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诈案件的管辖权 (一)

电诈案件的管辖权

最佳答案法律分析:(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诈骗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等的拨打地、发送地、到达地、接受地,以及诈骗行为持续发生的实施地、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被害人被骗时所在地,以及诈骗所得财物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

(二)电信网络诈骗最初发现地公安机关侦办的案件,诈骗数额当时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后续累计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可由最初发现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网络诈骗犯罪管辖地如何认定 (二)

最佳答案网络诈骗犯罪管辖地的认定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般原则: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犯罪地的具体认定:

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站建立者和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诈骗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等的拨打地、发送地、到达地、接受地,还有诈骗行为持续发生的实施地、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被害人被骗时所在地,以及诈骗所得财物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

特殊情况的管辖:

电信网络诈骗最初发现地公安机关侦办的案件,若诈骗数额后续累计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可由最初发现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具有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等情形的案件,有关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对因网络交易、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关系形成多层级链条、跨区域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可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多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立案侦查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境外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可由公安部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司法程序的管辖:

公安机关立案、并案侦查,或因争议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在逃犯罪嫌疑人归案后的管辖:已确定管辖的电信诈骗共同犯罪案件,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归案后,一般由原管辖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

2024诈骗新规定异地管辖立案是如何规定的? (三)

最佳答案诈骗新规定异地管辖立案一般是由犯罪案件的犯罪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但如果被告居人住地的人民法院更为合适的话,那么也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来进行管辖,诈骗案异地犯罪的,可以由犯罪的发生地或者结果地管辖。 一、诈骗新规定异地管辖立案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法律对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是属地原则。《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合适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诈骗案异地犯罪的,可以由犯罪的发生地或者结果地管辖。

二、诈骗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诈骗罪判缓刑有哪些限制?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退赃或退赔的;

二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三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一百二十六条 【重处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9、诈骗作案10次的。

也就是说,要是诈骗罪的犯罪分子存在上述三种情况之一的话,那么即使符合我国对适用缓刑的规定,那么也是不能对该犯罪分子适用缓刑的。这也就是诈骗罪适用缓刑的限制条件。

综合上面所说的,诈骗罪只要一旦构成必定就有专门的执法人员进行管辖,但对于管辖的法院一般可以按案件的发生地或者是犯罪人员的居住地所存在的法院进行管辖,但不管是由管辖此案件都需要有合法的证据来证明案件的实际情况,从而才能保障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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