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合同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 三、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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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基础知识

一、合同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合同法的定义
合同法,广义上是指关于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各类涉及合同的法律、条例、办法、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等;狭义上则专指规范合同的法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现行有效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它是调整民事主体之间以商品交换为核心的民事财产流转关系的重要法律规范。
调整对象
合同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些协议涵盖了经济合同、技术合同以及其他各类有关债权债务的民事合同,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则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合同法的基石,要求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这包括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以及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强调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这包括缔结合同的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以及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这包括等价有偿的意思,即当事人取得他人财产利益应向他方给付相应的对价,以及显失公平制度和重大误解制度的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被誉为帝王规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可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这包括确定诚实可信的行为规则、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与矛盾,以及解释法律和合同的作用。
三、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间意思表示一致,就合同条款或内容达成合意的过程。这具体表现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承诺则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一旦成立,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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