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优质回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法。第二条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三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四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经济秩序,破坏国家计划,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第五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六条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第七条下列经济合同为无效:

一、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

三、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四、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

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经济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权,归合同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第八条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科技协作以及其他经济合同,均适用本法的规定。第二章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第十条代订经济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单位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单位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和项目的经济往来,必须按国家下达的指标签订经济合同;如果在签订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上级计划主管机关处理。属于国家指导性计划产品和项目的经济往来,参照国家下达的指标,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签订经济合同。第十二条经济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

二、数量和质量;

三、价款或者酬金;

四、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的或按经济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是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第十三条经济合同用货币履行义务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必须用人民币计算和支付。

除国家允许使用现金履行义务的以外,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第十四条当事人一方可向对方给付定金。经济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十五条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保证的,可由保证单位担保。保证单位是保证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的关系人。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时候,由保证单位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第十六条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如果双方都是故意的,应追缴双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如果只有一方是故意的,故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回对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经从对方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库所有。第十七条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采购、预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等合同)中产品数量、产品质量和包装质量、产品价格和交货期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产品数量,按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签订;没有国家和主管部门批准计划的,由供需双方协商签订。产品数量的计量方法,按国家的规定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按供需双方商定的方法执行。

二、产品质量和包装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签订;无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主管部门标准签订;当事人有特殊要求的,由双方协商签订。

供方必须对产品的质量和包装质量负责,提供据以验收的必要的技术资料或实样。

产品质量的验收、检疫方法,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三、产品的价格,按照各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包括国家订价、浮动价)签订。政策上允许议价的,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执行国家订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国家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货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执行浮动价、议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四、交(提)货期限要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货,应在事先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二)

优质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二章关于合同的订立的规定如下:

合同订立形式:合同的订立主要通过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来确认。无论是信件、电报还是电传方式,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并签字,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若一方提出签订确认书,则确认书的签订视为合同成立。

国家批准:对于需要国家批准的合同,只有在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后,合同才正式生效。

合同组成部分:合同的组成部分包括订明的附件,这些附件与合同条款具有同等重要的法律效力。

合同合法性原则:合同必须符合法律和公共利益。若合同违反这些原则,即使经双方协商修改,合同的效力也不受影响,但违反规定的部分将视为无效。

合同无效情形:通过欺诈或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在此情况下,相关责任方需承担因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赔偿。

合同基本条款:合同通常应包含合同当事人的详细信息、合同签订的日期和地点、合同类型及标准、技术条件及质量、履行期限及方式、价格及支付方式、转让条件及赔偿责任、争议解决办法以及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法律效力等基本条款。

风险承担与保险:对于涉及风险的标的,合同应明确双方对风险承担的界限,并在必要时约定标的的保险范围。

合同期限与终止:对于需要长期履行的合同,应明确有效期限,以及延长合同期限和提前终止的条件。

担保条款:合同可包含担保条款,担保人仅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三)

优质回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对外经济关系的发展,特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但是,国际运输合同除外。第三条订立合同,应当依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第四条订立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合同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方为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获得批准时,方为合同成立。第八条合同订明的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九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合同中的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经当事人协商同意予以取消或者改正后,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第十条采取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第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对合同无效负有责任的,应当对另一方因合同无效而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第十二条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国籍、主营业所或者住所;

二、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

三、合同的类型和合同标准的种类、范围;

四、合同标准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规格、数量;

五、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六、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的费用;

七、合同能否转让或者合同转让的条件;

八、违反合同的赔偿和其他责任;

九、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

十、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第十三条合同应当视需要约定当事人对履行标的承担风险的界限;必要时应当约定对标的保险范围。第十四条对于需要较长期间连续履行的合同,当事人应当约定合同的有效期限,并可以约定延长合同期限和提前终止合同的条件。第十五条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担保。担保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第三章合同的履行和违反合同的责任第十六条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十七条当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但是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当另一方对履行合同提供了充分的保证时,应当履行合同。当事人一方没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 中止履行合同的,

应当负违反合同的责任。第十八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二十条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一方违反合同时, 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视为违反合同的损失赔偿。但是,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者法院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二条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废除了? (四)

优质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已正式宣告废止,取而代之的是1999年3月15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这部法律主要用于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涵盖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多个方面。

根据《合同法》的第四百二十八条条款,自1999年10月1日起,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均不再适用,现在的合同签订完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签订过程通常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关键步骤。要约是指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合同提议,提出者即要约人,必须明确关键条款。要约具有有效期,超过此期限或被撤销,要约人将不再受其约束。承诺则是对要约的完全接受,受要约人表示同意后,合同即告成立,双方需履行合同义务。

总的来说,经济合同法的废止标志着我国合同法体系的重大转变,所有商业交易活动现在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操作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解读 (五)

优质回答在1981年12月13日,中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这一法律标志着中国的经济合同体制的确立,以适应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在1993年9月2日,又进行了重要的修正,以适应新的经济环境。这部法律共分为七个章节,包括总则、经济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纠纷调解与仲裁、合同管理和附则,内容涵盖广泛。 经济合同法主要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的企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之间的经济活动,涉及九种基本合同类型:购销合同(包括多种形式)、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供用电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借款合同以及财产保险合同。它明确界定了合同主体的适用范围,以确保交易的公平和有效性。

关于无效合同,其原因包括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欺诈或胁迫行为签订的合同、代理人超越权限或以不当方式签订的合同,以及违反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合同。这些合同一旦出现,将被视为无效。 经济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包括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合同必须包含法定或合同性质所要求的条款,同时,如果一方有特别要求,也可以包含额外条款。

在违反经济合同的情况下,责任根据过错程度来确定。有过错的一方将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按各自的责任分配。违约方除了支付违约金,如果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还需赔偿不足部分。如果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必须履行其义务。 扩展资料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制定的法律。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改。

了解了上面的内容,相信你已经知道在面对经济合同法时,你应该怎么做了。如果你还需要更深入的认识,可以看看奥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