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刑犯释放后犯罪概率探究
- 一、重刑犯释放后犯罪概率的现状
- 二、重刑犯释放后再次犯罪的原因
- 三、降低重刑犯释放后犯罪概率的措施
- 四、结语
本文提供了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重刑犯释放后犯罪概率

重刑犯释放后犯罪概率探究
探讨重刑犯在释放后的犯罪概率是一个复杂且多维度的议题。这不仅涉及到犯罪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多个学科领域,还需要考虑到个人背景、社会环境、教育程度、就业机会等多重因素的综合影响。
一、重刑犯释放后犯罪概率的现状
根据司法部门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整体概率约为7.8%。然而,这一数据在重刑犯群体中可能存在显著差异。在一些重特大刑事案件中,监狱刑释人员的再犯罪率竟高达70%。这表明,相比轻刑犯,重刑犯在释放后重新犯罪的风险更高,对社会安全构成的威胁也相对较大。
二、重刑犯释放后再次犯罪的原因
1. 社会融入困难:长期与世隔绝的监狱生活使得重刑犯在释放后面临巨大的社会融入困难。他们往往感到与社会脱节,难以适应新的生活方式和社会规范。这种心理落差和生活压力可能导致他们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2. 就业难题:重刑犯在释放后往往面临就业困难。由于犯罪记录的存在,他们在求职过程中往往遭受歧视和排斥,难以找到稳定的工作。缺乏经济来源的他们可能因生活所迫而再次犯罪。
3. 家庭破裂与亲情缺失:重刑犯的犯罪行为往往对家庭造成巨大伤害,导致家庭破裂和亲情缺失。在释放后,他们往往得不到家人的关爱和支持,甚至可能因家人的冷漠和排斥而心生怨恨,进而产生报复社会的心理。
4. 教育水平低与法律意识淡薄:重刑犯在初次犯罪前往往教育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在监狱中虽然接受了一定的法制教育,但往往难以彻底改变他们的价值观和人生观。释放后,他们可能因缺乏正确的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而再次犯罪。
5. 犯罪习惯与反侦查能力增强:相比初次犯罪,重刑犯在释放后往往有了更强的反侦查能力。他们在监狱中可能学会了更多的犯罪技巧和逃避法律制裁的方法,这使得他们在再次犯罪时更加难以被侦破。
三、降低重刑犯释放后犯罪概率的措施
为了降低重刑犯释放后的犯罪概率,社会和政府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首先,政府应加大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力度他们顺利融入社会。这包括提供生活安置、就业指导、心理咨询等多方面的支持。
其次,应加强监狱内的法制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通过提高刑释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技能水平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增强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
此外,社会应加强对刑释人员的包容和接纳。消除对他们的歧视和偏见,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社会支持。同时,加强对刑释人员的监管和教育,确保他们遵守法律法规,不再重新犯罪。
四、结语
重刑犯释放后的犯罪概率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政府、社会和个人共同努力来解决。通过加大对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力度、加强法制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社会对他们的包容和接纳程度等措施,我们可以有效降低他们的再犯罪风险,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贡献。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降低重刑犯释放后的犯罪概率并非一日之功,需要持续的努力和投入。只有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刑释人员的回归社会之路,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
重刑犯出狱后有哪些限制 (一)
贡献者回答刑满释放人员以下限制:大人犯法,小孩受罪的情况:在公务员政审中,有一项是审查考生的直系亲属是否有刑事犯罪记录,如果直系亲属有刑事犯罪记录的,则孩子公务员政审不通过。那直系亲属的哪些行为会影响子女考公务员呢?
一、老赖,老赖指的是有能力还账,但是却耍赖拒不还款的人。
二、直系亲属如果有判处死刑的情况,亦或者正在服刑(不管是什么刑罚)、曾有危害国家安全罪、正在被立案审查的,都会影响到考生的“仕途”。
三、父母有醉驾前科,影响孩子的公务员政审。在警校招生中: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政审不合格:
(一)曾因违法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或者近五年曾受过治安处罚的;
(二)有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
(三)曾因严重违纪受过开除学籍、团籍或者党籍纪律处分,或者近三年曾受过记过纪律处分的;
(四)曾参加过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或者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五)有过吸毒史的;
(六)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七)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的骨干分子或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
(八)其他不宜录取的情形。征兵政审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
(一)散布带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发表、出版带有政治性错误的文章、著作的;
(二)曾因违法犯罪受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
(三)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
(四)因犯严重错误被开除公职、勒令辞职、开除学籍或者被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开除团籍的;
(五)有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犯罪团伙标志、有损国家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纹身的;
(六)与国外、境外政治背景复杂的人员关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
(七)参加过邪教组织或者进行过活动的,参加过有害功法组织或者积极进行过活动的;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或者有害功法组织骨干分子的;
(八)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上述非法组织骨干分子的;
(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有被刑事处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有严重违法问题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报复言行的;
(十)家庭主要成员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本人不能划清界限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征集服现役政治条件情形的。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征集的新兵除执行上述规定外,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不得征集;
(一)在言行上同情或者支持非法组织或者非法活动的;
(二)收听、收看境外反动广播、电视等传媒,观看过反动宣传品、淫秽物品,思想受影响,是非界限不清的;
(三)有偷窃、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等不良行为的;
(四)参加各种宗教组织或者进行过迷信活动的;
(五)纹身的;
(六)长期在外地,现实表现不易查清的;
(七)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制度有不满言行的;
(八)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被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
(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因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
(十)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
(十一)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有害功法组织骨干分子或者顽固不化人员的;
(十二)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情形的。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一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第四十九条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三十二条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修正)
四、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5修正)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曾被国家机关辞退的;
(四)持有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的;
(五)配偶具有外国国籍、持有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的;
(六)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修订)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修正)第十五条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等院校专科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
(三)品行良好。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三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二)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高级管理人员,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四)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五)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第一百零八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八十二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修订)第七十六条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修订)第一百三十五条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罪犯服刑期满释放后,其已经恢复人身自由,可以自由生活和工作,并没有什么限制。主张到当地报到,只是为了进一步对刑满人员进行帮教,如果释放后没有报到的,也不会因此而受到处罚的。因此,刑满释放后,是没有什么限制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五条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第三十六条罪犯释放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无条件为释放人员办理户籍登记。
有什么事情,是坐过监狱后才知道的? (二)
贡献者回答我是一名监狱工作多年的狱警,我来告诉你!
坐过牢,你才知道自由是多么可贵! 入狱服刑,对你最大的惩罚就是你失去了自由,服刑是比军事化管理还要严格的管理,吃饭要统一一起吃,睡觉要统一一个房间睡,走路是两人成行三人成列,绝对禁止单人活动(没错,三互小组成员连上厕所也要在视线范围内)。难道真的连一点自由都没有吗?对,没有,你的所有一切绝对都是在视频监控下!
坐过牢,你才知道亲情有多可贵! 监狱就是与 社会 完全隔绝的另外一个世界。在这个世界里,你就是你,没有任何亲人在你身边,你永远只能靠自己。每次亲情电话只有五分钟的通话时间,纵有千言万语,你也只能在这五分钟内表达完全。每逢佳节倍思亲,不,你没有向亲人表达思念的机会(因为你没有时间给家里打电话,就算能打电话也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以前天天在父母身边什么都不觉得,而一旦进了监狱你才发现能在父母身边陪伴一天是多么奢侈的事!
坐过牢,才知道爱情是多么脆弱! 看过太多的例子,对于已婚的服刑人员,一入监第一件事基本都是收到律师函,对方要求离婚或者自己主动离婚。不管是由于什么原因,曾经的山盟海誓,在残酷的现实面前是如此不堪一击。也没有办法去抱怨,漫长的牢狱生涯,时间能淡化和摧毁一切。都说距离产生美,但如果距离再加上时间呢?那就只有分道扬镳甚至反目成仇!
坐过牢,才知道什么叫塑料花友谊! 曾经豪气万丈,一起从街头杀到巷尾,一起拜天拜地歃血为盟。不求同年同月同日生,但求同年同月同日死。但你一旦入狱,曾经的誓言都烟消云散,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在利益面前任何人任何事都是苍白无力的,等你出狱的那一天,你才会发现所有的一切早已物是人非,你早已失去了利用价值而变的一文不值,充斥在你身边的都是欺骗和背叛。作为一个废物,你根本不配拥有朋友!
坐过牢,才知道法律无情,人生苦短。 我所在的监狱是重刑犯监狱,也就是关在里面的基本都是十年刑期的人。随便抽一份档案,不是无期就是死缓。无期至少二十年才刑满,死缓至少二十五年才会出狱,人生短短几十年,有多少个二十年,甚至二十五年,更何况你挥霍的是你人生中最好的年华。等你有幸熬到了刑满出狱的那一天,你才会仰天长叹:时间都她妈的去哪了!
最后衷心奉劝一句,只要不会被饿死,就千万不要去犯罪!
没坐过,自我观点和看法,坐监狱的人一半是明知挑战某件事挑战不成功就得进,有的不是从心要进的一不小心才进的,有的估意想要进的,有的脑子冲动进的,最后都知道牢饭吃着不是不香,而是不好吃
监禁式刑罚的利弊 (三)
贡献者回答监禁式刑罚的利是可能会导致在重大贪污贿赂领域死刑适用大量减少,坏处是监禁生活泯灭了犯人为人的尊严,甚至有可能感染恶习,出狱之后,相当多的犯人因为无法真正融入社会,稍有不慎,又可能重新犯罪。
一、监禁
这些弊端使得矫正功能大打折扣,这就像有人所说的:“将一个人数年之久关押在高度警戒的监狱里,告诉他每天睡觉、起床的时间和每日每分钟应做的事,然后再将其抛向街。并指望他成为一名模范公民,这是不可思议的!”对此,刑法理论中有个非常形象的说法,叫做监狱之鸟(prisonbird),出狱之后的犯人就像小鸟一样,在监狱这个鸟巢中反复出入。当前,许多国家都意识到监禁刑的弊端。采取了更为开放、更为人道的行刑模式。201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设立了社区矫正制度,也正是这种思潮的体现。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判处管制和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同时适用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
二、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
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于这些罪行不重的人,没有必要把他们放进监狱这个大染缸。不少国家都采用了非监禁刑,让犯人在社会中,而不是在监狱中服刑。主要有几种表现形式:一是“监放中心”,即有监有放,监放结合。该工作学习的时候工作学习,业余时间来监狱服刑,如果是女性犯人还有机会回家照顾家务。如“周末监禁”,平常正常上班,周末到监狱服刑;又如夜间监禁,白天上班,晚上坐牢。
综上所述,这主要是针对重刑犯人在快刑满释放之时,让犯人有机会和社会接触,逐渐适应将来的社会生活,工作人员不仅组织犯人学习工作技能,还要积极帮助犯人寻找工作,以便出狱之后有固定的工作,以免重新犯罪。
那些被判无期的人每天在监狱里做什么? (四)
贡献者回答很多罪大恶极的人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而无期徒刑基本上意味着数十年无法离开监狱。那么对于这种犯人,一般都会要求进行劳动改造。而对于一些能够出狱的犯人,会对其进行技能培训,让其拥有一技之长。从而帮助其在出狱之后更好地进入社会。同时犯人并不会向我们想象的一样,每天就是待在牢房里什么也不干。只要是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的犯人都要进行劳动的。
而且无期徒刑并不是真正的关一辈子。一些犯人在监狱里如果表现良好,是可以获得减刑机会的。经过减刑,往往十年后就可以出来了。毕竟监狱的主要作用是对犯人进行改造,让其成为守法的公民。这才是劳动改造的目的。
一般来说,一个犯人在监狱里的活动内容如下。第一、劳动改造。可以理解为上下班,很多监狱都是服装生产厂。这些犯人每天的任务就是生产衣服。劳动改造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就是为了让这些犯人拥有一技之长,这样即便是离开监狱了,也有自己的谋生手段。而且劳动改造也可以为监狱提供不错的收入,可以为里面的犯人改造居住和生活环境。
至于劳动时间,一般是8小时制度。即上午4个小时,下午4个小时。中午正常的吃饭午休。下午在劳动完之后,就要进入读书学习的时间。第二、吃饭睡觉。在监狱里和高中。每天定时起床,定时睡觉。一方面这样做方便管理,另一方面也可以纠正犯人的不良习气。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第三、读书学习。这是改造教育的一方面。劳动是为了让犯人掌握劳动技能。而读书是为了充实头脑。提升自己的思想觉悟,避免二进宫的现象。而且大部分监狱都设置了图书馆。犯人可以在里面自由学习自己的内容。同时监狱还设置了大量的运动场,犯人可以进行体育锻炼,保证自己的身体健康。
很多人肯定有疑问,如果犯人生病了怎么办?一般来说监狱自己就有医务室和医生。如果是感冒发烧之类的病症,在监狱里面就可以治疗。如果是比较严重的疾病,那么经过申请,会让犯人前往外面的医院进行治疗。在治疗期间,犯人会被严加看管。
其实监狱就是一个小社会,里面的犯人每天的生活很规律,很简单。由于这些犯人所犯下的过错,他们被要求对自我进行改造。等到真正认清楚自己的错误,并愿意为之赎罪之后,他们就会被允许离开监狱,进入社会中生活。但是一些岗位,是不允许有过前科的人担任的。
监狱出来的人,一般都做什么? (五)
贡献者回答所谓重刑犯,就是罪行重,刑期长的犯人。
由于长期在监狱服刑,思想,行为与社会脱节严重,
刚出监狱的时候会产生无所适从的感觉,
社会上很多的知识,现象无法适应。
而且重型犯人,出狱的时候年龄都比较大了,
因此有的人就无法很快的适应社会,原先的朋友也都疏远了,
而监狱里的狱友是犯什么罪的都有,各种恶习容易互相感染,
这时如果再遇到挫折,容易产生自暴自弃的思想,
就会与监狱认识的狱友一起仇恨社会,然后可能挺而走险。
因此,这时亲人的关心与帮助是非常重要的,
要先适应社会,恢复正常人的生活,
一段时间后,再找准一个方向去努力,
尽量不要与狱友联系,遇到挫折,要多鼓励,不能打击。
很多出狱的人是想干出一番事业以此雪耻的,
当然也有一部分人只想安静的过完这一生,
实际上很多人都想到外地闯荡,有出头的日子再回到家乡。
无论怎样生活,不要再触犯法律才是最重要的。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重刑犯释放后犯罪概率。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奥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