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修正案背景与通过时间
- 二、主要修改内容
- 三、实施效果与社会影响
- 四、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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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的深远影响与实施细节

一、修正案背景与通过时间
修正案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律环境的不断变化,原有的刑法条款在某些方面已难以适应新时期的司法需求。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打击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刑法进行适时的修改和完善显得尤为必要。通过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于2006年6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公布施行。这一修正案的自公布之日起便正式生效,为我国的刑事司法体系注入了新的活力。二、主要修改内容
安全生产相关罪名
修正案对涉及安全生产的罪名进行了重要修改,明确了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的法律责任,同时对安全生产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导致事故的责任人员也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此外,还新增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事故的责任条款。金融犯罪与证券欺诈
在金融领域,修正案增设了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等犯罪的处罚条款,加强了对金融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也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明确了操纵市场的情形和法律责任。商业贿赂与职务犯罪
针对商业贿赂和职务犯罪问题,修正案对刑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例如,增加了对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财物的处罚力度,同时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也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三、实施效果与社会影响
提升司法公正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的实施,进一步提升了我国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通过明确和细化各项罪名的法律责任,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更为准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减少司法裁量权的滥用,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增强社会稳定性
此外,修正案的实施还有助于增强社会的稳定性。通过对各类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有效遏制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净化了社会环境,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四、总结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是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改革成果。它不仅适应了时代发展的需求,还为我国司法的公正性、权威性和社会的稳定性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未来,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律环境的持续变化,我们期待更多的刑法修正案能够应运而生,为我国的法治建设贡献更大的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一)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于2006年6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内容涉及对刑法部分条文的修改与新增。以下是该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了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了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的刑事责任,以及对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刑事责任。
二、对第一百三十五条进行了修改,针对安全生产设施或条件不符合规定,导致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进行了规定。
三、新增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针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不力导致的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了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造成事故抢救延误的刑事责任。
五、对第一百六十一条进行了修改,针对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严重损害利益的行为进行了刑事责任规定。
六、新增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规定了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债务等虚假破产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或他人利益的刑事责任。
七、对第一百六十三条进行了修改,针对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以及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回扣、手续费的行为进行了刑事责任规定。
八、修改了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财物的刑事责任。
九、新增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针对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背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的刑事责任。
十、新增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了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等,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刑事责任。
十一、对第一百八十二条进行了修改,针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刑事责任。
十二、新增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针对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等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等,情节严重的刑事责任。
十三、对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二款进行了修改,针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的刑事责任。
十四、修改了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针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刑事责任。
十五、对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进行了修改,针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等的刑事责任。
十六、修改了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针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刑事责任。
十七、新增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针对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未成年人乞讨的刑事责任。
十八、对第三百零三条进行了修改,针对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刑事责任。
十九、对第三百一十二条进行了修改,针对窝藏、转移、收购、代销或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刑事责任。
二十、新增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针对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的刑事责任。
二十一、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修正案(六) (二)
答刑法修正案(六)对原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进行了重要修订,以确保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的刑事惩处更加严谨。
1. 扩大犯罪主体
修正案将犯罪主体从企业、事业单位扩展到所有生产、经营的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实体,这意味着个人和企业的责任范围扩大。
2. 扩大违规对象范围
“安全生产条件”不仅限于设施,还包括防护用品和措施,如防毒、防火设备等。违法情况包括未经批准投入生产的工程、未提供法定防护用品,以及不顾禁令继续生产的单位。
3. 删除特定犯罪构成要件
删除了原条文中的部分限定条件,使对忽视安全生产投入和建设,导致事故的单位主管和直接责任人有明确的法律追责依据。
4. 明确责任人员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明确指出了应对重大伤亡事故负责的人员范围,区分了不同角色的法律责任。 在第一百三十四条和第一百三十五条的区别上,前者关注个人违章操作,后者则聚焦于生产经营场所的硬件设施和防护措施的合规性,主要追究单位责任。对于单位,修正案仅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设定刑事责任,而未涉及罚金。
扩展资料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刑法修改后新增设的罪名,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犯罪构成,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是企事业单位中的对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三)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了重要修正,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于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以下是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概述: 1. 修改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对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重大事故的责任人,视情节分别处以三年以下或有期徒刑或拘役。
2. 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进行了修订,对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违规及安全事故瞒报谎报的处罚加重。 3. 对第一百六十一和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进行了补充,强化了公司、企业信息披露和虚假破产行为的法律制裁。
4. 对第一百六十三至第一百六十九条进行了修订,涉及商业贿赂、公司职员滥用职权、上市公司高管违背忠实义务、金融欺诈等行为的刑法适用。 5. 对金融犯罪和洗钱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定,如第一百八十条至第一百九十一条等条款的修改。
6. 对未成年人保护和赌博行为的刑法处理进行了补充,如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的规定。 7. 对贪污贿赂、赌博等犯罪的掩饰、隐瞒行为和司法公正的维护进行了明确规定,如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
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即开始执行,以期进一步规范社会行为,维护法律公正。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在1999年12月25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目的是为了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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