告深圳市和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经支付50000元许可使用费给原告黄子力的凭证。被告认为,原告黄子力是原告深圳市和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两者存在利害关系,且两原告不能证明之间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不确认该证据的证明力。
被告对两原告证据5-8没有异议,本院予以。据此,本院查明:2006年11月1日,原告深圳市和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代理人来到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当日,该代理人来到广州市永福路45号利远广场5楼E006-007室广州市利远汽配城车乐汽车用品经营部,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香水一批,其中包括本案被控侵权的“梦巴黎香座”两瓶,并取得《强盛汽车用品发货清单》一张。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的公证人员见证了整个购买过程,拍摄了照片并封存了购买的香水实物。
被控侵权的“梦巴黎香座”也是由瓶身和瓶盖两部份组成,瓶身呈扁圆柱形,瓶盖呈圆锥形,瓶盖靠近底部的位置围绕一圈镂空的形状相同的三角形。将该香水瓶与上述“香水瓶(梦幻巴黎)”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对比,两原告认为两者相同,被告认为两者除了颜色及做工精细度有区别外,其余相同。另外,该香水瓶的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厂家是“广州市小鲨鱼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
2006年4月28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证明》,称截止当日其企业登记数据库中未查到“广州市小鲨鱼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的记录。
被告提交其证据1是为了证明其销售的“梦巴黎香座”是从汕头市科宏实业有限公司进货,有合法来源。该证据是一张总金额为人民币260元的销售发票,开票日期是2006年8月20日,顾客是“广州市车乐汽车用品经营部”,品名一栏有四种香座产品,其中包括“梦芭黎香座”的产品,其单价是人民币6元,数量是10只,下面盖有“汕头市科宏实业有限公司”印章。两原告认为,被告未能举证证明“汕头市科宏实业有限公司”主体的合法性,未能提交销售合同,不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同时被告不能证明发票上的“梦芭黎香座”就是被控侵权的“梦巴黎香座”,不确认其关联性。
本院认为:原告黄子力是“香水瓶(梦幻巴黎)”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其有权将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本案中,原告黄子力将其专利许可原告深圳市和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独占实施,后者因此获得该专利的独占实施权,他人(包括原告黄子力)未经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该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授权公告图片上的该专利产品为准。将被控侵权的“梦巴黎香座”与“香水瓶(梦幻巴黎)”专利的授权公告图片进行对比,两者都是由瓶身和瓶盖两部份组成,瓶身呈扁圆柱形,瓶盖呈圆锥形,瓶盖靠近底部的位置围绕一圈镂空的形状相同的三角形。被告认为两者颜色不同,但“香水瓶(梦幻巴黎)”专利并无限定保护色彩。被告认为两者做工精细度不同导致两者外观也不同,但没有提供相应依据。所以,被控侵权的“梦巴黎香座”的外观与“香水瓶(梦幻巴黎)”专利的外观构成相同。
被告销售该“梦巴黎香座”,属未经许可实施“香水瓶(梦幻巴黎)”专利的行为,侵犯了原告黄子力的专利权及原告深圳市和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独占实施权,应立即停止该销售行为。原告深圳市和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还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称其不知道“梦巴黎香座”侵犯他人专利,其是从“汕头市科宏实业有限公司”进的货,来源合法,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被告提交了一份香水销售发票,上盖有“汕头市科宏实业有限公司”的印章。本院注意到发票总金额仅为260元,买卖香座双方不一定签订销售合同。然而,由于发票是“汕头市科宏实业有限公司”开出,考虑到实践中买卖空白发票甚至伪造发票等情况并不鲜见,以及被告举证的难易程度,本院认为,为证明其销售的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被告至少应提交该“汕头市科宏实业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另外,虽然发票上有“梦芭黎香座”的产品,名称与被告销售的侵权产品“梦巴黎香座”相近,但两者是否就是一一对应关系,也影响本院对该证据证明力的认定。综上,本院认为被告未能充分举证,其主张不能成立。被告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赔偿额,由于原告深圳市和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损失及被告的侵权获利均难以确定,本院将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予以酌定。虽然两原告约定了人民币50000元的专利许可费,由于原告黄子力是原告深圳市和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两者存在利害关系,且两原告未能提交该许可费已经支付的凭证,该专利许可费不应作为本院酌定被告赔偿数额时参照的依据。两原告还要求被告在《南方都市报》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由于被告侵犯的是权利人的财产权利,两原告的该项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利远汽配城车乐汽车用品经营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香水瓶(梦幻巴黎)”外观设计专利的“梦巴黎香座”产品。
二、被告广州市利远汽配城车乐汽车用品经营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和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元5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和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告黄子力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0元由原告深圳市和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告黄子力共同负担304元,被告广州市利远汽配城车乐汽车用品经营部负担506元。该受理费已经由原告深圳市和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原告黄子力预交,本院不予退回。被告广州市利远汽配城车乐汽车用品经营部在履行第二项判决时将其负担的受理费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深圳市和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原告黄子力。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彭新强
代理审判员 龚麒天
代理审判员 刘冬梅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里活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因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定损为5000元整),现案子交到检察院,我们是取保侯审了,要做什么 (二)
优质回答故意毁坏财物罪虽然不算严重,但如果能积极赔偿,可能会获得从轻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法院通常会尝试调解,调解的依据是定损数额。为了争取更轻的判决,建议您适当超出定损数额进行赔偿,以获取对方当事人的谅解,从而提高从轻处理的可能性。
请您详细说明被损坏财物的具体情况,以及对方提出四万五赔偿依据的理由。这样,您的解答才能更有针对性。此外,从您的语气看,似乎对对方当事人存有怨气。但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您爱人的利益,您需要暂时表现出积极友善的态度。这种态度对于量刑非常有利。
在等待案件进入检察院处理期间,您可以考虑聘请一位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和代理。律师可以帮助您更好地了解案件进展,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并在必要时帮助您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同时,确保您按时参加所有法庭程序,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避免任何可能影响案件结果的行为。
取保候审期间,您还需要密切关注案件进展,并保持与律师的良好沟通。如果案件进入检察院审查阶段,律师将帮助您准备必要的文件,并可能与检察官进行协商,争取最有利的处理结果。
总之,保持积极的态度和充分的准备,对于取得一个好的结果至关重要。希望您能够顺利度过这一阶段。
先刑后民的法律规定适用在哪些案件上?什么样的案件既是刑事案件又是民事案件? (三)
优质回答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目前适用“现刑后民”的大体有三类案件:存单纠纷,经济纠纷、民间借贷。虽然这种划分在逻辑上并不准确,但司法解释确实用了这样的分类。我们逐一来看一下:
(一)存单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存单纠纷规定》)中规定,“如案件当事人因伪造、变造、虚开存单或涉嫌诈骗,有关国家机关已立案侦查,存单纠纷案件确须待刑事案件结案后才能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因此,存单纠纷民事案件中,只有在刑事案件结案之后才能查清事实进行审理的,采取“先刑后民”的司法处理方式。
(二)经济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经济纠纷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
可见,在经济犯罪中被害人本可以通过主张不当得利、侵权、违约、合同无效等进行民事诉讼获得救济,法院将之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体现“先刑后民”的司法处理。
(三)民间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本来即使是非法集资行为,被害人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手段得到救济,但法院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民间借贷纠纷暂时搁置,等待刑事案件的审结,也体现“先刑后民”的司法处理。
资料扩展:
通常认为,“先刑后民”指同一案件事实同时涉及刑事犯罪和民事纠纷时,民事诉讼的进行以刑事诉讼为前提,民事诉讼未立案的不予立案,已立案的驳回起诉或中止审理,并将刑事犯罪相关材料、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刑民交叉案件最新解释 (四)
优质回答最新解释:刑民交叉案件,又称刑民交织、刑民互涉案件,是指既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民事法律关系,且相互直接存在交叉、牵连、影响的案件。这是以法律关系为视角进行的界定,这里的“刑”指刑事诉讼,“民”指民事诉讼,侧重于从诉讼法角度对刑民交叉案件进行界定。
司法实践中,刑民交叉一般是指:行为人的同一行为同时符合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和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或者不同行为同时或分别符合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和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且这些行为的主体或行为对象相同或者部分相同的客观现象。刑民交叉是对刑事案件涉及民事经济纠纷,或者民事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犯罪线索情形的概括性表述。从刑民交叉的本质属性看,刑民交叉出现的根源不在于客观事实本身存在交叉,而是源于对客观事实进行评价的法律规范有刑民之分,只要存在法律规范的刑民区分,出现对同一事实的双重评价和规范就不可避免。刑民交叉案件是指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在法律事实、法律主体等方面存在完全重合或者部分重合,从而导致案件的刑事、民事部分之间在程序处理、责任承担等方面相互交叉和渗透存在一定联系的案件。
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有:
(1)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由于各种原因未找到被害人,未告知被害人有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或者是告知了被害人,但被害人未及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造成刑事案件判决后,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2)刑事案件中的侦查、公诉花费时间长,一些被害人等不及就提前单独提前民事诉讼。
(3)一些刑事案件案情负责,不适宜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__
《刑诉法》
第七十八条规定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所以可以考虑把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由法院内部调整到审理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去审理,避免不同的审判组织就案件事实和责任作出不同的判决,同时避免审判资源的浪费。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可以合理安排审理时间,有效避免审限过长。
刑事案件跟民事案件可以一起判刑吗 (五)
优质回答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先刑事后民事。先刑后民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时,应当在侦查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后,由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再就涉及的民事责任进行审理,等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被害人等的申请或检察机关的提起,对由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进行合并审理的诉讼活动。附带民事诉讼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可以提起。如刑事案件已审结,则应单独作为民事案件审理。
附带民事诉讼有利于正确处理刑事案件。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一并解决民事赔偿问题,有利于全面查明被告人的行为到底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当判处何种刑罚。因为在许多刑事案件,如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以及侵犯财产罪的许多案件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造成物质损害以及造成物质损害的程度,是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决定性因素。
综合上面所说的,涉及到刑事和民事的案件只要是同一个案件,法院就可以一起进行审理,当事人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之外,对于民事的赔偿也需要依法的承担,所以,案件的处理都是有法律依据的,不同的情形所存在的处理方式就会完全不一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无论你的行为是对是错,你都需要一个准则,一个你的行为应该遵循的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善你的行为举止。了解完同一个案件当中有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应该先起诉哪一个,奥律网相信你明白很多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