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什么区别? (一)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什么区别?

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存在以下区别:

1.意义不同:犯罪嫌疑人是指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执法机关认定涉嫌犯罪的人,是一个犯罪调查阶段的身份;而被告人是指经过检察机关起诉、经法院受理并立案的,被控告犯罪并被传唤到法院受审的人,是一个审判阶段的身份。

2.权利不同:在犯罪嫌疑人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受到限制,但并未被定罪;而在被告人阶段,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更加完备,但可能会被判定有罪并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3.责任不同:在犯罪嫌疑人阶段,执法机关的任务是调查犯罪事实,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罪责;而在被告人阶段,法院的任务是审理犯罪事实,判定被告人的罪责。

需要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之间并不是划分清晰的界限,两者之间可能存在交叉和转化。在犯罪嫌疑人阶段,如果经过审查、调查等程序,执法机关认定涉嫌犯罪的事实足以构成犯罪,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刑事诉讼,此时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就会转化为被告人身份。同时,在被告人阶段,如果法院对被告人的犯罪指控不成立,被告人的身份就可能被转化为犯罪嫌疑人身份。

什么是犯罪嫌疑人 (二)

法律分析:又称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对其提起公诉以前的称谓。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无罪推定的原则,除非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被列为嫌疑人怎么处理? (三)

被列为嫌疑人司法记挂可以依法传召其到警局录口供,也会监视其日常生活,并采取其他合法的方式收集其犯罪证据。那些被列为犯罪嫌疑人,但是司法机关职员,经过侦查,并没有发现能够证明对方实施了犯罪行为证据的,需要将其无罪释放。 一、被列为嫌疑人怎么处理

被列为嫌疑人司法记挂可以依法传召其到警局录口供,犯罪嫌疑人被抓获不承认的,应该由刑事侦查机关负责对犯罪嫌疑人是不构成犯罪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侦查结果依法处理:

1、如果有足够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即使没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的,仍应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2、如果侦查证据不足于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则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3、零口供定罪:

“口供”和其他证据一样,只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并且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就能成为定罪的证据,不存在优先地位问题。

口供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对其可以采信,但不能轻信,不能只靠供述定案,无口供就不定案。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一规定明确地表明供述是可以采信的一种证据,但不能轻信;司法工作人员对有无口供的情况应采取的正确态度。而且,是否包括“口供”不是证据链条必须的。缺乏“口供”也并不能必然影响链条的完整性。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

《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必须要在司法机关传唤时及时到位,并且如实回答其提出的疑问。若是没有证明表明该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不得无故拘留,但是可以监视其日常行为。一般来说,只有在刑事案件审理结束之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才会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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