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合作的道路上,有时难免会遇到波折,特别是当合伙人之间出现了无法调和的分歧,最终导致了关系的彻底破裂。面对这样的困境,如果双方都已决定无法再继续共同经营公司,注销公司便成为了一个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这一过程虽然复杂,但却必须依法进行,包括清算资产、偿还债务、通知相关机构等步骤,以确保所有法律义务得到妥善履行。

合伙人闹僵怎样注销公司 (一)

合伙人闹僵怎样注销公司

合伙人产生矛盾,导致关系闹僵注销公司的流程是:

1、全体合伙人依法担任,或者指定清算人开始清算;

2、通知并公告债权人;

3、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

4、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有限合伙企业注销流程 (二)

法律分析:有限合伙公司注销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2)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

2、审查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3、受理

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注:有权更正人是指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明确授权,可以对申请材料相关事项及文字内容加以更改的经办人员。)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日内告知的,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⑹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4、决定

(1)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将分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2)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上级登记机关决定的企业登记申请,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3)除第(1)条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企业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将出具《受理通知书》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4)企业登记机关作出准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将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出准予企业设立登记的,将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出准予企业变更登记的,将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营业执照出准予企业注销登记的,将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

(5)企业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将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注销合伙企业流程 (三)

注销合伙企业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清算:合伙企业解散后,需要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者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在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如果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结束后,清算人需要编制清算报告。

申请注销:在清算报告编制完成后,清算人需要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并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登记机关审核:企业登记机关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检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如果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会予以受理,并进一步审查是否准予注销。

决定与公告:企业登记机关在审查后,会作出准予注销或不予注销的决定。如果准予注销,会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并收缴营业执照,同时公告公司终止。如果不予注销,会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此外,在注销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一些其他事项,如注销社保、国地税,到工商局办理公司注销备案,注销银行账户,以及注销印章等。

总的来说,注销合伙企业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确保所有步骤都符合法律规定,以避免可能的法律纠纷。

合伙企业解散的程序是怎样的 (四)

合伙企业解散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一、解散事由的出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解散的前提是解散事由的出现,具体情形包括:合伙期限届满且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清算组的成立与清算

成立清算组: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合伙企业应当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者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担任,也可以委托第三人担任。若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事务的执行:清算组负责清理合伙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未了结的事务、清缴税款、清理债权债务以及处理剩余财产等。清算过程需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公正、公平和透明。

三、财产清偿与分配

合伙企业财产的清偿顺序依次为:支付清算费用、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税款、偿还债务,最后如有剩余财产,则按照约定比例或法定比例分配给合伙人。

四、注销登记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并报合伙人会议或人民法院确认。确认无误后,合伙企业需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公告企业终止。完成注销登记后,合伙企业正式解散。

合伙企业的解散程序旨在确保合伙人权益得到妥善处理和保护,并遵循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和注销登记,以确保解散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合伙企业税务注销 (五)

法律主观:

合伙企业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注销主要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首先合伙企业提出申请,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受理后,会做出手否注销的决定。但是若有法定情形也可以撤销注销登记。申请⑴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⑵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说明:A、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原件。C、申请人应当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B、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申请书格式文书提交申请,并按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决定确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法定形式的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审查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备注:A、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B、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受理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⑵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⑶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注:有权更正人是指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明确授权,可以对申请材料相关事项及文字内容加以更改的经办人员。)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日内告知的,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⑸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⑹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备注:企业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将派两名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经核实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决定⑴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将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B、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A、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将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C、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将重新审查。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将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D、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⑵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上级登记机关决定的企业登记申请,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⑶除第⑴条第A项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企业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将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⑷企业登记机关作出准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将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出准予企业设立登记的,将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准予企业变更登记的,将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营业执照;作出准予企业注销登记的,将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⑸企业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将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撤销和吊销的注销登记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A、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B、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C、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D、依法可以撤销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其他情形。⑵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予以撤销。⑶依照第⑴、⑵条规定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责令改正或者予以纠正。⑷企业依法撤销设立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申请注销登记。⑸被依法撤销设立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其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其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合伙企业注销流程,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奥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