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强奸15岁小姑娘怎么判
- 2、12岁女孩被堂哥强奸,痕迹遍布玉米地、车内!细节曝光令人发指
- 3、福建一辅警工作时两次强奸同一女孩,法院最后如何判决的?
- 4、三至六个男的强奸一个女孩如何判决
- 5、如果强奸未满14周岁的女孩女孩自愿家长起诉要坐几年牢?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强奸15岁小姑娘怎么判 (一)

答性侵15岁女孩,构成强奸罪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性侵15岁女孩,构成强奸罪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15岁女孩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构成前面两种情形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
2、客观要件。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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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2岁女孩被堂哥强奸,痕迹遍布玉米地、车内!细节曝光令人发指 (二)
答河南汝州:震惊人心的亲情悲剧 近日,河南汝州一名12岁的女孩被亲堂兄残忍侵犯,悲剧的细节曝光,令人震惊不已。这位堂兄,冯某乐,竟违背常理,对亲妹妹伸出罪恶之手。
在我们的观念中,堂兄妹间的亲密关系本应超越常规界限。然而,冯某乐的行为彻底打破了这种期望,他利用了这种信任,对未满14岁的堂妹施暴。尽管人类基因通常会避免对亲人产生不当念头,但极少数的基因变异似乎未能阻止他的罪行。面对如此冷酷无情的行为,我们不禁要问:究竟是何种扭曲的内心,驱使他做出这种禽兽不如的事情? 冯某乐,一个1998年出生的中专生,本应在社会中承担起责任,却选择了侵犯亲妹妹。事件发生于2020至2021年间,尽管他已成年,但犯罪的事实不容忽视。他不仅在玉米地、车内和家中,还用捂嘴、持刀威胁的手段,强行将妹妹推向绝望的深渊,声称若她泄露秘密,将毁灭她的家庭。
年幼的妹妹在恐惧中沉默,任由堂哥肆虐。她懵懂无知,只因年纪太小,无法理解所遭受的恶劣程度。随着年岁的增长,她开始反抗,但力量悬殊和威胁让她只能选择沉默。这12岁的女孩,本应享受无忧无虑的童年,却成为堂哥罪行的牺牲品。 当母亲得知真相后,冯某乐的父亲试图用金钱来掩盖家丑,但冯某乐却逃离了法律的制裁。2021年12月,冯父报案,冯某乐在逃后于次年6月自首,但坚称不知受害者年龄,否认所有罪行。这种拒不认罪的态度,无疑对案件审理构成了挑战。
然而,法院在审理时,依据的是确凿的证据和法律规定,而非犯罪者的狡辩。对于冯某乐上诉的质疑,法律无情地揭示,无论年龄如何,强奸行为的本质恶劣不容辩驳。他的上诉行为,似乎在质疑法律的公正,但道德和法律的底线不容触碰。 案件背后,女孩的家庭环境令人揪心。她智力发育存在问题,哥哥也智力有限,他们的无助成为犯罪者可乘之机。冯某乐的狡辩,试图混淆视听,但受害者的陈述和处女膜的鉴定结果,都揭示了事实的真相,他的上诉被二审驳回,原判六年有期徒刑得以维持。
这个悲剧提醒我们,性侵犯不仅是对个体的侵犯,更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践踏。对于冯某乐的犯罪行为,我们不能仅凭上诉而轻视其罪行。法律必须严惩这样的罪犯,同时,我们也需要强化预防和教育,提高社会对这类犯罪的认识,以保护每一个无辜的受害者,守护社会的和谐与正义。
福建一辅警工作时两次强奸同一女孩,法院最后如何判决的? (三)
答福建一辅警工作时两次强奸同一女孩黄某是福州某派出所的一名辅警。2021年1月19日上午,黄某到武女士家登记人员信息并将武某带到警务室询问。之后武女士独自回家。黄某紧随其后并和她进入房间,他强行和武某发生关系。凌晨时分,黄某再次想和武某发生关系,武某拨打电话。黄某见势不妙夺门逃走,后被警察抓获。当地检察院对黄某提出公诉。
有人说,为什么武某第一次之后不报警?诚然,武某的做法是错误的,这么做只会助长黄某的嚣张气焰。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尽管武某没有报警,那并不意味着武某原谅了黄某,更不意味着武某已经同意与黄某发生关系。
黄某的本职工作是一名辅警,他利用工作之际对一女性侵犯,就触犯了法律,构成犯罪。武某当时是一个人,黄某不顾她的反抗强行和她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凌晨,黄某打算再次和武某发生关系,武某要拨打电话。黄某,逃跑了,尽管这一次他没有得逞,他还算涉嫌强奸罪。
法院最后如何判决的
因为强奸罪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他当时处于准备阶段也同样构成犯罪。犯罪包括准备、中止、未遂和既遂这几个形态。黄某在工作时间对武某实施侵犯,是否算滥用职权呢?刑法第397条规定,黄某对武某人身进行了侵犯,他并没有让武某的财产受到损失,所以他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现在的辅警都是合同工,他们要么和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签订劳动合同,要么和公安局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员工犯罪之后用人单位可以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直接解除劳动合同。黄某的冲动行为不仅让自己身陷囹圄,还失去了一份体面的工作,值得吗?
三至六个男的强奸一个女孩如何判决 (四)
答法律分析:1.构成强奸罪。是否既遂采用的是生殖器接触说,只要与女性生殖器发生接触,刑法上就认定为强奸罪既遂。 2.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因此只要行为人年满14周岁实施强奸行为都可以认定为强奸罪 3.对未满十四周岁的女性实施强奸行为的,不再定强奸幼女罪,而是直接以强奸罪较重刑罚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共同故意犯罪。二人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如果强奸未满14周岁的女孩女孩自愿家长起诉要坐几年牢? (五)
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是不是对方自愿都以强奸罪论,并且奸淫幼女的行为属于强奸罪中情节恶劣的行为,人民法院在审判时会从重处罚,量刑在三年到十年以下。未满十四周岁的女孩思想和行为都还没有成熟,所以在法律上是着重保护的,即使是自愿也构成强奸罪。
法律分析
况且犯罪者没有自愿报案的行为,而是被家长起诉,这种情况人民法院量刑是加重的,基本都是五年。即使男方也是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只要满了十四周岁就要负相关的刑事责任。还有一种特殊情况例外,如果在和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时,是女方谎报了年纪或者隐瞒了年纪,也就是说男方并不知道女方未满十四周岁,男方主观上并没有想要和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那法院在审判时是会从轻量刑的。在之前还有过因为女方谎报年龄,声称已经成年,男方主观上不知道对方为幼女,所以男方不构成犯罪的案例。但这是因为该案件的女方长相比较成熟,无法从外形推断出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在法律中,明知道对方为幼女包括三种情形:应当知道、明确知道和可能知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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