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土地经营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区别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关于林地承包经营相关政策及解读
- 3、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有什么区别
- 4、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区别
- 5、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有什么不同
本文提供了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土地经营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区别 (一)

最佳答案土地经营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区别:权利性质不同、权利内容的不同、取得时间不同、权利期限不同、权利放弃的标准不同、继承方面的区别。
【法律分析】
承包权主要包括:承包土地的权利、其他承包方式的优先权。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占有、使用、收益权。土地承包权自取得该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而取得,直接的依据是农村集体户口。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依据是承包合同。承包权的起止时间是具有该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时起到该集体组织成员身份丧失之日止。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依据承包方式的不同而有以下两种:①家庭方式承包的经营权从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期限是耕地三十年,草地为三十至五十年,林地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地经林业部批准可以延长;②其他方式承包合同的经营权从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权利期限依据合同约定,其他土地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承包权的放弃主要表现为不参加土地承包,明确放弃与村集体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承包经营权的放弃要以承包人提前半年书面通知为准,否则村委会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法律对承包经营权放弃与收回的法律条件规定较为严格。承包权直接的依据是农村集体户口,承包权人的子女应落入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村集体,因此当然成为村集体成员,也当然地具有农村土地承包权。简而言之,承包权的得与失只与村集体成员资格有关。承包经营权则因其具有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承包方式,而表现出一定的复杂性。家庭承包方式的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但是在承包期内,如果承包人死亡,则其同一户口上的其他人可以继续耕种。但是林地可以继承。以其他方式承包的经营权,承包期内继承人是可以继续承包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三百三十二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关于林地承包经营相关政策及解读 (二)
最佳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关于林地承包经营相关政策及解读如下:
一、林地承包经营权 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实行承包经营: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流转应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确保公平、公开和公正。
二、集体统一经营林地 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成员或三分之二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流转程序: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流转需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同意,并进行公示,确保流转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签订书面合同: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内容涉及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流转期限、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林木和固定设施处置、违约责任等。 合同效力:受让方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造成森林、林木、林地严重毁坏的,发包方或承包方有权收回林地经营权,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四、林木所有权归属 “谁造、合造共有”原则:国家、集体、个人及其他权利人营造的林木的所有权归属依据此原则规定。 营造单位所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归营造单位所有并支配收益。 承包集体或个人所有: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及承包集体或个人营造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个人所有。
五、整体目的 保护农民权益:通过明确权属和规范流转,保护农民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益。 促进森林资源合理利用:鼓励林地经营权流转,促进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建设。 强化法律责任:通过法律规定和合同约束,强化流转双方的法律责任,确保林地承包经营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有什么区别 (三)
最佳答案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有什么区别
1、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有四个区别:
(1)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权利性质不同;
(2)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权利内容的不同;
(3)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权利放弃的标准不同;
(4)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继承方面不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二、土地承包人有什么权利
1、占有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人有权从集体组织取得一定数量、质量、位置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这是承包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
2、使用承包的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3、收取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收益,并取得依约定数额向发包人支付收益后所余收益的所有权。公民个人的承包收益,可以继承;
4、转让承包经营权,这是承包人对其承包权的处分,一般是承包人无劳动力或转营他业而将承包的土地转包。转让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应归承包人所有;
5、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后,仍有权按集体组织规定的制度使用集体组织所有的农林设施,如灌溉设施、农机具等;
6、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区别 (四)
最佳答案法律分析:(一)权利性质不同1、土地承包权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权利中的一部分。2、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民事权利中的物权,具有排他性。(二)权利内容的不同1、承包权主要包括:承包土地的权利、其他承包方式的优先权。2、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占有、使用、收益权。(三)权利放弃的标准不同1、承包权的放弃主要表现为不参加土地承包,明确放弃与村集体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权利性质不同,土地承包权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权利中的一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民事权利中的物权,具有排他性。权利内容的不同,承包权主要包括:承包土地的权利、其他承包方式的优先权,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占有、使用、收益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三百三十二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有什么不同 (五)
最佳答案法律分析:一、权利性质不同
土地承包权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权利中的一部分。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民事权利中的物权,具有排他性。
二、权利内容的不同
1.承包权主要包括:承包土地的权利、其他承包方式的优先权。
2.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占有、使用、收益权。
三、取得时间不同
1.土地承包权自取得该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而取得,直接的依据是农村集体户口。
2.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依据是承包合同。
四、权利期限不同
1.承包权的起止时间是具有该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时起到该集体组织成员身份丧失之日止。
2.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依据承包方式的不同而有以下两种:
家庭方式承包的经营权从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期限是耕地三十年,草地为三十至五十年,林地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地经林业部批准可以延长;其他方式承包合同的经营权从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权利期限依据合同约定,其他土地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
五、权利放弃的标准不同
1.承包权的放弃主要表现为不参加土地承包,明确放弃与村集体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
2.承包经营权的放弃要以承包人提前半年书面通知为准,否则村委会不得随便收回承包地。法律对承包经营权放弃与收回的法律条件规定较为严格。
六、继承方面的区别
1.承包权直接的依据是农村集体户口,承包权人的子女应落入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村集体,因此当然成为村集体成员,也当然地具有农村土地承包权。简而言之,承包权的得与失只与村集体成员资格有关。
2.承包经营权则因其具有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承包方式,而表现出一定的复杂性。家庭承包方式的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但是在承包期内,如果承包人死亡,则其同一户口上的其他人可以继续耕种。但是林地可以继承。以其他方式承包的经营权,承包期内继承人是可以继续承包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人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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