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缴赌资的法律条文 (一)

收缴赌资的法律条文

贡献者回答收缴赌资的法律条文 仅供参考:

如果对于赌博者依照刑法规定予以惩处,对这些财物可以依照刑法第64条的规定予以没收

对查获的赌资、赌博违法所得,应当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并按照规定出具法律手续。对查缴的赌具和销售的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一律依法予以销毁。严禁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吞赌资、赌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违法行为人的其他财物。违者,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六)第十八条】

最高院关于对设定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覆

(法复[1995]8号1995年11月6日释出施行)

贵州省高阶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设定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当参赌者要求退还所输钱财时,设赌者以暴力相威胁,甚至将参赌者打伤、杀伤并将钱财带走的行为如何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设定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致参赌者伤害或者死亡的,应以赌博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开展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2005〕2号 2005年1月10日公布施行)

二、突出打击重点,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

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特点,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打击进行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不法分子。要通过专项行动打掉一批赌博团伙、窝点,铲除封堵一批赌博网站,查破一批赌博大案要案,严惩一批赌博违法犯罪分子。其中,重点惩处赌博犯罪集团和网路赌博的组织者、六合彩和赌球赌马等赌博活动的组织者以及参与赌博犯罪活动的党政领导干部、国家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

在专项行动中,要按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严格依法办案,准确认定赌博犯罪行为,保证办案质量。对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的,无论其是否参与赌博,均应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无论其是否实际营利,也应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对通过在中国领域内设立办事处、代表处或者散发广告等形式,招揽、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构成犯罪的,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对具有教唆他人赌博、组织未成年人聚众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犯赌博罪等情形的,应当依法从严处理。对实施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挪用单位资金、挪用特定款物、受贿等犯罪,并将犯罪所得的款物用于赌博的,分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同时构成赌博罪的,应依照刑法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要充分运用没收财产、罚金等财产刑,以及追缴违法所得、没收用于赌博的本人财物和犯罪工具等措施,从经济上制裁犯罪分子,铲除赌博犯罪行为的经济基础。要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区别对待,宽严相济,最大限度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对主动投案自首或者有检举、揭发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等立功表现的,可依法从宽处罚。

要严格区分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与群众正常文娱活动的界限,对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并只收取固定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得以赌博论处。对参赌且赌资较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法给予劳动教养;违反党纪政纪的,由主管机关予以纪律处分。要严格依法办案,对构成犯罪的,决不姑息手软,严禁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对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给予行政处理的,不得打击、处理,不得以禁赌为名干扰群众的正常文娱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5]3号2005年5月11日释出 自2005年5月13日起施行)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的;

(二)组织3人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的;

(三)组织3人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路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路、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第五条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第六条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路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路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第九条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公通字[2008]36号2008年6月25日释出施行)

第四十三条 [赌博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的;

(二)组织三人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的;

(三)组织三人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路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路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第四十四条 [开设赌场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路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路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公通字[2010]40号2010年8月31日公布实施)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网际网路、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讯、资料,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路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关于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为赌博网站提供网际网路接入、伺服器托管、网路储存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体开发、技术支援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的;

(三)为10个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资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网际网路接入、伺服器托管、网路储存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体开发、技术支援、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

(三)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资料、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四)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

如果有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对已到案者定罪处罚。

三、关于网路赌博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

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数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者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路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向该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数量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户多人使用或多个账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定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

公安机关收缴作案车辆的法律条文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刑事案件 作案交通工具收缴法律条文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而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往往在侦查阶段就将犯罪嫌疑人作案时所用的器具作为犯罪工具予以没收,笔者认为这样做是不正确的。

我想查条法律条文

有相关的规定

*** 罪的法律条文

这一罪名针对同性 *** 的行为。在中国目前还没有这个罪名。在我国, *** 罪的客体只能够是女性。客体是男性不被看作 *** 罪。如果男性遭遇到其他男性的性侵犯,如果导致伤害,可以归类于故意伤害罪。如果是针对未成年男性的性侵犯,可以归类于侮辱妇女儿童罪。针对男性强行发生性行为是我国刑法立法面对的新课题,目前这方面的讨论很多,但是未曾进入人大动议的程序。

求关于离婚的法律条文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惩治贩毒的法律条文

刑法第347条专门规定了惩治贩毒的条款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 片一千克、海 洛因或者甲基苯 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鸦 片 二百克不满 一千克、海 洛因或者甲基苯丙 胺 十克不满 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鸦 片不满二百克、海 洛因或者甲基苯 丙胺不满 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福利待遇的法律条文

福利待遇是指用人单位在法定义务之外为职工的生活提供的便利和优惠等。

劳动者福利待遇范畴包括:

1、 出差津贴

出差外地的人员根据相应级别均可得到该项津贴。

2、通讯费用津贴

公司按你所被聘的职位给你提供相应的通讯费用津贴。

3、节日慰问金

每年元旦、春节、五一节、中秋节、国庆节员工都会得到此项津贴,此外女性员工在三八节还会得到专项津贴。

4、祝贺慰问金

员工结婚、生日、有小孩诞生或直系亲属去世,公司将送上祝贺、慰问金。社会保险及其它保险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每年还为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和综合医疗保险。

我国一般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以下是加班工资规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适合儿童的法律条文

教育法

未成年保护法。

房产过户的法律条文

条文太多多了,推荐你本书:办理房产过户案件法律依据(办案依据丛书)中国法制出版社。

我给你列举些法条的名称你就知道有多少了。

一、产权取得 类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1986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

(1999年3月15日)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2001年8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7年12月29日)

2.购买商品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2001年4月4日)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2001年8月15日)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4月22日)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2002年11月17日)

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程式的通知

(试行)

(2001年4月23日)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7月20日)

行)

(1995年9月8日)

关于住房超标准按商品房计价的实施办法

(1998年1月12日)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

度的规定

(1998年5月12日)

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

(2001年4月11日)

3.转让取得产权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2001年8月15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

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

(1995年6月23日)

公证程式规则

(2002年6月18日)

4.赠与取得产权

公证程式规则

(2002年6月18日)赠与公证细则

二、权属登记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2001年8月15日)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2001年8月29日)

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

通知

(2002年3月27日)

建设部关于颁布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的公告

(1997年11月12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

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4月12日)

三、税费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1951年8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99年8月30日第二次修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

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12月2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

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1986年9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1986年9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1997年7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1997年10月28日)

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3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

批覆

(1999年9月16日)

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1999年7月29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

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

(2000年11月29日)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

题的通知

(2002年1月31日)

四、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契约已载明借钱借房的房产纠纷

不宜确认为房屋买卖的批覆

(1987年4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德成诉邓崇勋房屋买卖纠纷一

案的批覆

(1988年3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欣然、任桂香与邓志荣房屋买

卖纠纷案女口何处理问题的函

(1989年12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怀与郭明华房屋买卖是否有效

问题的覆函

(1992年7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玉彬诉万县市中意皮鞋厂房屋

买卖纠纷案如何处理的覆函

(1992年8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1992年11月25日)

五、合同范本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字)

(2000年9月13日)

过桥垫资算非法放贷吗? (二)

贡献者回答首先开讲,过桥垫资是指为银行贷款人提供资金帮助其从银行倒贷并收取利息或者手续费的行为,这种行为在2019年之前并不是非法的,属于民事调整范围。

但2019年10月21日起,非法放贷不仅违法而且构成刑事犯罪中的非法经营罪。以下是该规定的部分相关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 社会 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 社会 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 社会 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二、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垫资过桥跟放贷都是一样的性质,首先要看利息有没有超过3分,超过就是非法,没有超过就是正常,那就有归还贷款和利息的义务和权利。

同时还要看是个人还是机构,如果是个人那不能超过200百万,如果超过就是非法经营罪,如果是机构那不能超过一千万,超过了同样都是非法经营罪。

如果是持牌机构放贷,那放多少都是合法的生意行为,前提还是利息不能超过3分,按照现在放贷的市场环境,放贷人都会规避了法律风险。

最后那怕是非法经营罪,借款人都要归还本金和合法的利息,毕竟借钱还钱都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只是放贷人要坐牢而己。

这是一个专业的好问题,事实上过桥垫资一直处于灰色地带,究竟算不算非法放贷值得大家探讨。

过桥垫资是一种超短期的过渡性贷款, 应用场景非常广泛,比如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个人住房买卖中的赎楼贷,代还信用卡等等。其中,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过桥最好典型。

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明确了不具备相关金融贷款资质的企业和个人涉嫌非法经营罪的量化标准:年利息超过36%,2年内累计超过10次,放贷金额累计超过200万。

对比《意见》,过桥垫资的业务特点很尴尬,事实上属于非法放贷的居多。

1、 垫资方的资质。 因为过桥垫资时间短并且事先没有明确的资金使用期限,银行以及正规贷款公司在快捷灵活方面远不及民间机构和个人。 目前垫资方基本以民间机构或者个人为主,基本 不具备相关金融贷款资质,属于民间借贷的范围。

2、 利息。 过桥垫资业务中双方约定的资金费用事实上就是短期贷款利息。过桥垫资时间很短,一般是按天数来计算费用,基本在每天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之间,低于千分之一的或者高于千分之三的也有,但比较少见。按每天千分之一计算,年利息就是36%了,已经到了《意见》规定的最高限,也就是说,只要日费用超过千分之一的过桥垫资都是不合法的。

3、放贷的频率。 资本都是趋利的,过桥垫资因为是超短期,往往不超过7天,甚至三天,一笔垫资业务结束后,资金不能闲置,就得再寻找下一笔业务,以一年累计下来,一般放贷次数远远超过10次。

4、放贷的规模。 过桥垫资的金额大小都有,小到信用卡代还,大到企业贷款动辄几千万几亿,事实上大都远远超过200万的累计限定。

对比几条,就可以发现,只有一种方式可以合法,那就是:领取小贷或典当牌照,每笔业务费用不超过每天千分之一,每笔业务额度不超过注册资金的10%,但新的问题就来了,由于过桥垫资属于超短期纯信用的贷款,期限短风险高,如果完全遵照这些限定,资金就失去了动力,积极性必定大打折扣。

但过桥垫资是现实的需求,从积极意义看中小企业和个人保持现金流的稳定,使贷款得以循环起来而不至于资金链断裂。因为是超短期的借款,一般是按天计算费用,好在期限短,总费用不算高,只要顺利过桥,企业能够承受也愿意承受。曾经热播的电视剧《人民的名义》中,大风厂银行贷款过桥,山水集团提供5000万过桥资金,日息千分之4,用了6天,付出120万,折算月利息12%年利息都到144%了,就这样大风厂蔡老板还感激不尽。

一方面是确实有大量的现实需求,另一方面是相关法规的限定,由此,过桥垫资业务事实上一直处于灰色地带。

这个结怎么解?还得从金融扶持政策层面找方法。

1、提倡银行等金融贷款机构在企业或个人贷款到期时直接续贷,也就是贷款到期后不用倒贷直接办理续贷手续,如果直接续贷能够真正落实到每笔贷款, 那将是广大中小微企业的福音, 大多数过桥垫资业务也就失去了市场需求,是从根上面解决了问题。

2、 提倡 成立过桥垫资专业基金。由行业主管部门、园区管理机构等设立过桥垫资基金,免息或低息为符合条件的民营中小微企业贷款过桥垫资。

过桥也是一种借贷,利率在国家红线内,就是合法的。

实际过桥都是按天算息,一般千1到千3一天不等,看行情,如果算到月,利息肯定是超过3分的。但是过桥一般时间都比较短,几天,10多天,我觉得这是一种好的工具吧。借贷人无法偿还贷款,需要找资金过桥续贷,这其实是一种促进经济发展的好事情。减轻了贷款逾期率,具体问题会酌情考虑吧,看法官怎么认定。

不然,要是没有了这种过桥贷款,贷款逾期率应该会上升,也不见得什么好事吧。最好是办理相关放贷资质,再来从事这个业务,规范哈民间借贷的风险。

不超过法律允许的利率即为合法;作为长期的业务经营,需要相应的金融许可。

对那些,职业放贷人,虚假诉讼,高利贷,套路贷,就该严厉打击,一旦发现就应该,没收所有非法所得以及涉案财产,按涉案金额量刑。这些人才是影响 社会 安定的主要不良因素。

郑州市场最开始1个月3分,现在整改要求合法合规一个月1分8了

那么问题来了,对于客户的资质和征信看的很重要了,有一些用款过桥无路可走,还是去借了高利贷。

如果这个行业没有了需要垫资的怎么办

目前市场上过桥垫资通用的持牌机构为小贷或者典当,这两个牌照准入不高,操作简单。个人放贷会有汲刑风险。

过桥垫资,只要其公司是有金融贷款资质的,其行为都是合法的。但是一般过桥垫资的利息都是高于年化36%的。所以,这个就看你自己的需求了。

非法经营罪,套现六百多万,现在是取保候审,法院会什么判决 (三)

贡献者回答非法经营罪,是指【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

(一)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理解

第一个层次,如果一个行为没有违反国家规定,而只是违反了比国家规定位阶低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当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二个层次,如果一个行为虽然违反了国家规定,但该国家规定未将该行为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且刑事司法解释也未将该行为解释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的,也当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三个层次,如果一个行为虽然违反了国家规定、并且该国家规定将该行为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但刑事司法解释未将该行为明确解释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的,也当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比如无照经营行为。

认定

1、刑事违法性与其行政违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说,非法经营者必然违反有关的工商法规、没有行政违法性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

2、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对于因不知其为非法而进行非法经营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不认为构成,而只能给予行为人以行政处罚。

3、在犯罪情节上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应以非法经营额和所得额为起点,并且要结合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是否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等来判断。

市场经济既是自由经济,也是法治经济,判断非法经营罪应当注意如下问题:

1、非法经营的非法性必须是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非法经营的非法性是指违反国家规定。这个“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非法经营罪违反的国家规定是指国家关于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法律法规限制买卖物品的规定,国家关于进出口许可、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许可、批准的规定,所以不是指违反一般的关于经营的法规。无照经营或者超越经营范围本身并不是非法经营,只有当无照经营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是需要行政许可才能经营时,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非法经营行为。例如,营业执照中没有经营烟草的内容,但是如果超出范围经营了烟草,因为烟草属于专营物品,因而这是一种非法经营行为。但是如果超出范围经营的不是需要经过行政许可或者审批以及专营专卖或者限制性买卖的物品,则不属于非法经营行为。

2、其他非法经营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明文规定认定。

根据刑法“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的基本原则,其他非法经营行为的认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明文规定进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关于其他非法经营行为的规定,应当受到“禁止适用事后法”原则的限制,否则,非法经营罪的范围将会被随意扩大。

3、2013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 明文规定的两种犯罪形式。

第十一条规定,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处罚

1、自然人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非法经营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一、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的;(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2次,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二、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人民币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人民币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人民币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的;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的,

3.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的。

4.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的,应予追诉。

5.个人或单位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的。

量刑

非法经营食盐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食盐20吨不满30吨的,为拘役刑或罚金刑。非法经营食盐30吨的,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吨,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10吨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2吨,刑期增加六个月。

【五年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食盐50吨,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吨,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25吨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吨,刑期增加一年。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升格量刑特别规定】

惯犯、利用委托代销食盐身份非法经营,依照前述法定基准刑参照点拟处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有期徒刑的,重处10%。

非法经营烟草制品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万元;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达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0万元;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数额达2万元的。

【五年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非法经营电信业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数额在150万元以内的,为罚金刑;150万元不满200万元的,为拘役刑;20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5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五年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数额50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升格量刑特别规定】

拟处有期徒刑的,重处10%。

非法经营出版物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出版物数额1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3万元或者经营报纸5500份或者期刊5500本或者图书25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50张(盒)以内的,为罚金刑;非法经营数额10万元不足12万元或者违法所得在3万元不足4万元或者经营报纸5500份不足6000份或者期刊5500本不足6000本或者图书2500册不足3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50张(盒)不足600张(盒)的,为拘役刑;非法经营数额达12万元或者违法所得4万元或者经营报纸6000份或者期刊6000本或者图书3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600张(盒)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000元或者违法所得800元或者报刊200份或者图书20册或者电子出版物20张(盒)的,刑期增加一个月。

【五年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数额2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7万元或者经营报纸1.5万份或者期刊1.5万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或者违法所得1000元或者报刊300份或者图书50册或者电子出版物20张(盒)的,刑期增加一个月。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单位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法定基准刑参照点量刑。

【升格量刑的特别规定】

惯犯、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非法经营受过两次处罚,拟处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为有期徒刑的,重处10%。

但是,并非所有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都可构成本罪,而必须是情节严重者始当构成。非法经营罪作为一种经济犯罪,其所谓“情节严重”,首先应当考虑经济衡量标准。譬如:1、经营数额特别巨大;2、销售金额巨大;3、获利数额较大;4、造成合法经营者的严重经济损失;5、给国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等等。此外,诸如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者,亦可视为情节严重。像某些经营非法出版物、非法经营化学危险品等行为,就有可能出现上述情形。由于“情节严重”与否关乎罪与非罪的界限,因此宜由司法解释作出统一的具体规定。

法律依据

根据有关规定,对于经营法违法音像制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相关规定办理。

自1998年12月23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11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1条至第10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3款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依据该司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个人经营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的,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至3万元的,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经营数额在15万元至30万元的,法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的,属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该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单位经营数额在15万元至30万元的,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的,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经营数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的,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至30万元的,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0张(盒)的,属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2010年5月7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1] 的通知中,第七十九条中规定: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

法规

①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四、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 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六条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8月16日起施行)

第一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 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同时触犯刑法规定的两种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依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告的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确定。

法条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罪行界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只能适用于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行为。该条第四项的适用,也不能脱离这个基本前提。因此,对于刑法未明确规定的某种具有一定危害性的行为,若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该行为是一种经营行为。虽然“经营”一词在语言学上并不特指经济营业活动,而是指“筹划并管理”、“泛指计划和组织”等,但是,作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其“经营”一词理应是经济领域中的营业活动,即应理解为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经营活动。强调此“经营”行为以营利为目的是必要的,这是非法经营罪作为一种经济犯罪所应具备的—个基本特征。如果某种所谓经营活动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为了公益或者慈善目的,则即便该行为的某些方面不符合有关法规,也应将其排除于本罪之外。

(二)该经营行为非法。所谓“非法”,是指该经营行为违反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通常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范。如果国家法律、法规等未对某种经营行为予以禁止或者限制的,该经营行为不得被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例如,在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务院未对IP电话的民间经营行为作出明文禁止或者限制之前,民间经营IP电话的行为就不宜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国务院所属部门或者地方政府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授权而颁发的某种行政规章或其他文件中超过国家法律、法规内容的有关规定,一般不能成为认定非法经营行为的法律依据。

(三)该非法经营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以市场秩序作为本罪侵犯的客体,这一方面表明非法经营罪是一种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另一方面,个罪客体与类罪客体的重叠,也印证了该罪之规定是“扰乱市场秩序罪”这一节的“兜底”条款。此所谓“市场秩序”包括市场准入秩序、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交易秩序。这三种秩序都可能成为非法经营罪侵害的客体。

非法经营罪判6年可以减刑吗 (四)

贡献者回答对于非法经营罪所涉及到的刑罚,主要涵盖了拘役以及有期徒刑等多种形式。

而在被判处刑罚之后,若符合特定条件的犯人,则有可能获得减刑的机会。

关于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便有资格申请取保候审。

至于构成非法经营罪所需遵循的必要条件,则包含了四个方面:

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体要件及客观要件。

在服刑期间,倘若犯罪分子能够严格遵守监狱内部规定,积极接受改造教育,并且的确存在悔过自新的表现或者有立功行为的话,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获得减刑的待遇;

而如果是有重大立功表现者,则应给予更进一步的减刑,具体的减刑幅度将视实际情况而定,最高可达到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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