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出租房屋管理条例

青岛出租房屋管理条例

青岛出租房屋管理条例详解

导语:

在青岛市,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房屋租赁市场也日益活跃。为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青岛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出租房屋管理条例。这些条例旨在为房东和租客提供一个公平、透明、规范的租赁环境。本文将深入解析青岛出租房屋管理条例大家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一、房屋租赁的基本原则

根据条例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这意味着在签订租赁合同、确定租金、履行租赁义务等方面,双方应当平等协商,不得有欺诈、胁迫等不正当行为。同时,条例还明确了出租房屋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如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符合安全标准、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的规定等,确保出租房屋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二、禁止出租的情形

条例列举了多种禁止出租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查封的房屋、权属有争议的房屋、违法建筑、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房屋等。这些规定的出台,有助于防止不合法的租赁行为,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三、租赁合同的签订与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应包含当事人姓名、房屋基本情况、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交付方式等关键条款。此外,条例还强调了租赁合同备案的重要性。租赁双方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相关文件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这一规定有助于监管部门掌握租赁市场动态,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四、租赁期限与租金管理

条例规定了租赁期限的相关内容。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如需继续租用,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租金管理方面,条例禁止出租人或承租人单方面提高或降低租金,除非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形。这一规定有助于维护租赁市场的稳定性,防止租金的无序波动。

五、房屋使用与维修责任

承租人应当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房屋设施。对于因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部位,出租人应及时负责修复。若因出租人未及时修复导致承租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有助于明确双方的责任边界,减少因房屋维修问题产生的纠纷。

六、违法行为的处罚

条例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出租人将不符合标准的住房出租、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等行为,将受到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于承租人擅自转租、转借房屋、拖欠租金等行为,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这些规定的实施,有助于维护租赁市场的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七、特殊情况下的租赁管理

在特定情况下,如承租人死亡、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等,条例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例如,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履行承租。这些规定体现了条例的人文关怀和灵活性。

八、鼓励长期租赁与发展规划

为鼓励长期租赁,条例提出国家鼓励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签订租赁期限为3年的住房租赁合同。同时,地方政府应结合本地租赁住房供需状况等因素,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这些措施有助于促进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居住需求。

总结:

青岛出租房屋管理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为青岛市的房屋租赁市场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通过明确租赁原则、禁止出租情形、合同签订与备案要求、租赁期限与租金管理、房屋使用与维修责任、违法行为的处罚以及特殊情况下的租赁管理等关键环节,条例为房东和租客提供了一个公平、透明、规范的租赁环境。未来,随着租赁市场的不断发展完善,青岛出租房屋管理条例也将继续发挥其重要作用,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居住服务。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一)

最佳答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城市住宅、公共建筑以及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依照合同约定对物业实行专业化管理和为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提供的综合性服务。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非业主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适用本条例。第四条青岛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物业管理工作。

青岛市物业管理部门和各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物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的行政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物业管理的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对涉及城市管理的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物业管理与居委会工作、社区服务的相互关系进行协调。第二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人数较多的,应当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委员会是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经物业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由物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实际情况划定。第六条实行物业管理的新建物业由物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或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原有物业由物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或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第七条业主大会会议或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持有表决权的业主或业主代表出席方可举行。

表决权实行住宅房屋一户一票;非住宅房屋每一百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为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有房屋所有权一证的每证一票。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或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百分之十五的业主或业主代表提议,应当就所提议题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或业主代表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或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应当邀请非业主使用人和有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代表列席。第九条业主委员会成员从业主中选举产生,由七至十一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

业主不足七人的物业,业主委员会的组成,由全体业主协商确定。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主任、副主任、委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十条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二)听取和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通过和修订业主公约,批准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决定聘用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六)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或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并报告工作;

(二)负责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具体工作,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聘用合同;

(三)审议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年度物业管理工作计划,监督和评价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情况;

(四)审议物业管理各项有关资金的收取与使用计划,监督物业管理企业按年度公布收支情况;

(五)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及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配合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追交欠费;

(七)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第十三条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制定业主公约。业主公约经业主大会会议或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第十四条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国家出台租房新规 (二)

最佳答案近年来,租房成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解决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但违约涨租、克扣押金、“隔断房”和“甲醛房”等行业乱象仍时有发生。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法律法规层面的保障不可或缺。

今年以来,全国多地出台政策措施规范住房租赁,明确行业规范,加强市场监管。11月23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将于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以解决市场问题为导向的《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已于9月1日正式施行,有效抑制了租房市场乱象;另外,广州、青岛、石家庄、佛山、深圳、常州等地也纷纷出台相关细则,对维护承租人权益提出明确要求。

遏制租房乱象

记者梳理发现,北京和上海的《条例》均明确了租赁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在房屋出租要求方面,明确了建筑、治安、面积、室内空气质量或卫生、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在企业经营方面,对住房租赁企业主体登记、房源信息发布、合同登记备案以及资金监管等提出要求,明确将二房东纳入监管,同时保障租户的资金安全。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秘书长赵庆祥表示,作为全国首部规范住房租赁的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为市场管理创新留足了空间、奠定了基础。“具体来看,《条例》为市场主体设置了门槛,相当于为个人二房东戴上了紧箍,为经营服务行为打造了模板,为租赁资金加上了保险锁,为市场管理打造了操控台,为市场调控设置了调节阀。”赵庆祥说。

“自《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实施以来,经纪机构和租赁企业等市场主体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和宣传培训工作,在监管范围内调整企业经营策略,包括收房标准、租金定价、房源推广以及业主、租客服务等。”贝壳研究院高级分析师黄卉告诉记者,《条例》从居住条件、安全保障、稳定租金等方面强化承租人的权益保障,遏制虚假房源、违约涨租、克扣押金等现象,同时通过多种纠纷调解机制,切实保护承租人权益。

针对安全风险隐患巨大的“隔断房”,北京和上海均明确禁止。《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明确规定,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打隔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起居室不得单独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市场关注度较高的是客厅的分割和出租,对此,北京的规定非常严格,不但客厅不得单独出租,阳台和储藏室等区域也不得出租,这对于很多做分散式长租公寓运营的企业来说,经营空间将被压缩。”58安居客房产研究院分院院长张波表示。

完善监管政策

为了避免租金水平过快上涨,增加租客负担,多地出台政策加强租金水平监管。北京和上海规定,住房租金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可以依法采取涨价申报、限定租金或者租金涨幅等价格干预措施,稳定租金水平;深圳则是继去年公布二手房参考价之后,今年10月份公布了覆盖该市各区的房屋租赁参考价格,为市场租金提供引导。

同时,对于租赁市场的金融风险隐患,多地要求租赁企业将押金及租金通过第三方账户托管,避免资金被随意挪用。比如,北京规定,住房租赁企业收取的押金和租金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和3个月,并需要通过第三方专用账户托管,超收的租金应当纳入监管;上海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应在商业银行开立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向社会公示,租赁企业一次性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及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租金应存入专用账户;广州在《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中提倡出租人按月收取租金,明确“1个账户、一致周期、有条件解冻”的监管方式。

“今年以来,完善住房租赁市场监管政策是各地方政府在住房租赁领域的一项重点工作。各地陆续出台了多项政策,北京、上海更是出台了住房租赁条例,以立法形式加强租赁市场监管。”中指研究院指数事业部研究副总监徐跃进建议,为了充分落实市场监管,规范市场运行,要加快政府住房租赁信息化平台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强化合同备案管理,并加强租赁合同备案与各项社会公共服务的关联,以夯实市场监管的数据与信息基础。

业内人士认为,随着各地住房租赁政策的出台,下一步的关键是落实各方责任、加强动态管控,建议调动基层治理体系与行业自律的力量,同时加强租赁信息平台建设,夯实市场监管基础。

加强动态管控

与商品房从地块出让、规划报建、预售审批、物业管理等全链条、全过程监管不同,租赁涉及的管理范围更为广泛。广东省城规院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建议,一方面要将街道、社区、村居等基层治理力量调动起来,另一方面还要将行业自律的力量发挥出来,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微观主体监督或举报的体系。“上海此次发布的《条例》就是明确了条块结合、街镇(乡)负责、村居协助、行业自律的治理机制,有望形成有效的综合治理体系。”李宇嘉说。

诸葛找房数据研究中心高级分析师陈霄表示,首先,相关政府部门要排查清楚社区租赁状况,统计住户信息,列入网格化管理;其次,对于出现不退押金等违规行为即刻处理,明确惩罚措施,保证租赁群体的合法权益;再次,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合力行动,多方面着手排查不良中介机构等主体。

实际上,除了规范住房租赁行业发展,中央及地方政府在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方面也在不断探索。比如,2021年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推出,围绕其建设配套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逐渐形成了住房租赁“融投管退”的商业模式闭环。

据中国指数研究院统计,截至2022年6月份,全国有超80个省市出台了关于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地方性文件。“十四五”期间,全国40个重点城市计划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650万套(间),其中,2021年已完成万套(间),2022年计划筹集240万套(间)。除40个重点城市之外,另有34个城市公布了“十四五”期间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计划,共约123万套(间)。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今年,兼顾短租管控与长期保障性租赁住房筹建等相关政策密集出台,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力度明显增强。“在北京、上海的示范带动下,未来或有更多城市出台住房租赁相关政策,进一步规范行业发展,推动形成‘租购并举’的住房格局。”严跃进说。

青岛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条例相关说明 (三)

最佳答案在1991年1月26日,青岛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青岛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条例》。随后,该条例在同年3月15日得到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批准,并于3月25日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1991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在1994年,根据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该条例首次修正,修正内容基于1994年9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地方性法规适用范围的决定。

接着,在1997年8月16日,条例再次进行修正,这次是基于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条款的决定,对条例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最后,到了2002年5月1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了对《青岛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的第三次修正,这是在2002年4月17日,由青岛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这次的条例修订历程反映了青岛市对城市私有房屋管理的持续关注和法规的不断完善,确保了城市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扩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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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物业管理条例规章是什么物业管理条例的背景是什么?来说说 (四)

最佳答案青岛物业管理条例规章主要包括对装修保证金等相关事项的规定,其背景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一、青岛物业管理条例规章的主要内容

装修保证金规定:在青岛的物业管理条例中,通常会规定物业企业在业主进行装修时需要收取一定的装修保证金。这笔保证金的主要目的是确保业主在装修过程中不违反相关规定,如不进行违规拆改、不破坏房屋结构等。一旦装修验收合格,物业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7到15日)退还保证金。

物业企业执行标准:物业企业需严格按照当地的物业管理条例执行,包括装修保证金的收取、退还以及物业管理服务的其他方面。这些规定旨在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的规范化、专业化。

二、物业管理条例的背景

规范物业管理活动: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行业迅速崛起,但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如物业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业主权益受损等。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各地纷纷出台了物业管理条例。

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物业管理条例的制定旨在平衡各方利益,既要保障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促进物业服务企业的健康发展。通过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减少纠纷和矛盾,营造和谐、宜居的居住环境。

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有助于提升物业管理水平,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通过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提高居住环境的质量,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经济租赁房简介及各地管理条例 (五)

最佳答案经济租赁房简介及各地管理条例如下:

经济租赁房简介: 定义:经济租赁房属于政策性租赁房,主要针对的是那些既不符合保障房申请条件,又买不起商品房的“夹心层”人群。 保障方式:以无产权租赁为主,即政府筹资建设经济租赁房后,被保障对象只是租赁,并不购买,同时政府会提供相应的补贴。

各地管理条例: 杭州: 出台了《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租售并举实施细则》和《杭州市区经济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经济租赁房“只租不售”,采取单位申请制,无业人员可通过所在街道办事处申请。 最长租用周期为3年,申请对象需符合在杭州市区有实际工作、无房等条件。 青岛: 从2007年开始为介于申请廉租房和购买经适房之间的夹心层建设租赁房小区。 预计用3~5年时间,基本解决“夹心层”的家庭住房问题。 南宁: 根据《2009全区房改和住房保障工作要点》的要求,开展建设经济租赁住房试点。 通过发展经济租赁住房解决“夹心层”的住房困难问题。 福州: 根据2008年3月出台的《福州市经济租赁房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经济租赁房。 天津: 根据2008年4月出台的《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管理办法》,开始实施经济租赁房。 可以申请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单人家庭月补贴250元,两人或三人家庭月补贴375元,三人家庭月补贴500元。 申请家庭在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期间享受租房补贴。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的经济租赁房管理条例可能随着时间和政策的变化而有所调整,具体细节建议参考当地最新的政策文件。

接受生活中的风雨,时光匆匆流去,留下的是风雨过后的经历,那时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心灵得到另一种安慰。所以遇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时刻告诉自己没有什么难过的坎。奥律网关于青岛出租房屋就整理到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