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常见的资金流转方式,本应发挥积极的经济作用,然而,当这一行为越界,触犯法律红线时,便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关于民间借贷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主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具体涉及个人或单位非法经营的数额以及违法所得数额。当个人非法经营额累积达到五万元以上,或非法得利超过一万元,以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累计达五十万元以上等情形时,相关部门将启动立案程序,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民间借贷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 (一)

民间借贷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

优质回答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是: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情形:

1、以营利为目的;

2、年化利率超36%;

3、个人放贷金额达200万,单位放贷金额达1000万;

4、经常性(2年内10次)。

二、高利贷予以追诉的情形:

1、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的;

2、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又高利转贷的。

三、高利转贷罪是什么:

1、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

2、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然后再将这个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从中赚取利差,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3、还不起高利贷遭拘禁殴打后自杀,涉嫌非法拘禁罪,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放高利贷是什么罪 (二)

优质回答放高利贷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具体解释如下:

罪名定义:

违法放高利贷,若情节严重,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律依据:

根据2019年10月21日全国扫黑办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将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定义:

指在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重点内容:放高利贷若符合上述条件,将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受到法律的制裁。

怎么认定非法放贷中的社会不特定对象? (三)

优质回答非法放贷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

网友咨询:

怎么认定非法放贷中的社会不特定对象?

国浩律师(昆明)事物所李倩律师解答:

非法放贷违法犯罪行为中,“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

不特定对象指的是“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关于“多人”,一般应理解为3人(包括3人),若借款人只有固定的1-2人,则不属于不特定对象,向该固定的1-2人发放贷款,不构成非法放贷行为,亦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得适用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时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一)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二)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国浩律师(昆明)事物所李倩律师解析:

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四、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得适用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时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

(一)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二)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

(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李倩律师简介

咨询电话:13508325642

从事法律工作五年,担任十多家省、市级、央企常年法律顾问,代理专项诉讼案件数十项,具有数十亿元项目的融资经验,专长于民商事领域

个人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条件 (四)

优质回答法律分析:(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经营发放贷款并收取利息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绝大多数民间借贷只要属于营利行为,都符合“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这个条件。(二)以营利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属于主观范畴,无法实际判断,司法实践中只能以客观行为来判断其主观目的。笔者认为,“营利”显然需要收益大于成本,无利息或者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民间借贷显然不具备营利目的。放贷利率超出银行利率的,如果贷款人的放贷利息不显著超过其融资成本,应当也不能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三)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同一个人的延期还款不单独计算次数)。达不到上述数量则不构成犯罪。按照《意见》第六条的规定,“不特定多人”应当排除贷款人的亲友和单位内部人员,但故意规避本条规定及向社会公开宣传并向不特定人员放贷的,不能作为抗辩理由。(四)情节严重。按照《意见》第二、三、四条的规定,“情节严重”只要具有下列任一情形即可:1、实际年利率超过36%(即月利率超过3%),且累计放贷金额过线(个人200万、单位1000万)。2、实际年利率超过36%,且累计违法所得过线(个人80万、单位400万)。3、实际年利率超过36%,且放贷对象累计超过一定数量(个人放贷对象50人、单位放贷对象150人)。4、实际年利率超过36%,且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5、实际年利率超过28.8%(即36%的80%),且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或者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法律依据:《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 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的;(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的;(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的;(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职业放贷人构成什么罪 (五)

优质回答职业放贷人有可能可能非法经营罪,具体分析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2019年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并于2019年7月23发布并实施。《意见》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即其他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至此,职业放贷人入刑。

2、职业放贷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其行为的严重性被判处刑罚。

职业放贷人的突出特征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出借人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具备发放贷款资质。

金融机构在我国是专门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业金融的统称,其中只有银行业金融具备发放贷款的资质。而职业放贷人(含法人和自然人)首要的特征就是没有经过监管部门的批准,没有发放贷款的资质和资格,只是以某某公司或某人的名义出现,借助民间借贷的名义来进行发放贷款的业务,其和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的借贷利率也往往高于法定借贷利率的上限或者更高。但职业放贷机构或职业放贷人并不是金融机构,其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终极目的,其在催收过程中往往伴随着暴力催收等情况的出现,继而引发其他的违法犯罪活动。

2、出借对象不特定性。

职业放贷行为所面对的对象不是单一的借款对象,而是不知名的,或者是他们会主动去寻找借款对象来进行放贷,只要是借款人能够接受他们的利息,符合他们的放贷标准,这些放贷人就会对其进行发放贷款。

3、出借行为具有营业性、经常性。

既然是职业放贷行为,就必然以放贷为业,职业放贷行为必然具有营业性或者是经常性的特点,这里的营业性主要是指职业放贷机构的经营范围或者是主要经营范围就是进行职业放贷,经常性就是经常的、不断的或者是持续性的、针对不同的社会对象进行放贷。所以简单来讲,职业放贷就是开张营业的目的就是为了放贷,为了赚取高额的利息。

职业放贷人的放贷行为系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其应当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包括借款人因该无效行为获得的财产(一般为借款本金)仅按原额予以返还,放贷人因此收取的借款人的利息、违约金等应当返还给借款人。而对于损失部分,各地法院观点不一致,有些法院认为放贷人没有损失,或者放贷人对该无效行为的产生具有较大过错,借款人在按借款原额返还放贷人出借资金后,无需再对放贷人进行赔偿;有些法院持相反的看法,认为放贷人在出借期间,因合同无效没有收回约定的利息,导致放贷人损失了出借资金的同期同类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且借款人对该无效合同的产生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故借款人除应按借款原额返还放贷人出借资金外,还应向放贷人以借款原额同期同类银行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接受生活中的风雨,时光匆匆流去,留下的是风雨过后的经历,那时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心灵得到另一种安慰。所以遇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时刻告诉自己没有什么难过的坎。奥律网关于非法经营罪就整理到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