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起公司不要再用个人账户收款了,涉嫌偷税!银行税务已共享 (一)

答近日,多起公司用个人账户收款未申报构成偷税的案件被通告,涉及公司纷纷被追缴税款,同时还被追收了罚款。
无锡市某公司个人账户收款未报税,最终补税500多万,被罚款近300万;北京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用个人账户收取客户购货款,公司少缴增值税37万余元,企业所得税10万元,最终该公司被追缴合计金额的0.5倍罚款。
案例都说明了一件事: 2021年起私户逃税真的走不通了,银行、税务信息已经共享,可以大数据随时比对企业申报数据是否真实,一旦被查到,后果不仅仅是补缴税款这么简单,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相关刑事责任。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银税互动”活动,意在通过银行、税务建立合作机制,转换企业纳税信用小微企业获得贷款。实际上,“银税互动”的深入开展打通了银行与税务之间的数据共享通道,企业在税务部门的涉税数据只要企业授权银行便可以查看详细情况,不仅在审批贷款时起到关键性作用,同时在贷后管理中,也通过共享数据随时监测企业经营状况,反映企业真实经营状态,及时管控异常风险等。
对于税务部门来说,企业在银行的账户包括私人账户,一旦有何资金变动,税务部门也能及时透明化监管。自2021年起,各地金融机构与税务、反洗钱机构合作力度加大,公司私人账户与公司对公账户之间频繁的资金交易都将面临重要监控。因此,对于公司而言,这种做法必须要抛弃了,税务监管不再是法外之地,偷税漏税一旦被查明必将受到严惩。
并且, 五证合一后,税务、工商、社保、统计、银行等接口,个税社保、公积金、残保金、银行账户等,应该在税务系统里面一览无余!企业在某个部门有任何异动,都将体现在税务系统中,那么你企业就要被查了!
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的发展,国家税收也紧跟步伐走进了税收大数据时代,金税三期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应运而生。金税三期系统的功能十分强大,不仅能够覆盖税务全业务,简化涉税事项,实现业务规范统一化、税收管理规范化和制度化,还有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强纳税遵从风险管理。
金税三期大数据会从如下几个维度进行检验并判断出异常 :企业的收入、成本、利润、库存、银行账户和应纳税额等。 在金三税务系统动态监测下,企业的经营异动、发票异常、税务率降低等,系统会自动预警,也就是说,不用竞争对手举报企业,税务局在办公室看着系统里就知道那一家企业可能涉嫌偷税了。
此外,税务工作一年一年逐步优化,在各纳税人带来办税便利的同时,也更新了很多机制,以往企业欠账虚开发票也有可能会被识别出来,也就意味着,虚开发票这条路彻底被堵死了,根本行不通!
以前,很多纳税人为了节税会选择公对私来逃避税款,但是现在多部门数据共享、金税三期系统动态监控,这一招已经失效了!“互联网+大数据”下,企业被透明化监控,任何风吹草动都会被看得一清二楚,更别说用私人账户收款不申报纳税了。当然,企业只要行的端坐的正,真实的、准确的、合法的经营、开具取得发票和做账并按时按规申报,即使是被查,企业申报的数据就会是有力证据,如果作假核对不上,那就等着接罚单吧!
最后, 企业在经营中千万要注意别公对私、私对私,该申报就及时申报,该交税就交税,同时也还要注意大额转账, 这些可能也会带来不利影响~
漏税偷税逃税的区别。举实例 (二)
答最近的西安奔驰漏油事件不仅涉及质量问题,还引发了对金融服务费收取方式的质疑。这种强硬的收费模式让许多人怀疑,这背后可能涉及4S店的偷税漏税行为。这不仅给消费者带来了困扰,也让整个4S店行业面临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企盈公司整理了一份清单,列出了十种容易被认定为“偷税漏税”的行为,以帮助会计人员避免错误操作。这些行为包括:通过“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但在产品发出时未按时转记销售收入,长期挂账,导致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正确的做法是,企业应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如果预收账款情况不多,也可以直接将预收款项记入“应收账款”。
还有一种行为是原材料转让和磨账,即企业间在产品购销业务中不通过货币资金流动,而是通过协议使得各自的应收、应付账款相互抵消,不记“其他业务收入”,或者直接磨掉“应付账款”,不计提“销项税额”。另一种常见的做法是价外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例如,托收承付违约金,许多企业在收到违约金后,会增加银行存款并冲减财务费用。
返利销售也是常见的偷税漏税行为之一。返利销售是厂家为占领市场,对商家经营本厂产品低于市场价格的利益补偿。商家接到这些现金、实物后,现金不入账也不作价外收入,更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账外经营。
此外,视同销售不记收入也是一大问题。企业用原材料、产成品等长期投资,产品(商品)送礼或作样品进行展销,不视同销售记收入,不记提销项税额。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时,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这在会计准则中是不正确的。
公司资产、股东资产混同的现象也较为普遍,如股东个人账户用作公司收付款、公司账户与股东账户互相交易等。这可能导致公司的财产被隐匿或转移或被股东个人私吞。
流动资产损失直接记入营业外支出,涉及增值税部分不作进项税额转出。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报销不属于自己单位的费用也是一种常见的偷税漏税行为。最后,盘盈的固定资产不作损益处理也是需要注意的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亲戚用我银行卡偷税漏税 (三)
答法律分析:若卡遗失被人捡到使用,不用付任何责任,若是自己将卡转交给别人,则需要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二百零三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五倍以下罚金。
以平账为目的不是偷税漏税的 (四)
答上游 38 家企业开具的品名为“煤”的 3818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 378,246,829.04 元,向 20 家下游企业开具了品名为“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19 份,金额 381,023,365.95 元,几乎平进平出。
02
取得的 36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合法有 效 的 扣 税 凭 证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 应 转 出 进 项 税 额60,639,321.61 元,并没有说向 20 家下游企业开具的发票不需要缴纳“销项税额”。
03
移交司法机关。
04
增值税虚开发票罪,不是说没有造成税款损失就不算虚开,它是一种“行为罪”,若没有真实业务的平进平出属于虚开行为。
二
上市公司公告原文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案例
2019/10/4
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大古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古物流”)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税务处理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1.违法事实
2016 年 7-12 月期间,大古物流在开展煤炭贸易过程中,共取得上游 38 家企业开具的品名为“煤”的 3818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 378,246,829.04 元,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64,301,956.31 元,价税合计442,548,785.35 元。
同期,大古物流向 20 家下游企业开具了品名为“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19 份,金额 381,023,365.95元,销项税额64,773,971.98 元,价税合计445,797,337.94 元。
经查实,大古物流对上述煤炭的采购、销售及货物交割未形成实际控制,利用虚假银行承兑汇票虚收虚支往来款项,银行电汇资金大部分已证实形成回流。大古物流2016 年接受上游35家企业3600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下游20家企业开具2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2.处理决定
(1)补缴税款
大古物流取得的 36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合法有 效 的 扣 税 凭 证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 应 转 出 进 项 税 额60,639,321.61 元,决定追缴大古物流增值税 60,639,321.61元、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4,244,752.51 元、补缴教育费附加 1,819,179.65 元、补缴地方教育附加 1,212,786.43 元。
(2)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大古物流少缴增值税 60,639,321.61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4,244,752.51 元,除限期追缴外,按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移交司法机关
限大古物流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三
1.大古物流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补缴税款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不涉及对前期财务数据的追溯调整,其补缴的税款、教育费附加及滞纳金应计入支付当期的损益,预计减少 2019 年第三季度净利润约10,441.72 万元(含截止 2019 年 9 月 30 日预计滞纳金约3,650.12 万元)。
2.大古物流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2018 年经审计的总资产为 3,172.16 万元,占合并报表的 0.55%;负债合计1,795.28 万元,占合并报表的 2.13%;净资产为 1,376.88万元,占合并报表的 0.28%,;净利润为 529.11 万元,占合并报表的 3.59%。
大古物流非公司重要子公司,其涉税事项不影响公司及其他子公司的正常运营。
3.大古物流需要补缴的税款、教育费附加及滞纳金已远远超出其资产规模和支付能力,面临破产清算的风险。
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大古物流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出资额为限对大古物流承担责任。如果大古物流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因此造成的公司投资损失不超过 1,000 万元。
4.大古物流涉税事项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亦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四、五条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
特此公告。
关于偷税漏税的真实故事 (五)
答最近西安奔驰漏油事件引发的最大的瓜是收取金融服务费,从这个强硬收取的费用操作模式来看,引起了奔驰4S店偷税漏税的嫌疑,一下子又把4S店这个行业推到风口浪尖。
企盈今天整理了十种容易被判断为“偷税漏税”的行为,给各位会计小伙伴梳理一下,谨防出错,仅供大家参考哦!
1.以“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产品(商品)发出时不按时转记销售收入,长期挂账,造成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
在实际操作中, 正确的做法是企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销售实现时,按实现的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预收账款情况不多的,也可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
2.原材料转让、磨账(企业间在产品购销业务中不通过货币资金流动而是通过协议使得各自的应收、应付账款相互抵消)不记“其它业务收入”,或者直接磨掉“应付账款”,不计提“销项税额”。
3.价外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
如:托收承付违约金,大部分企业收到违约金后,增加银行存款冲减财务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详细规定了价外费用的内容。凡是价外费用,无论纳税人的会计制度如何计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4.返利销售。
返利销售是厂家为占领市场,对商家经营本厂产品低于市场价格的利益补偿,其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商家销售厂家一定数量的产品并按时付完货款,厂家按一定比例返还现金,二是返还实物、产品、或者配件。商家接到这些现金、实物后,现金不入账也不作价外收入,更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账外经营。
5.视同销售不记收入。
企业用原材料、产成品等长期投资,产品(商品)送礼或作样品进行展销,不视同销售记收入,不记提销项税额。
6.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会计准则,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应按照成本计入在建工程,同时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在建工程。
7.公司资产、股东资产混同。
实践中,存在着大量股东资产与企业资产混同的现象,例如股东个人账户用作公司收付款、公司账户与股东账户互相交易等。当出现财产混同,公司的财产有可能被隐匿或转移或被股东个人私吞。
8.流动资产损失。
直接记入营业外支出,涉及增值税部分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规定:“……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中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9.报销不属于自己单位的费用。
10.盘盈的固定资产不作损益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生活中的难题,我们要相信自己可以解决,看完本文,相信你对 有了一定的了解,也知道它应该怎么处理。如果你还想了解银行偷税漏税的其他信息,可以点击奥律网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