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政纪处分的追究时效 (一)

公务员政纪处分的追究时效

优质回答一、公职人员十年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醉驾且交通肇事)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检察院以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作出不起诉决定。十年后,当地纪委监委发现此事,询问是否可以给予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二、在我国,犯罪行为是有追诉时效期限的。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不同法定最高刑期的犯罪行为有不同的追诉时效期限。如果犯罪行为已经过了追诉时效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

三、同样,我国对违法行为也有追究时效期限。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时效期限延长至五年。对于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即使超过行政违法追究时效或犯罪追诉时效,监察机关仍可依法进行调查、处置。

四、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没有追究时效期限。公职人员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其特殊身份要求必须时刻遵守法律。即使公职人员退休或离职,监察机关仍可根据《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等规定,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五、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终身追责问责制度,旨在提醒公职人员时刻遵守法律,对那些违法后混入公职人员队伍的人员,也能及时发现并启动追责问责程序。

六、杨晨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硕士,现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杨律师擅长处理职务犯罪案件、经济、金融类等重大复杂刑事犯罪案件,具有丰富的有效代理案例经验。

被行政处罚后可否追究刑事责任 (二)

优质回答被行政处罚后,如行为构成犯罪,仍可追究刑事责任。以下是具体解释:

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的独立性:公民若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这只是对违法行为的初步处理。行政处罚的作出,并不意味着对该行为的法律评价就此终结。

犯罪行为的追责原则:若该违法行为经过进一步调查,被认为已达到犯罪标准,那么行为人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行政处罚的存在,并不能取代或免除其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

法律的全面惩罚原则: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对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样地,对于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也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确保了对违法行为的全面性惩罚,旨在维护法律的权威与社会秩序。

综上所述,被行政处罚后,如行为构成犯罪,行为人仍需承担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后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三)

优质回答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非互斥事件。

通常情况下,若违法行为性质恶劣并产生严重后果,达成刑事犯罪基准,即使已受行政处分,仍有可能面临刑事追责。

行政处罚系行政机构施以惩罚行为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之举。

刑事责任为对犯罪行为之打击。

如,特定企业因制造假冒伪劣商品而接受行政罚款,然若涉案金额庞大且社会危害程度严重,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便会遭受法办。

实际上,针对已遭受行政处罚的案件,法院在量刑时或予以适当调整。

总而言之,行政处罚后是否需承担刑事责任,需依据具体违法事实及相关法规进行评估。

治安行为转为刑事案件算刑事纠纷吗 (四)

优质回答治安行为转为刑事案件算刑事纠纷。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释:

性质转变:

当治安案件中的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时,其性质就从一般的治安违法行为转变为犯罪行为。这种转变意味着原本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案件,现在需要依据刑法进行处理。

处理机关:

治安案件原本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但当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后,公安机关应将其移送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适用:

治安案件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刑事案件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纠纷性质:

由于治安行为转为刑事案件后,涉及的是犯罪行为及其刑事责任,因此这类案件属于刑事纠纷范畴。

处罚决定:

在治安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如果之前已经作出了行政处理决定,该决定应当附卷,但不再执行。转而依据刑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追责。

综上所述,治安行为转为刑事案件后,其性质、处理机关、法律适用以及纠纷性质均发生了转变,属于刑事纠纷范畴。

行政处罚执行不到位追责规定有哪些 (五)

优质回答行政处罚执行不到位的追责规定是,根据行政处罚执行不到位的具体情况,比如违反了行政处罚程序,随便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要对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私自截留罚没款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一、行政处罚执行不到位追责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执行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五十三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事实上,行政处罚执行不到位有好几种情况,追责问题也不能一概而论,在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行政机关也有义务监督违法行为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行为人不执行行政处罚的,也有相应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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