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个真实案例,详解职务侵占案件实务要点 (一)

27个真实案例,详解职务侵占案件实务要点

优质回答一、反舞弊

2008年,财政部联合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自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并鼓励非上市的大中型企业执行。该规范未明确“反舞弊”的具体概念,但在第42条中明确了企业反舞弊工作的四个重点情形:未经授权或采取其他不法方式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牟取不当利益;财务会计报告和信息披露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滥用职权;相关机构或人员的串通舞弊。财政部于2017年印发的《小型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进一步强化了反舞弊机制。

二、立法解读

刑法第271条是关于职务侵占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根据刑法规定和学界通说,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职务侵占罪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

三、行为主体

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单位本身不构成本罪的主体。例如,以虚假身份应聘为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虚构股东会决议成为公司负责人后,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企业销售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等均构成职务侵占罪。

四、主观方面

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五、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在6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数额属于“数额较大”,在修法之前,适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而修法之后,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

六、量刑指导意见

根据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根据不同情况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并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七、项目经理实施的职务侵占行为

项目经理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的情况较为常见,如售卖公司香烟、截留劳务费、虚假报销等。

八、公司人员非法占有股东股权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文件和司法判例,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股东股权的行为,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可对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九、典型案例分析

通过分析多个职务侵占罪的案例,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对职务侵占罪的主客观要件的认定标准,以及不同情况下对行为人定罪量刑的依据。

指导案例【第235号】于庆伟职务侵占案 (二)

优质回答单位临时工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财物,构成职务侵占罪。认定职务便利,不以工种为标准,而应从岗位和职责出发。只要受公司、企业等单位聘用,并有主管、管理或经手财物权,不论正式职工、合同工或临时工,均可成为职务侵占罪主体。

该罪行的核心在于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单位财物。判断是否具有职务便利,需从岗位职责角度考量,而非工种。只要单位给予相应权限,无论是正式员工、合同工还是临时工,均有构成职务侵占罪的风险。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任何受单位聘用,并获得管理或接触单位财物权限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正式职工、合同工、临时工。关键在于其是否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单位财物。

此案例强调,职务侵占罪的判定不拘泥于工种,而在于职务权限和利用职务便利进行非法占有行为。单位临时工同样可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需严格遵守法律,避免触犯此罪。

超市职权侵占罪的案例 (三)

优质回答您好,以下答复仅供参考。1月19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方元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以职务侵占罪判处于琪、陈炜嘉、赵一青等42名同案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法院查明,2001年5月,被告人方元担任上海某大型超市真北店资讯员,负责超市内部计算机系统的维护工作。任职期间,方元发现可以通过修改超市计算机系统的方式侵吞营业款。2004年5月,方元和陈炜嘉从超市辞职后,开始和仍在真北店任资讯员的于琪合谋,准备用非法软件程序截留超市营业款。

2004年6月至2005年8月,于琪、陈炜嘉、赵一青、陈琦、施雯君等人利用担任超市资讯员、收银员的工作便利,将方元设计的非法应用程序安装传送到该超市真北店、金山店、七宝店的收银系统。随后,他们从社会上物色和招聘人员,对他们进行面试和犯罪技能培训后安插到超市收银员等岗位。一年多时间里,方元、于琪、陈炜嘉等43名被告人先后侵吞营业款397万多元。事后,43名被告人各分得赃款数千元至数十万元不等。

金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为实施侵占目的,被告人方元伙同于琪、陈炜嘉、赵一青、陈琦、施雯君等42名被告人以大型超市为目标,利用担任超市资讯员、收银员的职务便利侵吞超市营业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

你们都遇到哪些经典案例呢?为什么职务侵占以前最多判15年呢? (四)

优质回答有一个案件我每年都讲我觉得他太经典了,所以我先我还是要讲讲深圳宝安区邓宝举的案例。邓宝菊原是深圳宝安区一家农村信用社的主任。那三年间,因为他还年轻,手握重权,三年贪污了2.3亿公款。仅仅过了两年,他就弄了五个吴来青,带着他800多天就弄了几千万。我算了一下,日均23000。看起来邓宝·何炬对2.3这个数字非常非常轻。98年2.3亿是什么概念,想想吧。邓宝菊用最简单的情感能得到什么惩罚,有同学表示,这还不足以让人生气。

一、但问题是现在你已经了解了情况,那么邓宝局就可以判处实刑了。邓宝局是搞农村信用合作的,所以他不是国家工作人员。那么按照当时的法律,他不构成贪污罪,但是贪污罪是个东西。因为邓宝局是农村信用社的老板,他只能构成职务侵占。在98年,最高的占领罪是15年监禁,这就是为什么法院最终判处邓鲍旭15年监禁。大家都觉得刑法是惩罚邓宝菊还是保护邓宝军。如果没有判罚,邓宝爵能被打死吗。

二、没关系领导一拍桌子,说这个人渣太坏了,拖出来给我们狗局,就打他。但是,正是因为一些刑罚,国家打击犯罪的手段受到制约。当然这里有个题外话。正是因为邓宝渠案,后来才修改了法律。21年刑法第11次修正案将侵占罪的最高刑罚从15年有期徒刑提高到无期徒刑。正是因为法律。但是在98年修订之前,该法律的最高规定是15年级的故事。那么你就只能判他15年,这样学生就会发现,如果刑法的目的只是为了惩罚犯罪,其实就不需要任何人了。

三、至少没有必要成为刑法,因为陈文的刑法在某种意义上实际上束缚了国家打击犯罪的罪名,这也是为什么在现代社会,我们认为刑法不再是刑法的一把霸道的双刃剑,只有一面是砍向罪犯的,但在现代社会,刑法实际上是针对罪犯权利的,而刑法本身,表面上是针对罪犯的。但是,其实质是限制惩罚犯罪本身的权利。另一方面,我们应该限制这种惩罚犯罪的权利。犯罪本身很可怕,但不受约束的惩罚权可能更可怕,因为在所有权利中,惩罚权是最可怕的。他可以剥夺公民的财产,但他可以剥夺公民的生命。如果他不小心,后果不堪设想被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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