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解读《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一)

怎样解读《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贡献者回答解读《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

——五部委解读《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新华网北京9月14日电(记者华晔迪、赵晓辉、许晟)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这是新时期指导和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纲领性文件。14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吹风会,国资委副主任张喜武、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财政部部长助理许宏才、工信部副部长辛国斌、人社部副部长张义珍介绍《指导意见》相关情况。

通过市场化改革将国企打造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

“把国有企业打造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充分激发和释放企业活力,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发展引领力,是贯穿《指导意见》的一条主线,也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着眼点和落脚点。”张喜武说。

《指导意见》通篇体现这一改革取向,具体措施主要包括依法落实企业自主权,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推动企业完善市场化经营机制,推进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积极引入各类投资者;促进企业公平参与竞争等。

推进国资监管机构职能转变势在必行。张喜武说,关键要抓好“一个转变、两个清单、三个归位、四个重点”:“一个转变”就是准确把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定位,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的转变;“两个清单”是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边界,建立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做到该管的科学管理、决不缺位,不该管的要依法放权,决不越位;“三个归位”就是将依法应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一级企业,将延伸到子企业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一级企业,将配合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归位于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四个重点”就是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

监督必不可少。张喜武强调,国有企业改革首先要加强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这是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一条重要经验和根本保障。《指导意见》提出一系列措施,集中体现为筑牢“四道防线”: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出资人监督、专项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健全“六个机制”:建立健全核查、移交和整改机制,建立监督工作会商机制,建立健全监督意见反馈整个机制,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问责机制,健全反腐倡廉长效机制。

分类型、多方式推动国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在介绍混合所有制改革情况时,连维良说,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目标是,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具体推进中,对于不同类型企业将区别对待。连维良说,一是区分“已经混合”和“适宜混合”的国有企业:对通过实行股份制、上市等途径已经实行混合所有制的国有企业,要着力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资本运行效率上下功夫;对适宜继续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有企业,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二是区分商业类和公益类国企。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原则上都要实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企,要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定位。

三是区分集团公司和子公司等不同层级。集团公司层面,在国家有明确规定的特定领域,坚持国有控股;在其他领域,鼓励通过整体上市、并购重组、发行可转债等方式,积极引入各类投资者;子公司层面,国有企业集团公司二级及以下企业,以研发创新、生产服务等实体企业为重点,引入非国有资本,加快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

对于具体怎么混,连维良表示,将鼓励多种方式。一方面,要鼓励非国有资本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参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控股,参与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资本运作平台作用,通过市场化方式,以公共服务、高新技术、生态环保和战略性产业为重点领域,对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强的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关于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连维良说,要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服务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支持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等持股。

积极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工作

许宏才说,改革和完善现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目标就是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

《指导意见》提出,要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许宏才说,今后,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指令主要通过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平台,通过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以“市场化”的方式往下层层传导,规避政府对市场的直接干预,真正实现政企分开。

他说,在中央层面组建中央级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方式,可以避免出资人和企业之间叠床架屋和拉长委托代理链条,有利于进一步理清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之间权责关系。这还需要通过试点完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今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将在各自的空间和领域内调整优化资本布局,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公司将具备一定的资本规模。许宏才说,2015年,国资委、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在中央管理的110多家企业中积极推进包括直接授权试点在内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工作。

在全民共享国有资本收益、增进社会福祉方面,许宏才说,将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到2020年提高至30%,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在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时,将实行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政策,以利于解决代际公平问题和缓解未来养老金缴费的压力。

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薪酬分配制度

在谈到国有企业薪酬分配制度改革时,张义珍说,《指导意见》为深化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下一步将抓紧研究制定深化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具体方案,推动建立健全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相适应的工资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

一方面,改革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结合国有企业的功能定位和分类,分类实施改革,逐步扩大竞争性国有企业工资决定自主权,对部分收入过高的企业,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政策;另一方面,指导国有企业深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国有企业内部分配自主权,由企业参考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结合市场竞争程度和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岗位职责和绩效贡献自主决定不同岗位人员工资,合理拉开内部工资分配差距,增强关键岗位和核心人才的薪酬竞争力。

关于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此番《指导意见》明确,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

具体来讲,张义珍说,一是坚持分类关系,对由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任命的企业负责人,重点是严格规范薪酬结构,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形成机制,对通过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其薪酬结构和水平,由董事会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二是坚持激励和约束相结合,对组织任命的企业负责人,其基本年薪根据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和承担风险等因素确定;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确定其薪酬要考虑所在企业的不同功能性质、不同经营规模的区别以及本人承担的经营责任等方面的差异性,加强经营业绩考核。

强化国企在经济转型升级中的示范引领作用

《指导意见》提出“发挥国有企业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制造强国战略中的骨干和表率作用”。辛国斌就此表示,国有企业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据支配地位,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实施制造强国战略,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实体经济发展,必须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重要作用。

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给我国制造业发展带来重要机遇。当今,我国在相当一些领域与世界前沿科技的差距都处于历史最小时期,已经有能力并行跟进这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实现制造业的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

辛国斌说,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在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建设制造强国中,应重点在以下六个方面充分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

一是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加快核心技术、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研发,提升核心竞争力;二是坚持两化深度融合,深化互联网在制造领域的应用,全面提升智能化水平;三是坚持质量品牌为先,不断提升企业的品牌价值和“中国制造”整体形象;四是坚持推行绿色发展,加强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工艺、装备的研发和应用,积极构建绿色制造体系;五是坚持突出战略重点,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先进轨道交通装备、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等为重点,推动优势和战略产业快速发展;六是坚持推进结构调整,加强企业间战略合作和兼并重组,优化国有企业布局,增强国有经济整体功能和效率。

国有企业三项制度改革 (二)

贡献者回答2015年发布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为国有企业改革指明了方向。2016年的《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了改革内容。2017年,国家对国有企业改革进行了重大部署,为下一阶段的深化改革提供了明确指引。2020年,《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等文件将三项制度改革作为关键目标,并提出具体要求和部署。

三项制度改革的重点在于解决国有企业干部能上不能下、员工能进不能出、收入能增不能减的问题。制度改革涉及人事、用工及分配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人事制度改革

1. 建立与国企发展相适应的管理模式和组织架构。

2. 从“行政级别管理”转变为“岗位管理”。

3. 规范企业管理干部的竞聘上岗流程。

4. 实施量化的企业经营绩效考核和民主评议。

5. 完善国有企业干部的奖励和处罚制度。

二、用工制度改革

1. 规范劳动合同制度,实现人员身份转换。

2. 优化劳动岗位的定岗和定编工作。

3. 推行竞争上岗制度,实现优胜劣汰。

4. 加强以岗位管理为核心的劳动关系管理。

5. 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鼓励职工合理流动。

三、分配制度改革

1. 实行多样化的分配制度,推广股权激励。

2. 改革国企工资决策机制,提升灵活性。

3. 完善企业内部薪酬体系,结合岗位和能力。

4. 强化国企员工工资的市场竞争性和调节性。

5. 调整职工工资结构,合理调整收入比重。

6. 完善技术和营销人员的分配办法。

从模块划分来看,三项制度改革主要包括管控模式设计、组织架构梳理、权责划分、流程优化、定岗定编任职资格、人才选拔与培训、劳动关系管理、干部与职工绩效考核、奖惩制度制定、薪酬体系设计、员工福利设计、职业生涯规划等内容。

武政办[2003]66号文 (三)

贡献者回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政策的意见

( 武政办 [2003]66 号 )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执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 鄂发 [2003]5 号 ) 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 武发 [2003]13 号 ) 精神,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加速推进全市新型工业化建设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在改革中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由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并委托两家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并分别出具符合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报同级国资管理部门审查和确认。各类损失经中介机构界定、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审核后报同级财政、国资部门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核减净资产;其中对企业申报、中介机构核实后确实难以收回且法律手续不全的应收帐款,按以下原则计价:以评估基准日为准, 1 年 3 年以内的应收帐款按 60% 计价, 40% 计入坏帐准备; 3 年 ( 含 3 年 ) 的应收帐款,按 30% 计价, 70% 计入坏帐准备。企业改制后,对其计入坏帐准备部分的应收帐款,原营运机构和企业产权管理单位,要督促企业清收,收回部分按约定与企业分成。其余核销的资产损失部分,由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委托产权交易市场组织清理、变现。

二、企业改制时涉及职工分流与安置的下列费用从国有资产中抵扣或预留给改制后的新企业 ( 包括改制后变更登记、新设登记企业以及收购、兼并改制企业的企业,下同 ) 并由其支付。

( 一 ) 改制时,企业在册职工与原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应给付的经济补偿金;

( 二 ) 企业离退休人员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应缴未缴的医疗保险费用;

( 三 ) 企业伤、病、残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分类处理所需的生活补助及医疗费用;

( 四 ) 企业改制前,职工遗属应领取的抚养费、精简返乡人员应领取的生活补助费。

三、妥善分流与安置改制企业的各类职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社会保险按政策做到应保尽保。职工安置分流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对于裁员比例达到 80% 或破产、关闭企业的人员安置分流方案,须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实施。

( 一 ) 企业改制时,企业职工应与原国有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并给付或预留一定经济补偿金。其经济补偿标准按工作年限确定,工作时间每满 1 年 ( 工龄不满 1 年按 1 年计算 ) ,按改制企业上一年度的月均工资标准发给 1 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若企业月均工资低于 591 元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支付能力参照 591 元的标准执行。

( 二 ) 对与原国有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离开企业的职工,企业应即时给付经济补偿金并为其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的移交手续,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可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对与原国有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但被改制或重组后的新企业聘用的职工,其经济补偿金从国有资产中扣除,预留给改制后的新企业,新企业应根据职工意愿和企业实际,既可一次性地支付,也可以转为职工个人在新企业中的股份或作为新企业对职工个人的负债。凡实施经济补偿金预留的新企业应在充分尊重聘用人员意愿的前提下,就经济补偿金的处置或支付与其依法签订有关协议,保证其合法权益。

( 三 ) 企业改制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 5 年以内 ( 含 5 年 ) 或工龄满 30 年的职工,应继续与改制或重组后的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在新企业实行内部退养或其他安排。其经济补偿金预留给改制后的新企业,由改制或重组后的新企业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发放生活费。

( 四 ) 企业改制前,因伤、病、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由改制后的新企业接收与管理。其经济补偿金预留给改制后的新企业,由改制或重组后的新企业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发放生活费及相关补助。

( 五 ) 企业改制前,已办理手续的离退休人员由新企业管理或委托管理,若国家、省、市有新的管理规定,按新的规定办理。

( 六 ) 企业改制后,新企业应与职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重新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

( 七 ) 企业在改制后应继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费用,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关系由社保机构接受。原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可由改制企业重新申报办理后,由社保机构接受。

( 八 ) 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自谋职业人员,继续到社会养老保险统筹机构缴费的,原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其档案管理应移交劳动力市场,费用按每人每年不超过 24 元的标准收取;其党、团关系转至职工户籍所在地或者新的就业单位管理。到达退休年龄时,由档案管理部门帮助办理退休手续,享受有关养老保险待遇。

四、企业资产的出售或股权转让以评估值为基础,通过产权交易市场采取挂牌竞价、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公开交易,按市场原则确定转让价格。

( 一 ) 鼓励外来投资者整体收购、控股国有企业。凡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的,优惠 30%( 优惠部分不包括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安置费用,下同 ) ;对一次买断, 3 年内付清且首期付款超过 40% 的,优惠 10% 。购买方在付清价款前,无权自行处置资产,确需处置的,须经出售方同意。

( 二 ) 为体现 “ 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 ” 的精神,对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企业经营管理层和职工在整体购买国有产 ( 股 ) 权时,优惠 30% ;凡一次性付款,在此基础上再优惠 10% 。

( 三 ) 凡分拆改制、分块购买国有资产的,对购买者均实行一次性付款原则,并给予 15% 的优惠。

( 四 ) 购买者在收购国有产 ( 股 ) 权后,凡接收与安置原企业职工 90% 及的,按购买价优惠 10% 。

五、改制后企业不改变土地用途的项目,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 ) 出让的土地或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划拨土地,可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主体变更登记手续。

( 二 ) 其他因改制需要保留原划拨用地方式的,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在 5 年内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

( 三 ) 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企业改制后要求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积极予以办理。

( 四 ) 改制企业以前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处理。

六、企业改制时,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字 [2001]161 号 ) 规定的契税减免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减免;不符合减免条件但纳入我市国有改制企业确定范围的,由企业按规定缴纳契税后,凡在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 ( 以下简称中心城区 ) 所在地的改制企业,统一由市财政局根据企业有关缴税凭证 ( 复印件 ) 及改制方案、批文,按企业实际缴税额对改制企业拨付改制费用补贴;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所在地的改制企业,由所在区 ( 开发区 ) 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实行办法后,中心城区所在地国有企业改制缴纳的契税收入,市与区财政不实行 2 : 8 分成办法。

七、企业转让、出售国有资产所得收入、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要首先用于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补交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补发欠发的工资、医疗费等,剩余部分由企业改制前所在的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主管单位收取,用于支持企业改制和企业发展。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改制实际情况,可在各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主管单位之间统一调配,用于企业改制与发展和补充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等。

八、企业现有国有资产 ( 包括转让收入 ) 按政策规定标准不足以安置职工的,不足部分可按以下顺序对企业给以政策支持,直至补足为止:

( 一 ) 企业原欠营运机构或主管单位的管理费、利润和借款豁免,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

( 二 ) 企业历年对财政的借款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

( 三 ) 将改制企业出售住房 ( 包括出售住房使用权 ) 的售房资金 ( 留足售房金额 20% 的房屋维修费后的剩余部分 ) ,冲抵企业的负资产和安置职工;

( 四 ) 将企业租用的房产部门的公房产权进行置换,其置换价值按 7 : 3 的比例进行分配,即置换价值的 70% 用于冲抵改制企业负资产和安置职工, 30% 支付给房产部门作为补偿;

( 五 ) 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按最高不超过企业交纳土地出让金的 50% 返投给企业。

九、改制企业继续保留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改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改制企业被其他企业兼并后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改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

十、加强审计监督,确保改制中国有资产不流失。改制企业国有产 ( 股 ) 权的出让,必须在产权交易市场挂牌公开交易,工商部门应以武汉市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凭证及有关文件、资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十一、简化办事程序,降低改制成本

( 一 ) 资产评估应委托经国资、土地、房产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资产 ( 包括房、地产 ) 进行一次性全面评估,不得重复评估,资产评估审查实行联合办公,由市国资部门最终出具一次性确认 ( 核准 ) 文件。

( 二 ) 企业改制过程中,内部职工以经济补偿金置换原企业资产 ( 股份 ) ,涉及产权交易的费用,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承受方可免交应缴纳的费用。

( 三 ) 企业改制办理工商、税务等注册或变更登记,一律按规定只收取变更登记费 50 元。企业改制前依法办理相关房产、土地登记手续的,改制后不改变土地用途和进行建设,可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房产、土地部门只收取过户换证工本费。

( 四 ) 改制企业在重新办理房产、土地证书时,涉及的房屋和土地勘测、评估和产权交易中的审计验资、资产评估、交易鉴证等中介费用,一律按不超过现行收费标准的 20% 收取。

( 五 ) 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房屋和土地契税,代征部门不得重复计收。

( 六 ) 对于企业改制时以同宗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在一个经济事项中连环投资或需要连续过户且相关资料齐备的,可一次性办理。

十二、上市公司应加快股权重组工作,国有股权的重组及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本意见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城镇集体企业改制参照本意见执行。我市原制发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型国有企业改制的若干实施意见》 ( 武政办 [2000]102 号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城镇集体企业改制的通知》 ( 武政办 [2001]111 号 ) 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同时废止。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 年5 月27 日

国企改革意见_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建议 (四)

贡献者回答关于国企改革意见及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建议

一、国企改革意见

健全国有企业管理制度:为确保国有企业改革健康有序进行,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包括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科学的决策机制和透明的财务管理体系。这有助于提升企业的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

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通过引入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实现股权多元化,激发企业活力。同时,建立健全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机制,保障各类股东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根据国家战略需要和市场需求,调整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聚焦主业、突出优势,提升国有资本配置效率。对于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企业,应依法实施破产清算或重组。

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加强对国有资产运营和保值增值情况的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建议

创新驱动发展:鼓励国有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培育核心竞争优势。同时,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的合作,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

推进数字化转型: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国有企业数字化转型,提升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

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打破身份界限,实行竞争上岗、择优录用。同时,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激发员工积极性和创造力。

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注重企业文化建设,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营造良好的企业氛围。通过企业文化建设,提升员工的归属感和凝聚力,促进企业稳定发展。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奥律网关于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