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仓储保管合同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这份合同范本,就像是一座桥梁,连接着存货方与保管方,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妥善保障。作为普通人,我们或许都曾有过物品寄存或保管的经历,而仓储保管合同正是这一切规范化、合法化的体现。它规定了物品的储存条件、保管要求、入库出库手续,以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确保每一项细节都清晰明了,无遗漏、无歧义。接下来,让我们一同深入了解这份仓储保管合同范本的具体内容。
- 1、仓储保管合同范本
- 2、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什么不同,如何区分?
- 3、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 4、民法典新增仓储合同规定是什么?
本文提供以下多个参考答案,希望解决了你的疑问:
仓储保管合同范本 (一)

贡献者回答仓储保管合同范本如下:
仓储保管合同
存货方:_ 合同编号:_签订地点:_保管方:_ 签订时间:__年月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储存货物的详细信息 货物品名:_ 品种规格:_ 数量:_ 质量:_ 货物包装:_
二、货物验收 明确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以及所需资料。
三、货物保管条件和要求 详细列出货物保管的具体条件和保管方的相关要求。
四、货物入库、出库 规定货物入库、出库的具体手续、时间、地点以及运输方式。
五、货物损耗处理 明确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办法。
六、计费项目和结算方式 列出具体的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七、违约责任 保管方的责任: 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对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承担赔偿责任。 因保管方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或错发到货地点,赔偿存货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存货方的责任: 因存货方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偿付保管费及违约金。 未注明特殊货物性质或未提供必要保管运输技术资料,造成货物或仓库毁损的,承担赔偿责任。 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承担。 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对货物进行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存货方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除支付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八、保管期限 从__年月日至年月__日止。
九、合同变更和解除 因不可抗力事故影响合同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延期履行合同。
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同意由_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它约定事项。
十二、附则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执行。
双方信息 存货方:_ 保管方:_ 地址:_ 地址:_ 法定代表人:_ 法定代表人:_ 委托代理人:_ 委托代理人:_ 电话:_ 电话:_ 电挂:_ 电挂:_ 开户银行:_ 开户银行:_ 帐号:_ 帐号:_ 邮政编码:_ 邮政编码:_
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上述空白处,以确保合同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什么不同,如何区分? (二)
贡献者回答仓储业是专为他人储藏、保管货物的商业营业活动,是现代化大生产和国际、国内商品货物的流转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那么,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什么不同,如何区分?
网友咨询: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什么不同,如何区分?
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孟海律师解答:
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由仓库营业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货物,存货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保管合同,又称寄存合同,是由保管人保管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的物品,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由含义可知,两类合同都提供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范围较仓储合同更广,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
由于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都是由保管人保管物品的合同,两者的标的都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保管人的主要义务都是妥为保管存货人交付其保管的物品,因此,两者有时较难区分,需要进行辨析。
两者的区别主要是:
1、保管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自双方订立合同时成立。
2、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而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
3、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不要求具有特定身份,仓储合同的仓储营业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该类业务的人。
4、过错责任不同,保管、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均为过错责任;无偿保管人仅对其故意及重大过失负责。
孟海律师解析:
除此之外,关于合同当事人是否享有任意解除权也不尽相同:
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据此可知,原则上寄存人有任意解除权,当没有约定保管期间或约定不明时,双方(即寄存人和保管人)均有任意解除权。
对于仓储合同来说,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据此可知,只有在没有约定储存期间或约定不明时,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才享有任意解除权。
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合伙人,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从业以来多次参与上海教育电视台法制节目的访谈录制,《检察风云》杂志撰稿人,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律师,以专注及专业赢得好评。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三)
贡献者回答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合同性质:
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即合同的成立以交付保管物为要件。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即合同的成立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无需交付保管物即可成立。
费用支付:
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这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仓储合同则是有偿合同,存货人必须支付仓储费。
保管物品的数量和性质:
保管合同一般涉及单件或小宗物品的寄存。仓储合同则通常涉及大宗物品的储存。
提取保管物的时间:
保管合同中,无论是否有保管期限的约定,寄存人均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仓储合同中,若当事人对储存期限有约定的,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不能随时提取仓储物;若当事人对储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
综上所述,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在合同性质、费用支付、保管物品的数量和性质以及提取保管物的时间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民法典新增仓储合同规定是什么? (四)
贡献者回答《民法典》新增仓储合同规定是在《民法典》904条当中的规定,仓储合同主要指的就是储存存货人所交付的一些物品,并且是需要由存货人支付仓储的费用的。同时根据我们国家《民法典》905条当中规定,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时候就成立合同。 一、《民法典》新增仓储合同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
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定义】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成立时间】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仓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保管人(又称仓管人或仓库营业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的货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从外延上看,仓储合同是一种提供劳务服务的合同;从内涵上看,仓储合同是储存他人的物并获取报酬的合同。
仓储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仓库营业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所谓仓储设备是指能够满足储藏和保管物品需要的设施,其并非仅指以房屋、有锁之门等外在表征的设备,例如,可供堆放木材、石料等原材料的地面,同样为仓储设备。所谓专事仓储保管业务,是指经过仓储营业登记专营或兼营仓储保管业务。
(2)仓储合同的标的是仓储服务行为,仓储合同的标的物是仓储物。仓储物为动产,不包括不动产,包括种类物和特定物。
(3)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仓储合同的内容主要有:仓储物的名称、数量及质量,仓储物入库、出库时间及有关手续,仓储物验收标准及内容,仓储物仓储要求及条件,计费项目、标准及支付方式,责任承担及合同期限等
(4)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保管人提供储存、保管的义务,存货人承担支付仓储费的义务。仓储合同须有仓储占有的转移,即存货人要交付仓储物,但仓储占有的转移并不等于仓储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转移,保管人一般无权使用、处分仓储物。
(5)仓单是仓储合同的重要特征。存货方主张货物已交付或行使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保管人必须签发仓单,但仓单并非仓储合同本身,签发仓单并非合同的成立要件而仅是一种履行行为。
二、仓储合同法律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
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定义】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成立时间】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在当代的社会,仓储合同是非常的重要的。仓储合同的成立条件必须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根据我们国家《民法典》第905条当中也明确的规定了仓储合同成效的时间,也就是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的时候。
从上文,大家可以得知关于仓储合同的一些信息,相信看完本文的你,已经知道怎么做了,奥律网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