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吸和集资诈骗的区别 (一)

非吸和集资诈骗的区别

非吸和集资诈骗的区别是:立案标准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是达到扰乱金融秩序的程度,而集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量刑不同,集资诈骗罪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吸和集资诈骗的区别是什么?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1、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2、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定集资诈骗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3、从造成的后果来看,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则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从案发后的归还能力看,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则具有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没有实际归还,则具有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

二、集资诈骗的具体表现

(1)携带集资款逃跑;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从上述内容可以知道,法制化的不断增高,非吸和集资诈骗的区别主要在于主观目的不同,法律体现在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保障人们群众的合法权益,在生活中集资诈骗不难分辨出来,通常集资诈骗就是在利用投资者快速赚钱的心理,只要在生活中留意不要上当就可以避免巨大的经济损失。

希望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吸与集资诈骗的区别 (二)

一、在构成要件上,两个罪行有着重大差异。

首先来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涉及到的是行为人在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采取各种手段公开或隐蔽地吸纳公众资金的现象。

而“集资诈骗罪”则是指行为人怀着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地,利用诈骗的手法进行资金集中活动,且所收到资金的数量达到了一定的门槛。

二、从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上看,两者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要表现在行为人公开或秘密地开展吸收公众存款的工作;反之,“集资诈骗罪”更侧重于通过诈骗等手段非法获取资金的行为。

三、在主观心态的界定上,两个罪行也是大相径庭。

虽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谋取经济利益的意愿,但无论是行为人最终是否获得了相应利润,都不会对该罪行的认定产生影响。

然而,“集资诈骗罪”则强调行为人不仅需要怀揣非法私欲,还需要有利用欺骗的手段非法占用他人财产的意图。

如果行为人对于实现这一目的只是处于一种模糊的意识状态或者因疏忽大意导致犯罪结果发生的,那么他们将无法被判定犯有此罪。

非吸和诈骗哪个更严重 (三)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量刑是10年。集资诈骗罪最高量刑是无期徒刑。相比较而言,集资诈骗量刑是更重的。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如下:

(1)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不同

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2)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不同

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定集资诈骗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3)造成的后果不同

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则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案发后的归还能力看

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则具有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没有实际归还,则具有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

非吸和诈骗两种定性对受害者有何不同 (四)

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对受害者后果的不同:若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未能归还,导致投资者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则定罪的可能性为非法集资罪。相反,若资金在案发前已大部分归还,则集资诈骗罪的定罪空间较小,通常会被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 筹集资金目的和用途的区别:若筹集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且资金实际上也主要用于此目的,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可能性更高。而若筹集资金是为了个人挥霍、偿还个人债务或进行资金拆借,则非法集资罪的定罪可能性更大。

3. 案发后的归还能力:若行为人在案发后具有归还能力并积极设法归还大部分资金,则可能被定罪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反之,若行为人失去归还能力,且大部分资金未能归还,则可能被定罪为集资诈骗罪。

4. 单位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的考量:若单位有正常经营活动和较强经济能力,且在筹集资金时有偿还能力,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可能性较高。而对于那些本身就是空壳公司或负债累累、没有稳定业务的单位,非法集资罪的定罪可能性则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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