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一)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包括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刑罚裁量等。以及介绍了防卫过当的具体适用、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把握立法精神,严格公正办案。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要切实防止“谁能闹理”“谁死伤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第二条 立足具体案情,依法准确认定。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第三条 坚持法理情统一,维护公平正义。认定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否防卫过当以及对防卫过当裁量刑罚时,要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确保案件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四条 准确把握界限,防止不当认定。对于以防卫为名行不法侵害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避免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对于虽具有防卫性质,但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依法认定为防卫过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二)

贡献者回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20年9月3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其主要内容和目的如下:

目的:

精确适用正当防卫法律:确保正当防卫制度在法律实践中的准确应用。维护公民防卫权利:保障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有权进行必要的防卫。鼓励见义勇为:通过明确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鼓励公民在紧急情况下勇于见义勇为。确保法律公正:促进法律的公平、公正实施,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主要内容: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强调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明确具体适用条件:包括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和意图条件。防止不当认定和防卫过当:要求司法机关在认定正当防卫时,要全面、客观地分析案件事实,避免将正当防卫认定为犯罪或防卫过当。允许实行特殊防卫:对于行凶、杀人、抢劫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允许公民进行特殊防卫,不受防卫限度的限制。要求公安机关做好侦查取证工作: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公正处理案件提供有力保障。强调释法析理和法治宣传:通过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进社会和谐,弘扬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公正处理涉正当防卫案件:要求司法机关在处理涉正当防卫案件时,要全面、公正地调查证据,准确认定防卫行为的性质,对于符合防卫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对于防卫过当的,应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增强案件处理过程的公开透明:以提高公众对法律的理解和接受度,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

刑法纵横丨“正当防卫”典型案例——五院四系刑法教授观点梳理(内附法学考研保研资料获得方式) (三)

贡献者回答刑法纵横丨“正当防卫”典型案例——五院四系刑法教授观点梳理第一部分 典型案例

一、于欢案

2016年4月13日至14日,苏银霞及其子于欢遭受催债队伍多次骚扰、辱骂及殴打。于欢在目睹其母受辱后,持水果刀捅伤四名催债人员,其中一人因未及时就医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伤。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后二审法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改判有期徒刑5年。该案入选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及“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2020年11月18日,于欢减刑出狱。

二、唐雪案

2019年2月8日至9日,唐雪在遭受李某湘辱骂及踢打后,持刀与李某湘扭打,致其死亡。案发后,唐雪被刑拘并批捕。2019年12月30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通报称,唐雪的防卫行为系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丽江市永胜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撤回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永胜县检察院赔偿唐雪18万余元。

三、昆山反杀案

2018年8月27日晚,刘海龙醉酒驾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后持砍刀击打于海明。于海明抢到砍刀后,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致其死亡。9月1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决定依法撤销于海明故意伤害案。

四、三部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2020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强调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并对正当防卫的适用原则和具体适用做了规定。

第二部分 学术观点

一、清华大学 周光权教授

主要观点:

正当防卫的考察角度包括防卫必要性和防卫结果。防卫必要性看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结果看防卫是否造成了重大损害。

司法认定上的误区包括:一旦防卫结果严重就直接宣告防卫过当甚至否认行为的防卫性质;错误理解不法侵害;轻易认定互殴。

对防卫必要性的判断需基于侵害或攻击行为的方式、轻重缓急与危险性等因素,是事前判断,与防卫结果无关,应置于司法评价的优先地位。

二、南京大学 孙国祥教授

主要观点:

以时间节点将前后行为“一刀两断”的处理存在弊端,未考虑防卫人的特殊境遇及前后行为的紧密联系。

防卫时间性的判断应是客观的,不应以防卫人的主观认识为转移。

正当防卫中可以考察“时间过当”,其特征为客观上防卫人对不法侵害者实施了数个具有连续性的反击行为,主观上防卫人的数个行为具有防卫意思的连续性。

判断是否构成时间过当需对前后行为的防卫性质作整体性的判断,并对造成的“重大损害”结果的归属采取分别评价的立场。

三、中国人民大学 田宏杰教授

主要观点:

质的过当是防卫手段的过当,如攻击者只是拳脚相加,防卫人却用刀枪相对。

量的过当是超越了防卫的时间界限,即在已消除急迫的不正侵害后,继续实施防卫行为,给攻击者造成重大损害。

原则上肯定质的防卫过当成立防卫过当,否认量的防卫过当成立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四、几位教授对于“于欢案”的评价

北京师范大学赵秉志教授:于欢构成防卫过当,应减轻处罚。理由在于,于欢在母亲受到侵害时基于正当防卫目的反击,但行为导致了严重后果,超过了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

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教授:于欢构成防卫过当。报警求助无果后,诉诸武力自救具有紧迫性,且对方人数众多,实施打击是对不法侵害的打击,符合防卫的前提条件,但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

湖南师范大学邱兴隆教授:于欢构成防卫过当。出警后未遭遇针对生命与健康权的不法侵害,不具备特殊防卫的前提条件,所实施的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

华东政法大学李翔教授:于欢构成防卫过当。警察出警并未使不法侵害停止,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造成了超过必要限度的伤亡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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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四)

贡献者回答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劳东燕,公安部法制局二级巡视员曾斌出席发布会并介绍相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

法律依据:《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称《意见》)

第三条 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对于正在进行的拉拽方向盘、殴打司机等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实行防卫。

从上文内容中,大家可以学到很多关于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的信息。了解完这些知识和信息,奥律网希望你能更进一步了解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